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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晚报:对公民电脑“日常检查”合法吗?

警方对公民电脑进行"日常检查",直接侵犯了公民的宪法性权利--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9月18日《东方今报》报道,河南省南阳市市民任超奇收到了一张来自警方的处罚决定书,称“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其中一台电脑上复制下载有一部淫秽视频”,决定对任超奇“警告并处1900元罚款”。任超奇对此不服,表示将申请行政复议。   既然警方对一个行政相对人进行了处罚并引发争议,那么,警方就应该提供处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事实依据无需多言,就是任某的电脑里有一部淫秽视频,而法律依据,当地警方给出的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和第二十条。   如果不是因为这桩奇案,笔者还真不知道有这样一个《办法》。据了解,该《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第二十条规定,违反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表面看来,警方的处罚是依法而为,其实不然。这是因为,首先,该《办法》并非我们所称的“法律”,而仅仅是公安部颁布的“部门规章”。我们知道,唯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才能被称为法律;而根据《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一项行政处罚,必须具备法律上(而非规章上)的依据。但翻遍《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却找不到“查阅宣扬淫秽的信息,就要予以警告和罚款”的法律依据。看来,该《办法》的合法性本身就值得考量。   更重要的是,警方对公民电脑进行“日常检查”,直接侵犯了公民的宪法性权利——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宪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只有基于“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才能依照法定程序对公民电脑或信件进行检查。而在这一案例中,警方没有任何理由怀疑任某的电脑跟“国家安全或刑事犯罪”相关,因此,当地警方的做法涉嫌违法,而且是涉嫌违反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   作为此案的受害人,任先生打算以行政复议来讨回自己的权益,令人期待。但笔者更期待的是,相关部门能依据宪法启动对该《办法》的审查,并坚决制止警方对公民私人电脑的“日常检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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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煙·滅了·我想再點一支·却髮現丢火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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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检查”的意味,不言自明。事实上,当地网警就是在没有什么证据和手续的情况下,就对普通公民任超奇的电脑进行了公然检查,随即扣押主机并罚款。至此,公权力完成了一次对私权的公然践踏。   警察凭什么动了“我的电脑”?下载淫秽视频自娱自乐,凭什么也要受到行政处罚?在《物权法》已经施行的今天,在一台电脑就如同一间自己房子的网络时代,没有经过电脑主人的同意,警察就强行对属于个人物品的电脑进行检查,这本身就是对公众隐私权的侵犯。   诚如奥蒂斯所说,“一个人的住宅就是他的城堡,只要他安分守己,他在城堡里就应当受到王子一样的保护”。南阳警察像公然侵入公民私宅一样去检查公民电脑,并非基于“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这种“日常检查”行为也没有履行相关的法定程序。这一切,都决定着这起事件是典型的公权侵犯私权的行为。   退一步说,即便公权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不得已介入私权,也必须受到严格的程序限制。公权行使,即便在某种程度上达到所谓的实体正义,但是,如果是以肆意侵犯、践踏公民的权利为代价的,就必须坚决叫停。因为,不加节制的公权力,以强大的强制力突入私权领域,其结果只能是危险与恐惧。   当年的“夫妻在家看黄碟案”事件,就曾让无数人产生失去了“免于恐惧的自由”的惶恐。现在,如果连自己有电脑也不能存放隐私秘密,我们又是怎样无奈与恐惧地匍匐于不加节制的威权之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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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煙·滅了·我想再點一支·却髮現丢火了機
更多作品级别:二级士官等级4积分:352
我论下载淫秽视频被罚事件 一.任超奇在合伙开的汽车配件店复制、查阅淫秽视频理应处罚.理由:1.是在公共场所(经营产场所当属公共场所).2.不存在侵犯隐私权. 二.但没有法律依据: 1. 李科长表示,处罚依据我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违者,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按照此警察得先处罚,因为警察也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之一. 2.适用法律错误. 任超奇没有在合伙开的汽车配件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任超奇向早报记者描述了事发经过:2007年11月,出于好奇,他在家里从网上下载了一部淫秽视频,长约30分钟),那么任超奇在合伙开的汽车配件店显然是复制、查阅而不是"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也就是说不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是公安部于1997年12月30日颁布的,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后者应高于前者. 如果警察认为两个法律都适用,为什么不可以选择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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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钱就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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