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冷库爆炸案引发中国国内死亡赔偿标准讨论
本报记者 王俊秀 实习生 杨青
1月7日上午,位于韩国京畿道利川的冷冻物流仓库发生爆炸和大型火灾,遇难者家属将得到最低1.45亿韩元至最高4.8亿韩元赔偿,而人均赔偿金将达到2.4亿韩元(约合人民币195万元)。
人们在为这些受难者家属感到一丝欣慰之余,却也感受到这一赔偿标准与我国的死亡赔偿标准之间的巨大差异。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一般最高只有40万元左右。
我国公民死亡赔偿一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金额。按照这一标准,我国死亡赔偿金一般为40万元左右。如2007年12月山西洪洞矿难104名矿工遇难身亡,最后每个身亡矿工家属获赔21.5万元; 2007年10月,福建莆田市一作坊发生火灾,37人死亡、1人受伤,每个遇难身亡者家属获赔16.2万元;2007年6月,九江大桥垮塌,7人死亡,每个遇难者的家属获赔40万元左右。
目前,我国公民死亡赔偿远远低于国际标准。郝俊波举例说,1994年美国一个老太太在麦当劳买了杯咖啡,自己不小心打翻烫伤,结果陪审团判令麦当劳赔300多万美元;2005年的万络案,部分患者服用美国著名制药企业默克制造的镇痛药“万络”后,出现心脏病、中风和其他严重不良反应,陪审团判令制药商赔偿一名死者的遗孀2.53亿美元。默克随后陷入一连串法律纠纷和诉讼案,最后不得不拿出近50亿美元和解。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特别的行业性规定。2006年2月28日颁布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指出,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每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死亡赔偿的最高金额则为80万元人民币。但总的来看,赔偿标准都比较低。
更有极端案例,2007年1月19日,有一名10岁女孩被火车撞死,铁道部门仅赔偿600元。处理此次事故的相关负责人称,按照规定只能赔偿300元,赔偿依据是国务院1979年的178号文件《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规定》明确指出:“死亡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80~150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100~150元,伤者住院期间吃饭所需粮票须由本人交纳。”
“假如发生矿难,矿主对每个遇难矿工赔偿200万元,就不会有那么多矿难了。假如中国的假药制造者最终面临像默克那样的巨额赔偿,他们就不会像现在这么猖狂!”
郝俊波告诉记者,他代理的包头空难案本来是很有希望使遇难者家属获得高额赔偿的,但因为中国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太低,最终使对方签订协议后又毁约。2006年11月6日与东航、通用电气及庞巴迪曾签署书面协议,它们同意赔偿32个家庭共计1175万美元,平均每位死者的赔偿约合300万元人民币,但一拖再拖,拒绝履行协议,郝俊波代表32名空难家属向北京市二中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三方兑现赔偿调解协议。但法院至今没有立案,也未告知不立案的理由。目前,他们正在准备申请美国法院重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