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调会结论:319枪击案是假的! 有四大疑点(全文)
2008-1-31 台海网
台海网1月31日讯 319枪击事件真相调查会今天针对发生在2004年3月19日的陈水扁、吕秀莲被枪击案,发布最终结论报告,结果指向319枪击案是“造假”的。真调会提出四大疑点,首先是一枪二弹的鉴识比对不合、二是扣案子弹不是唐守义制、其次弹道重建和弹壳位置相互矛盾、而所谓的凶手陈义雄根本不是自杀,是被人谋杀。
据台媒报道,真调会经过一年八个月的调查,今天公布结论报告。真调会提出四大疑点,一、两颗弹壳无法装入同一枝枪管;二、刑事局扣案的子弹并非被认定是枪枝来源的唐守义制造;三、弹道重建、枪击热区和弹壳的位置兜不起来;四、被指为凶手的陈义雄研判死于他杀,而非自杀。
真调会召委王清峰表示,诸多疑点无法厘清,加上检调和行政部门对于调查过程百般阻挠,使得真相难以大白,“我们藉着访查和现场重建,比对所有的迹证,纵使真相未大白,政府所公布的真相和证据合不起来,有太多的假!”
尽管真调会的调查结果指真相未明,但指向319枪击案造假。真调会建议应该从立法方面着手,赋予真调会实质调查权,而对于这段时间阻碍调查的行政人员,也应该予以弹劾。
以下是“三一九枪击事件真相调查特别委员会”所发布的新闻稿主要内容:
发稿日期:2008年1月31日(星期四)
总结报告、319科学启示录及319游行现场3D动画
府院抵制调查 违法槛权 破坏法治
2006年5月22日真调会再次成立,召委王清峰说,有时碰到朋友,会问:“现在在忙些什么?”王清峰回答:“319啊。”好多人惊讶的说,“还在查?人家“总统”都快做完了,再说,查得出来吗?”似乎反应了大家的无奈与无力,与当初要真相的激情,天差地别。
2005年3月、8月政府公布319的真相,但多数人不以为然,外国媒体嘲讽“坊间廉价小说情节”。作为真调会的一员,多么希望调查顺利,真相大白,从此了却此事。但结果是政府全面抵制调查,不提供档案物证资料,不回答问题,不接受约询,还假藉第325、585号解释作包装,要求真调会提出“立法院”院会或委员会决议,才配合调查,相关公务员也为五斗米折腰,一致附和。即使第633号解释确认真调会的组织及调查权限,合法合宪,但府院仍恶意歪曲第325、585号解释及第633号,坚持除非是参考文件,否则真调会仍须提出“立法院”院会决议始得调查,继续抵制到底。民间则噤若寒蝉,恐得罪当道。
虽然真调会无刑事调查权,处境也很艰困,但真调会藉检视卷证资料、约询民间人士、科学实验及勘查重建现场等,依法每3个月制作调查报告,一年8个月来共提出6册,今天任期届满,提出总结报告,同时将有关科学鉴识部分作成319科学启示录或可供各界参考,或教学教材。真调会为保存游行现场也制作的3D动画,以供后人检视。虽然319真相尚难大白,但真调会至少发现,政府公布的真相与他所提出证据不合、以枪击事件唬弄人民操弄选举。至于维安工作乱无章法、在没有直接证据下,以陈义雄家属作垫背,认定陈义雄一人一枪二弹,刺杀“总统”,误伤副“总统”,畏罪自杀,对已死亡,无法替自已辩护的陈义雄,史无前例的认定实质触犯杀人未遂等罪,畏罪自杀,侵犯人权,更不在话下。
一枪二弹有疑问
刑事局的证物鉴定报告确认扣案铅弹头与铜弹头未发现有足资相互比对之特征纹痕,无法研判是否由同一枪枝所击发。李昌钰博士鉴定报告,认为二颗弹头的材质不同,很难确认是否由同一支枪管所射击出。依枪弹鉴识文献,判断二颗弹头是否由同一枝枪管所击发,平面至少要有连续8条以上的纹痕相符,但刑事局公布的照片显示并无连续8条以上的纹线相符,无法判断二颗弹头是由同一枝枪管所击发。扣案二颗弹壳外径为8.9及9.1mm,但唐守义制造的枪管弹室内径只有9mm 。9.1mm的弹壳无法装入9mm的弹室,也无法证明二颗弹壳是由同一枝枪管所击出。
扣案子弹非唐守义制造
扣案的铅弹头是用车床制作,有环状纹痕;唐守义制造的铅弹头,则是用模具制作,表面平滑,二者制造方法不同。扣案铜弹头尺寸、工具痕迹与唐守义制造者亦不同,弹底剪痕亦与扣案唐守义钳具剪痕不符。依据刑事局现场弹头(壳)与唐守义集团制造子弹之比鉴报告(如下图)显示,专案小组显然也早已知道二者不合,却硬拗成二者相符,有行使伪造文书,欺瞒人民之嫌。至于唐守义承认是他所制造,为什么?根据一份台南地检署给“内政部”警政署的公文显示,319专案小组以不提报唐守义等6人为流氓换取口供。
弹道重建、枪击热区及弹壳位置相互矛盾
土制枪枝子弹出枪口后弹头会翻转,撞击玻璃产生的偏折方向与角度非常不稳定且无法预期,以用于制式枪弹的雷射光束重建不当。专案小组称枪击弹道系与吉普车右侧夹角约54度之方向,由前往后射击。真调会实测仅约35度。加大射击角度疑为迁就弹壳位置。枪击入射角误差,李昌钰博士鉴定报告称至少正负15度,但刑事局说约正负15度,惟其研判均失据。专案小组又称弹道重建的射击垂直偏折方向系由吉普车之前往后方下倾4度,但并未经验证,与文献也不合。再者,自动退壳的枪枝,弹壳掉落位置通常在射手的右侧、右后方或后方。专案小组根据民众的证词,推论“总统”座车于行经金华路3段16号前遭受枪击,但弹壳发现位置在14号,显不合常理。又319“总统”游行车行方向是由南往北走,14号在南,若有车辆辗过,弹壳应往前滚落到16号之后才合理。现场若射击两枪,因角度不同,弹壳抛出的方向必不相同,两颗弹壳的位置应有相当的距离,但扣案两颗弹壳出现在14号且位置相近,相当不合理。扣案弹壳若非事后丢弃,即与本件枪击事件无关。
陈义雄非意外落水亦非自杀,有他杀相当时间后弃尸水域之嫌
陈义雄在2004年3月28日下午约5时骑机车离家,原拟参加在荣胜餐厅举行的晚宴。但隔日上午11时被发现陈尸安平港水域之蚵架及竹筏下。尸体被发现时,脸部朝下,背部朝上,但脸部、 胸部都无尸斑,但依验尸报告所载及石台平法医师之证词,尸斑是出现在背部,可见陈义雄是死亡8-12小时,尸斑已固定,无法移转到脸部、胸部后,才被丢入水中。又陈义雄的尸体呈现重度僵直,则至少已死亡12-16小时。石台平法医师在检方证称:“他的双手有轻微皱皮及漂白的现象,研判落水时间约4-6小时,…。”若以陈义雄尸体被发现的2004年3月29日上午11时为准,依石法医之判断,则陈义雄尸体落水的时间,应在29日上午5-7时之间。但因落水后,尸斑并未转移,则落水前已死亡8-12小时,又呈重度尸僵,故推断陈义雄死亡时间,在2004年3月28日晚间7-11时之间。陈义雄手上套着重1公斤的蚵团,上半身罩着重约5.7公斤的手抛网,凶手显有使尸体沉落在水底之意图。专案小组对于尸体照片所示之异状,例如:套在陈义雄手上的绳子、胸前异物,尸斑、尸僵及身上被渔网紧绑,尸体的姿势,当地的水文潮流等,均未详查,即认定陈义雄畏罪跳安平港自杀,显然错误。
检体采取及检验过程欠严谨
陈水扁在奇美医院的医疗废弃物未监管,又未妥善保存,手术切取之组织也未送病理检查。鉴识人员于事发后5天后才进行采证,专业不足。采证12天后才进行组织切片,显有延宕。组织病理检验私相授受,检体身分鉴定纪录、实验纪录、组织蜡块与病理切片下落不明。组织病理检查报告缺乏检验内容与判断依据资料等基本内容,显失严谨。
陈水扁的内裤及西装裤无弹孔血迹,不合常理
319奇美医院记者会所公布的陈水扁伤口照片,是随扈医师简雄飞所拍摄。当天侍卫长陈再福通知随扈医师陈水扁受伤,随扈医师简雄飞、萧自佑上车后,即发现陈水扁腹部有伤而决定送医。当天在奇美医院急诊室治疗时,现场有诸多奇美医院医护人员在场,因此伤口在抵达奇美医院前应已存在,但其内裤及西装裤均无弹痕及血迹,则启人疑窦。陈水扁腹部伤口的上缘在肚脐下约3公分,伤口宽约2公分,伤口的下缘在肚脐下约5至6公分的位置。李昌钰93年4月9日量测当时陈水扁西装裤的穿法:肚脐距裤缘上方8公分;距皮带上缘9公分;距皮带下缘12.7公分;距内裤上缘14公分。
但陈水扁319当天缝合伤口前的照片显示,内裤是穿在腰际间,非肚脐下14公分。西装裤部分,本会模拟调查及比对陈水扁2008年元月16日在圣露西亚海岸所摄照片,陈水扁裤腰上缘是在衬衫第6颗钮扣的位置,即肚脐附近。故陈水扁内裤及西装裤无弹痕及血迹,不合常理。李昌钰博士量测当天所穿的裤子,应是为避免压到伤口的特别穿法或特制的裤子。
祥泰专案执行有违失且有伪造文书之嫌
319当天“总统府”侍卫室及“国安局”特勤中心相关人员于勤务实施前未通知地区祥泰医院,亦未安排随行救护车辆,事发后,陈再福未依祥泰专案执行, 匆忙询问未受特勤训练的司机及警卫之建议,送往奇美医院,均有违失。“总统府”侍卫室2004年7月19日祥泰专案计画,列奇美医院为台南地区首位区域医院。惟奇美医院答覆本会,319上午或前数日,亦未接获勘查讯息,2004年度未收到“总统府”通知执行祥泰专案之公文,1999年至2004年,亦未接获“总统府”祥泰专案计画之相关公文。据此,“总统府”侍卫室及“国安局”特勤中心相关文书列319当天奇美医院为祥泰医院,恐与事实不合,而有伪造文书之嫌。
维安工作乱无章法,事后推诿卸责
2004年3月18日“国安局”第三处南部联络组接获情资“有年约三、四十岁貌似黑道之支持‘绿营’男子,扬言基于‘陈吕配’选势低迷,不排除在不伤及生命安危下,对李前‘总统’、陈水扁‘开二枪’并诿过蓝营,以激发本省籍选民之台湾人意识,协助扭转颓势。”319上午警政署副署长刘世林接获电话“南部有黑道准备于‘总统’竞选活动场合对空鸣枪”,但未获重视。
虽无法律规定,“正副领导人”不能同车,但为当事人之安全及“国家”之安定,“正副领导人”不同车已形成惯例,“正副领导人”一再同车游行,非常不妥。更严重的是,319当天未依规定使用特勤中心车辆,未实施安全检查,更以未受过专业驾训,亦不瞭解特勤工作的人,充任驾驶,形同儿戏。此外,游行队伍穿插其他人员,破坏车队编组。又支使担任护卫的随扈及机车员警,离开岗位从事纠正广播、传话或传递东西等非维安之工作,扩大安全维护间隙。
陈再福得知陈吕2人受伤且发现弹孔,未立即通知机指所封锁现场缉捕凶手。台南市警察局经多次查证,亦未获正确回报,致无法及时掌握状况,迅速封锁现场、缉捕凶手。事发后维安人员辩称现场鞭炮声大,烟雾迷漫,故未发现枪击,致未封锁现场缉凶。但当天所谓的枪击热区(金华路3段12-18号)并未施放鞭炮,无烟雾,亦无视线不良之情事(仅2-6号及20号有放鞭炮),枪击热区路段尚有员警戒护,竟敢公然枪击,员警亦未发现,匪夷所思。
扣案弹头是319当天下午5:40左右民众在14号门口发现。刑事局专案报告说,案发后该地点由不同车辆覆盖,所以没有发现,但真调会比对所停靠之车辆及时间,发现14号弹壳拾获地点事发后未一直被车辆所覆盖。尤其是警方侦防车15:35至16:45间停放在16号前外侧车道,到附近寻找物证,但只找到在2-6号及20号未清扫的零星炮屑,并未发现在14号的两颗弹壳。
以枪击事件唬弄人民操弄选举
319当时,陈吕固为正副“总统”候选人,但更是台湾的正副领导人,二人伤势无碍,意识清楚,还可以指挥“国政”,却不顾民心安定,直到晚间11时才对民众报平安,故弄玄虚。319下午3:30邱义仁在“总统府”召开记者会,在此之前已向黄芳彦瞭解伤情并与正副“总统”通过电话,瞭解其身心状况,子弹不在“总统”体内,器官未受损,伤口已缝合完毕,陈水扁还要他准备高层会议,但邱义仁却否认和“总统”通过电话,称子弹在“总统”身上,腹部器官有无受损超出其瞭解的范围;对于吕副“总统”是否受枪伤,先说是,后说要再查,又说我相信是啦,暧昧不明。记者会之初即宣称“‘国安’机制已启动”、“‘国安’机制的会议”也正在三楼召开,扰乱人心,加重社会不安,藉机操弄选举,以遂行其所谓的“割喉之战”。
凭空杜撰“国安”机制
事发后,“国安局”、“国防部”、“宪兵司令部”、“内政部”、警政署、海巡署等掌理“国家安全”事务之机关均不知什么是“国安机制”。“行政院”事后说,“国安”机制是“国安局”主管,但为“国安局”否认。又“国安局”召开相关会议理应由局长在“国安局”主持,“行政院院长”无权在“总统府”主持会议并作成裁示。邱义仁在台湾高等法院称:“‘国安’机制是个通称,包括‘国家安全会议’、‘国家安全会议’的高层会议、‘国家安全会议’的幕僚会议、‘国家安全会议’的工作会议”,但为当时的“国安会”秘书长康宁祥同在高等法院否定国安机制是“国安会”4种会议之一。依“国安会”组织法,“国安”机制会议非“国安会”任何一种会议。邱义仁一方面说是依照“国安会”的内部规定,另一方面又说没有特别规定,前后矛盾。319当天正副“总统”尚能主持“国政”,非不能视事,不论依“国安会”组织法或“宪法”均无由“行政院院长”在“总统府”召开会议之余地。纵使为因应正副“总统”受伤之情势,“行政院院长”无待“总统”授权,本于权责即可在“行政院”召集会议,提出应变措施,在“总统府”主持所谓的“国安机制应变会议”,违法违宪,又无必要。所谓启动“国安”机制,在“总统”府召开“国安”机制会议,意在使民众误以为事态严重,藉机唬弄人民,操弄选举,破坏宪政体制及民主法制,莫此为甚。
垄断讯息延误缉凶
319当天下午1时45分、46分,卢孝民、吕副“总统”,张春波、陈水扁先后发现吉普车上的挡风玻璃有弹孔,认知是发生枪击。1:56,陈再福通知黄芳彦:“陈水扁腹部中枪,要去奇美医院”,1:58电告特勤中心副指挥官邱忠男,邱转告局长蔡朝明,均已知发生枪击或至少有枪击嫌疑,但未同步通知机指所主任张冬生,封锁现场缉凶。台南警方查询,得到的答覆是“状况不明”,未能及时封锁现场缉凶。2时左右陈水扁抵达奇医院下车时,告知随扈“有人开枪”,向医师主诉“可能是枪伤”,依然未通知检警单位采取必要的行动。3时左右,台南地检署主任检察官到奇美医院急诊室被挡驾。2时左右,“总统府”高层,包括邱义仁、康宁祥、马永成亦知发生枪击事件,请吴淑珍女士到“总统府”会商,并分别与扁、吕通过电话,但并未通知“行政院”转知“法务部”及“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长缉凶。2:30,在现场的“内政部部长”余政宪直接电告刑事局局长侯友宜“‘总统’疑被枪击”,但未通知在地负责维安的台南警察局长何春干搜证缉凶。台南市警察局所获资讯,仍是陈水扁腹部疑似遭鞭炮炸伤,直到3:35当地之第二分局刑事人员才到金华路现场搜证,固有调阅沿线监视录影带,但仍以捡拾炮屑为对象,未及于子弹,也未发现弹壳。
压低侦办机关层级
“行政院院长”游锡堃当天下午3:55召开的“国安”机制应变会议裁示:“调查事件真相,尽速缉凶归案,并由警政署负责,会同“国安”体系成立专案小组”。“国安局”局长蔡朝明5:10及5:35在台南奇美医院两度召开会议,指示与会人员须将此事件提升到“国家安全”层次,所有情治单位全力配合。“行政院”当天下午7时召开之会议,名为“‘行政院’治安会议”,显已将319枪击事件定调为治安事件,裁示“请卢检察总长召集检、警、调、海巡等治安机关,全力缉凶。务必于最短的时间内破案。”台南地检署前检察长刘惟宗于晚间8:20记者会宣布,检警调已经成立“0319专案小组”。吕秀莲:319枪击事件,不只是刑事事件,同时也是“国安”事件,这样一个大案子,竟然只由台南市警检来办,实在层级太低。但纵使贵为台湾副领导人,也无法扭转乾坤,原因何在,不得而知。
违法利诱唐守义不提报流氓,换取口供
319专案小组以不提报流氓为条件,违法利诱唐守义等人换取口供,依刑事诉讼法第98条及第156条第1项之规定,相关之笔录已不得作为证据。台南地检署事后又越权公然行文警政署,要求审酌专案会议的决定,不予认定流氓,副本给当事人。事发后前检察长刘惟宗及侯友宜又公然说谎否认,诚不足取。
利用权势及陈李淑江的脆弱处境,要求录影道歉
2005年3月7日专案小组公布319枪击事件,陈义雄涉嫌重大,隔日播放陈李淑江向社会道歉的录影带,舆论哗然。2006年3月12日陈李淑江在“立法院”“申冤记者会”表示:“在侦讯期间,侯友宜要我录影表示道歉,起初我是拒绝的。但是侯友宜撂下重话‘有什么事,后果自行负责’,我害怕了!因为想到孩子们都被戴上手铐,关进拘留所,…不知道他们的安危与未来,做为一个母亲,在恐惧不安中,只求他们平安无事。就算他是无辜犠牲,为了孩子着想,就接受事实吧。…”专案小组显然利用权势及陈李淑江的脆弱处境,要求录制道歉声明,使其照本宣科,承认陈义雄向阿扁开枪是不对的事。其目的无非是要向社会证明侦办结果正确。
窜改陈李淑江的声明书
检察官王森荣窜改陈李淑江2005年3月27日对外发布之声明书之内容,将“针对陈义雄涉嫌对阿扁开枪的事情…”一词,改为“对陈义雄对阿扁开枪的事…”,并记载于其所制作不起诉处分书,以强化笔录之任意性,有伪造文书之嫌。
无证据显示陈义雄出现在枪击热区
依现有的照片及录影带看不出有所谓的黄衣秃头男子或陈义雄出现在所谓的枪击热区行凶。专案小组所谓的“现场证人”,依不起诉处分书笔录所载,是指20号经营小莓槟榔摊夫妻陈丽玉、林家荣及其店员邱志玮,事发当时站在36号翰林茶坊前的父女及姊妹3人 以及台南市角力委员会的黄清文。但专案小组传讯的时间都是在2005年3月7日公布陈义雄涉嫌重大且以其妻背影向社会大众道歉,媒体大幅报导,无人不知,无人不晓之后。又319当天辛氏父女3人是站在金华路3段36号翰林茶坊前,辛父固然认识陈义雄,但依其三人之证言,充其量只能证明曾在金华路3段36号看到一位穿酸菜色衣服,很像“黄衣秃头男子”的人,未证明“黄衣秃头男子”或陈义雄曾出现在所谓的“枪击热区”(金华路3段12-18号)。传讯陈丽玉的时间是2005年3月12日、15日、29日、4月2日,其夫林家荣则在3月31日、4月2日、7日,至于店员邱志玮则为3月14日、15日。邱志玮否认有发现可疑的人,无法确定319事发后经过其店里的人是陈义雄,前后供词一致。但陈丽玉及林家荣的供词则随时改口,前后反覆矛盾,例如,林家荣及邱志玮有无看到陈丽玉口中的“可疑男子”,陈丽玉先说“没有”后说“有”;该男子头发颜色,先说“头发斑白”,后说“前额微秃,头发稍白”,“但不是全白”;站立的位置有三,分别在18号“广通电视购物”前、20号“小苺槟榔摊”右侧马路旁、20号左侧柱子旁。相关笔 录的内容,让人一眼看穿,专案小组一传再传,目的就是要作到与其所要答案相合的笔录。至于黄清文,根本没有证明陈义雄出现在枪击热区的笔录。
违法以陈义雄家属个人意见或推测之词作为证据
陈义雄家属不知陈义雄有无枪枝,也不知319当天有无到过现场。陈义雄生前向朋友及家人否认他是黄衣秃头男子,没有跟家属谈过枪击的事情,其妻也没有问过陈义雄:“是你去枪击正副“总统”的吗?”所谓的“遗书”,内容是侦讯时拼凑,但家属确认其内并无枪击“总统”,或因枪击而去自杀的文字。不起诉处分书认为陈义雄家属知悉陈义雄涉及319枪击案且都确信陈义雄是开枪人,主要来自陈义雄的家属承认黄衣秃头男子是陈义雄、陈义雄生前销毁黄色夹克、修剪发鬓、留有遗书、家属对外隐瞒陈义雄死因等,其中关键在于陈义雄生前与其妻陈李淑江的对话,次女陈怜君曾听到父母的对话,其余的则因母亲转述而得知。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第4项规定:“被告未经自白,又无证据,不得仅因其拒绝陈述或保持缄默,而推断其罪行。”同法第160条又规定:“证人之个人意见或推测之词,除以实际经验为基础者外,不得作为证据。”被告“自白”尚且不得推定罪行,而陈义雄生前并未向其妻承认或“自白”319当天去枪击正副领导人,即不得推定319枪击事件是陈义雄所为。至于陈妻谓:“‘我自己做的这件事情,我会处理’或‘我自己做的事情,我自己会处理’,是指正副“总统”遭枪击的事情”、“他算是有默认“总统”枪击事件这件事情是他做的”、“她可以确定‘总统’、副‘总统’在台南遭枪击事件的这件事情是陈义雄做的”、“我心想,事情真的会是他做的”、“我虽然不愿意相信,但从我刚刚对检察官所说的种种迹证,我在想大概是陈义雄做的”、“看到遗书后,确定就是陈义雄做的”、“当时我心里是猜想陈义雄去枪击‘总统’”等等,不论“他算是有默认”、“她可以确定”、“我心想”、“我在想大概是”、“我心里是猜想”,无疑的,都是陈妻个人的意见或推测之词,何况尚有依“检察官所说的种种迹证”之诱导而为的判断。因此,不起诉处分书据此认定“陈义雄曾向家属默认作案”,显然违法。
未经审判检察官论断陈义雄犯罪,侵犯人权
检察官不起诉处分书长达362页,认为陈义雄一人一枪二弹,意图杀害“总统”未遂,误伤吕副“总统”,事后畏罪自杀,未经审判径行实质认定已死亡的被告,触犯杀人未遂等罪,违反民主社会无罪推定、被告无自证已罪及侦审中被告死亡不得为实体判断之原则。如最高法院前院长钱国城先生所言,此项有罪之论断,非处分不起诉之检察官职权范围内之行为,不生诉讼法上任何效力,在其所为不起诉处分书内之地位,系属赘词(废话),对任何人或机关无拘束力,更不能与法院确定判决相比拟。此种处分书,为我国实施刑事诉讼程序以来七十余年所未见。
第633号解释剥夺真调会的裁罚权不当
第585号解释并未明示裁罚必须经院会决议,而“特别调查权限”既是可以授权之事项,则“立法院”立法授权本会裁罚自属合理,无庸再经“立法院”院会决议。真调会条例为使调查行为客观公正,免除政治干扰,尚且排除“立法院”委员为真调会委员。何况由院会决议裁罚易流于政治斗争,故院会实不宜处理裁罚事件。真调会独立行使职权需有相对应的权力,剥夺真调会裁罚权,将使真调会缺乏强制相关机关及关系人配合调查之后盾,致调查发生困难。“立法院”作为最高立法机关,既可赋予其他“宪法”机关包括行政和司法机关裁罚之权力,反而不能赋予所属特别委员会裁罚之权力,显违常理。美国是“立法院”调查权最发达之国家,“立法院”调查委员会可直接发强制令,违反者将遭受藐视“立法院”之刑责或罚锾之后果,以辅助调查权之行使。在我国现行法制,行政机关得直接对人民科处罚锾之情形下,毫无理由认为“立法院”的特别调查委员会反而不得直接对人民科处罚锾。为求宪政长治久安,避免最高司法机关曲解“立法院”调查权,建议“立法院”于“宪法”中赋予“立法院”调查委员会(包括特别委员会)直接裁罚权力,或再次声请释宪以变更第633号解释意旨。
真调会修立法意见
“立法院”将“立法院”调查委员会常态化,明确规定其组织、成员、职掌、编制及预算。自行建构调查人力及资源, 避免受其它机关制肘,或明订本会调用人力及资源,其他机关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对于不配合调查者,授权调查委员会得直接课以行政罚锾或其他强制处分之权利。制订藐视“立法院”罪或伪证罪,对于不配合调查或为虚伪陈述者,分别负适度之刑责。建置诉愿审议委员会,确保受处分者之救济权利。在上开立法未完成前,为使真调会将来能有效运作并取得真实之结果,“立法院”宜比照上开意见,尽速修正真调会条例。
真调会向“立法院”提出建议
尽速审查废止“行政院”《处理要点》,以利后续调查。将制颁《协调联系要点》及《处理要点》之“行政院”及人员,送“监察院”纠弹,追究责任。尽速裁罚拒绝配合调查之机关及人员并送请执行,另移送“监察院”纠弹。建置诉愿审议委员会。将侦办319枪击事件涉有违失人员移送“监察院”弹劾并移请最高法院检察署侦办。要求最高法院检察署重新调查319枪击事件及陈义雄命案。“总统府”前秘书长邱义仁在记者会上散布不实之讯息,又与“行政院”前院长游锡堃在“总统府”召开“国安”机制应变会议,宣布启动无中生有的“国安”机制,违法违宪,以操弄选举,影响选举结果,均应移送“监察院”弹劾,并函请最高法院检察署侦办。制订行使“立法院”调查权专法或检讨修正“立法院”职权行使法及真调会条例,以建全“立法院”调查权之机制。继续追查319枪击事件之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