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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外资参股中资银行股权比例没有变化[转贴]

人民网北京4月7日专电 (记者 庄红韬)近来银监会征求意见中的《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关注较多的问题是,《征求意见稿》是否取消了外资控股中资银行的相关限制。对此,人民网记者问询了银监会《征求意见稿》起草人,他明确指出,外资控股中资银行的相关限制并没有取消。   这位起草人指出,银行监管法规是一个严谨、完整的法规体系,对单项银行监管政策或单个法规条文的理解要结合相关法规去判断。在外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比例问题上,《征求意见稿》与《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没有冲突。银监会2003年颁布的现行《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没有变化,其第八条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没有被修订,仍然适用。   他强调,银监会注意到,在2003年之前,就出现了个别外资金融机构虽然持股比例不到20%,但实际上已经取得境内银行相对控股地位的个案。为了加强和规范对这类取得相对控制权行为的持续监管,《征求意见稿》对此提出了补充监管规定,是对这类行为审慎监管的加强和完善。   据了解,按照《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持有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的中、外股东都需要经过银监会审查批准。《征求意见稿》对虽然没有取得25%的股份,但拥有银行实际控制权的情形及其审批条件也进行了统一规范。这位起草人说,《征求意见稿》对中外投资人的涵盖是科学的、必要的,也是审慎的。   他表示,银监会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包括《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在内的所有银行监管法规的讨论。银监会将在制定相关法规时一如既往地按照《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规定征求意见,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法规的质量。银监会将坚持履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相关承诺,并实施严格的审慎监管,继续稳妥有序地推动我国银行业的改革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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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外资,引进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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