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断定:“三鹿”毒奶粉,国家质检部门难逃监管责任
1。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56号)文件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这次毒奶粉是生产领域出的问题。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9号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产品实行免予政府部门实施的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免检)制度。免检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免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抽查。 第六条 为维护免检产品的声誉,确保免检产品质量的稳定,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加强对免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在免检有效期内使用免检标志的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的,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已收取检验费的,责令退回检验费;情节严重的,可对直接责任者或者该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这次的“三鹿”奶粉可是地道的国家免捡产品哦。企业申报免检产品是要向国家质检总局交纳大笔费用的{相当于保护费)。有这样的部门利益的法规,怎会不出事呢? 3。国家质检部门下设的产品检验所是“三鹿”毒奶粉的帮凶。质检所只要企业每年交纳一定的检验费,就一定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的潜规则是 “三鹿”毒奶粉的有力推手 。 人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