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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官员面对失去土地农民讲"我们最讲认真"[转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章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章第72条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的支付钱款的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信阳市国土局别墅群的主人们同时触犯了国法和党纪,理应受到国法和党纪的双重制裁,现在他们的局长只受到行政警告处份,其它相关人员只是写一份深刻检查,市委、市政府对这期别墅事件作出这样的处理,他们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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