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以下是埖开埖谢在 2008-01-14 04:33:30 发表的:
引用:以下是欧阳鸿影在 2008-01-14 03:02:08 发表的:
这里有一个问题,从照片看该道路正在修路,如果在路口有禁行标志或者警示标志,又或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公众媒体上有过警示性通告,那么建设或施工单位是没有责任的。如果情况相反是可以追究上述单位未尽到警示义务的责任的。详细规定请查阅《民法通则》《民通意见》《道路交通安全法》
是正在修路啊 那是我爸出事那天照的!他在道口没有禁止通行标志啥标志都没有啊!施工单位好象就是在安达市的小媒体公布过!
首先,我不同意施工方无责任说。施工方即使通过媒体公告了,也不能免除其在现场的法定警示义务。
其次,小金要申请法律援助啊,这个我和你说了很多次了。网友们再热心也是不能全面把握实际情况的,只有援助你的律师才能实时的把握情况。
再次,小金父亲的案子我认为小金父亲无责任,施工方应负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1、施工工作应是在公共场所、道旁、通道等可能危及行人的场所进行。2、施工人未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施工人没有履行法定的警示义务,是导致侵权的根本原因。3、有损害事实的存在。4、施工人有过错。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行为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即除非施工人能证明其已尽法定警示义务,主观上无过错,否则就应认定其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5、有因果关系。即施工人未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的不作为,是产生损害后果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2004年8月28日实行 )第三十二条: “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05月01日实行)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4年05月01日实行)
第三十五条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综上所述,施工人应该承担责任。不能以在媒体上公告为由推卸其现场的警示义务。小金要在2008年8月6日(也就是你父亲出事那天开始算一年内。)之前起诉,过了一年以后再起诉就失去了胜诉权(也就是说即使法院认为你有理,施工人负有赔偿责任,也不能强制施工人赔偿,除非施工人自愿赔偿,那是不可能的。)。
小金一定要申请法律援助啊,网友们不能全面了解、掌握实际情况,只有援助你的律师才能全面掌握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