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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转贴]
关于征求《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和加强银行控股股东监管,促进银行业稳健运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银行控股股东监管的有关国际文献、国外监管当局的监管经验和做法进行了认真研究,结合我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市场发展现状和趋势,依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起草了《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上网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有关意见或建议于2008年5月30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反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部。
联 系 人:张晓朴、颜慧
联系电话:010-66279659、66279653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
邮政编码:100800
E-mail: zhangxiaopu@cbrc.gov.cn
yanhui@cbrc.gov.cn
传 真:010-66299366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文件地址:http://www.cbrc.gov.cn/chinese/files/2008/2008032724953984C94FEC94FF21434DEE08CD00.doc
其中有一条指出:
第十条 境外金融机构取得境内中资银行的控制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相应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二)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三)具有先进的金融行业管理经验和技术手段;
(四)最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用于取得控制权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真实合法;
(七)住所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八)该项投资符合住所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
(九)住所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取得境内中资银行的控制权,除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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