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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男子追打小偷迫其跳河溺亡被判故意杀人罪

现代金报11月6日报道 近日,备受关注的浙江湖州市南浔区三人围追堵截偷车贼,致使小偷跳河溺水身亡的不作为间接故意杀人案,终于尘埃落定。(事件回放:浙江3市民因小偷溺水见死不救被公诉)昨天,湖州市南浔区法院对三人一审判决颜克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廖红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韩应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追打小偷致其跳河 今年5月25日11点半左右,17岁的周家龙在南浔镇偷了一辆自行车后被发现。车主颜克于和廖红军、韩应龙等人尾随追赶周,并在该镇安达码头3号吊机旁将其抓获。虽然周没有多少反抗,但非常气愤的颜和廖还是操起扳手和石块,朝周的头部击打;一起追的同伴韩等人也朝周拳打脚踢。 周家龙头皮被打裂,流血满面地挣脱殴打后,拼命跑上了停靠在码头的一艘货船。三人见周逃脱,也跳上船围追堵截。周被他们围堵在该船的尾部后,见无路可逃,无奈跳入河中。 颜克于、廖红军和韩应龙三人眼睁睁地看着小偷向前游了数米后又往回游,但渐渐因体力不支而沉入水中。这期间,码头上围观的路人劝他们不要再追打小偷,并警告他们“要出人命了”,但这三人无动于衷,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最后,偷车贼溺水身亡。 放任小偷溺死被指控 “颜克于、廖红军、韩应龙面对他人处于危险境地,负有救助义务而不作为,致使他人死亡。”9月14日,南浔区检察院对颜等3人提起公诉,指控其“故意杀人”。承办检察员王征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们是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王征中说,小偷没有抗拒抓捕,但颜等三人为了发泄私愤的所作所为已超出“抓小偷”的范畴。他们追打小偷造成轻伤以上,眼见着受伤的小偷为逃避追打跳入河中,颜等人应该预见到周可能死亡、且群众也有“出人命”的警示,他们却放任了周死亡的客观事实发生,间接构成了故意杀人。 三人被判故意杀人罪 案发后,偷车贼的父母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三人赔偿死亡补偿费等合计16万余元。在韩应龙赔偿了5万元后,偷车贼的父母撤回了起诉,并请求法院对韩应龙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人追赶导致偷车贼跳河,当小偷处于生命危险时,他们没有救助而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三人认罪态度较好,法院最终判处颜克于有期徒刑3年9个月、廖红军有期徒刑3年3个月,韩应龙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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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的確可惡,但要有個度,迫其致死,實不應該, 判三年,罰二十萬較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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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以下是HJF76在 2007-11-06 14:28:46 发表的:
小偷的確可惡,但要有個度,迫其致死,實不應該, 判三年,罰二十萬較合適!
我不是一时生气才骂你哦,你狗日的别骂我哦!爷爷我的自行车前几天刚丢了,380元,等于我老婆一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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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精蝇搞出来的法律!小偷不用泊被打伤法院给你"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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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亡于水,不是亡与人,故意杀人,于法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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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现在的法律究竟要干什么??????????? 抓小偷被判故意杀人!!!!! 好心扶人家一把被判罚款!1!! 真好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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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以下是浪迹江湖01在 2007-11-06 14:44:30 发表的:
小偷亡于水,不是亡与人,故意杀人,于法不通!
我拿把刀飞死你,你死于刀,并非于我,与我何干!!!!!!! 没有学过法学的不理解是可以原谅的,但不理解就要弄明白,在这里发牢骚就是楼主的不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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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当今小偷遍地,强盗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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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的罪犯还真是法律给惯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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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证明人家是小偷 别人不是恶意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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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被叛有罪那就是被告的律师太白痴了,除非有人看到被告追着要扁死者,死者被迫跳河。不然稍微有点本事的律师都不会被叛个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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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我,也愿意被判3年杀了他,不救就是不救,他妈的什么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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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两下解解气也就罢了,何必赶尽杀绝,得饶人处且饶人吧!!! 万一哪天被别人逮住什么把柄,小心一样被人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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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以下是221.13.131.*在 2007-11-06 18:16:17 发表的:
打两下解解气也就罢了,何必赶尽杀绝,得饶人处且饶人吧!!! 万一哪天被别人逮住什么把柄,小心一样被人整死!!!!
你害怕了?那你以后就别偷了,免的被别人抓住把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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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又没有大叫救命不会游泳,谁知道他是不是潜水去了,可想而知那是自杀,为了陷害他人,为了小偷的伟大事业,为了星星之火可以。。。。真是伟大啊,史上最伟大的小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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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以下是征服日美在 2007-11-06 18:40:01 发表的:
引用:以下是221.13.131.*在 2007-11-06 18:16:17 发表的:
打两下解解气也就罢了,何必赶尽杀绝,得饶人处且饶人吧!!! 万一哪天被别人逮住什么把柄,小心一样被人整死!!!!
你害怕了?那你以后就别偷了,免的被别人抓住把柄!
你是不是认为你不偷东西,别人就抓不住你把柄,算了吧,别天真了。。。。。。好好想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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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以下是征服日美在 2007-11-06 18:40:01 发表的:
引用:以下是221.13.131.*在 2007-11-06 18:16:17 发表的:
打两下解解气也就罢了,何必赶尽杀绝,得饶人处且饶人吧!!! 万一哪天被别人逮住什么把柄,小心一样被人整死!!!!
你害怕了?那你以后就别偷了,免的被别人抓住把柄!
你是不是认为你不偷东西,就抓不住你什么把柄,呵呵,别天真了。。。。。你看看风过后的树林,哪棵树高,哪棵树硬,倒的就是哪棵树,断的就是哪棵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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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以下是221.13.131.*在 2007-11-06 19:29:25 发表的:
引用:以下是征服日美在 2007-11-06 18:40:01 发表的:
引用:以下是221.13.131.*在 2007-11-06 18:16:17 发表的:
打两下解解气也就罢了,何必赶尽杀绝,得饶人处且饶人吧!!! 万一哪天被别人逮住什么把柄,小心一样被人整死!!!!
你害怕了?那你以后就别偷了,免的被别人抓住把柄!
你是不是认为你不偷东西,就抓不住你什么把柄,呵呵,别天真了。。。。。你看看风过后的树林,哪棵树高,哪棵树硬,倒的就是哪棵树,断的就是哪棵树。
改天我找100个人满街追你,追到你把你打死为止,打死了就说你是小偷,反正按照你的理论打死小偷不算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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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晚上在浙江电视台新闻看到这个新闻了,那个法官真可笑,当着这么多人和电视机一张一张的点人民币(应该是罚款),过一会又义正词严的宣判了,看上去想个卖菜的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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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小区不到1年,被偷盗的摩托车、电动车超过100辆,这些小偷就应该抽鞭子,用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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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法官会识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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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小偷, 有100要杀1000, 决不手软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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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精英们搞的,要是抓住小偷,都剁手,那还有小偷吗?毛时代有现在那么多小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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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以下是HJF76在 2007-11-06 14:28:46 发表的:
小偷的確可惡,但要有個度,迫其致死,實不應該, 判三年,罰二十萬較合適!
盗友们快来偷这家.不用怕被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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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宣布,三人无罪赦放.奖励二十万.钱由:HJF76的SB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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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偷了无数次了,小偷们去偷法官哦,饶过我们老百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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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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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以下是125.125.47.*在 2007-11-06 19:30:06 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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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罪犯应老鼠过街人人喊打否则他弄死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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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以下是58.40.34.*在 2007-11-06 15:33:12 发表的:
引用:以下是浪迹江湖01在 2007-11-06 14:44:30 发表的:
小偷亡于水,不是亡与人,故意杀人,于法不通!
我拿把刀飞死你,你死于刀,并非于我,与我何干!!!!!!! 没有学过法学的不理解是可以原谅的,但不理解就要弄明白,在这里发牢骚就是楼主的不对了!
你老老实实的让人抓,不跳河,河会上来淹死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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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以前反对这样打小偷,但是已经打开了,就打得更猛烈些吧,就象革命一样。必须站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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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遵纪守法了,法官不都没饭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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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以下是hshui在 2007-11-06 23:35:54 发表的:
引用:以下是58.40.34.*在 2007-11-06 15:33:12 发表的:
引用:以下是浪迹江湖01在 2007-11-06 14:44:30 发表的:
小偷亡于水,不是亡与人,故意杀人,于法不通!
我拿把刀飞死你,你死于刀,并非于我,与我何干!!!!!!! 没有学过法学的不理解是可以原谅的,但不理解就要弄明白,在这里发牢骚就是楼主的不对了!
你老老实实的让人抓,不跳河,河会上来淹死你吗!
小偷跳河难道是想自杀吗?他会这么想吗?是间接的造成样的结果。 那么在这样情况下小偷生命受到威胁相比他的偷窃行为(不一定构成罪)还是有很大的差别的! 本案当事人应为而不为就是一种典型的不作为行为。 法官判案不是说按常情的,还是要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的。 是法理上的判案,并不是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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