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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丽娟状告《南方周末》败诉

昨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杨丽娟母女状告《南方周末》的3起名誉侵权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报道涉及杨丽娟一家三口的内容基本属实,杨氏母女的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并被判令承担案件的受理费共计3000元。   去年3月26日,甘肃女子杨丽娟的父亲为圆女儿的追星梦,在香港跳海自杀,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同年4月12日,《南方周末》第10版刊登了《你不会懂得我伤悲———杨丽娟事件观察》一文。今年3月10日,杨丽娟出现在广州,和母亲一起状告《南方周末》,认为该篇报道侵犯了杨父、杨母以及杨丽娟的名誉权,3起案件共索赔30万元精神损失费,并要求《南方周末》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杨母认为,这篇文章让读者认为她是一个虚荣、乱花钱、男女关系很乱的人,对丈夫很霸道,杨丽娟则认为文章让她感到了社会对她父亲彻底的“寒冷和颤栗”,也没有把她当作一个有感情有血有肉的人对待,没有尊重她的人权。   而《南方周末》则认为,报道客观描述,不存在恶意猜测,夸大其词、丑化杨丽娟。《南方周末》提供了一些书证和采访杨氏母女的录音笔录,称已经尽到了审慎义务,删除了许多敏感内容。   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名誉权与媒体据实采访报道社会事件的权利应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该案是因追星事件的深度报道引发纠纷。南方周末报社发表此文的目的在于让读者了解追星事件,没有侵害原告隐私、名誉的主观恶意。   法院还指出,报道是放弃了对杨丽娟及其家人名誉有不良影响的内容后撰写而成,原告认为侵犯隐私的内容恰恰是真实的。文章当中有关原告的内容基本属实。而且,杨丽娟及其母亲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文发表后,社会公众对其评价进一步降低。因此,法院驳回了这3起案件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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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狗,两嘴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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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st”并非虚无,水滴因大海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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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人有病,整天要死要活的,不是要挟“男色”就是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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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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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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