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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官员,难道国法和党纪都是给老百姓制定吗?[原创]
25年前(即1983年),在河南省供销社发生一期别墅事件,当时省供销社几位领导动用公款为自已建造别墅(标准与质量远不及今天信阳国土局别墅),群众告发后,省纪委了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省委作过作严肃处理:当时给省供社主任撤职处分,其它副职也都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份,房子收归国有,后来分配给新成立的省经济研究中心办公。
事隔25年,河南省信阳市国土局也发生一期别墅事件:
市国土局11名处级干部,将该局国土储备中心2004年花费3000万人民币收购的一宗约40亩土地的四分之三,以个人集资建房为名,建设豪华别墅群,并以不到成本十分之一的价格占为己有。媒体暴光后,信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在较短的时间内派出调查组进驻该局进行调查,7月12日,市委、市政府对此事作出处理决定,概括起来有五条:一是停办有关房屋产权手续,二是责令该局党组就超面积集资建房问题向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写出深刻检查,三是给予该局党组书记、局长熊传明同志行政警告处分,责令参与集资建房的其他10名处级领导干部写出深刻检查,四是补齐购房款,五是向全市通报。
应该说,这期别墅事件的处理还算是及时的,但与25年前的那期别墅事件相比,处理结果相差甚远,要轻得多。这是为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章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章第72条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的支付钱款的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信阳市国土局别墅群的主人们同时触犯了国法和党纪,理应受到国法和党纪的双重制裁,现在他们的局长只受到行政警告处份,其它相关人员只是写一份深刻检查,市委、市政府对这期别墅事件作出这样的处理,他们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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