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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一个老刑警对哈尔滨警方提出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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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0-19 23:13:15
作者:
夏日小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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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观音茶叶产地直销最便宜
八成现代人阳气不足
‘小投资’成就大生意!
声明:我是警察,多年从事案件侦查,我以专业经验对哈尔滨警方提出办案技术上的质疑! 一、死因尚不能确定,是否为案件?是不是意外事件?是否该拘留警察?事件的处置,明显屈从于死者一方的违法行为、媒体的片面炒作所带来的压力。幸好有视频记录了所谓的“从 不惹事”的“大学生”的“无辜”面目。 二、即使是案件,也是死者过错在先引起的双方斗殴,不过是死者成了输家而已。既然拘留其余几名警察(多次被欺负侮辱,保持了克制,反复劝阻、被足以致命的行为打成轻伤后反 击,明显的防卫行为,如果有善辩者,可以说是对构成犯罪的死者的抓捕!因为该地段是其辖区,并且有证据证明死者对他人有威胁,人民警察法规定他们下班之后也有这个权利和义 务),凭什么对参加斗殴的其他几名所谓的学生不拘留? 三、为什么还不尸检?是否是为了让死者尸体内的酒精挥发、毒品降解?警方完全可以强制进行!如果家属坚决不同意,那么,立案依据不足,请放人! 四、这么清楚的遭到袭击之后的反击行为,为什么还不初步给出一个结论而是不敢提起? 五、为什么对死者家属的混淆舆论、恶意攻击、挟持社会、障碍交通、扰乱秩序的行为不敢处理?想到过处理不公平而导致警察家属如法炮制地闹事呢?到时候你们如何收场? 以往没有视频证据,没有充分揭露林家悲情撒谎的样子,不知道多少警察兄弟被舆论纠缠,被非法污蔑陷害,这次我们拭目以待!面对谎言,再也不能让自己人伤心了!否则,是法制 社会的悲哀,是对国家基石的无情自掘。 这次几名警察的忍让,充分展示了他们的素质,并且以视频的形式,让悲壮流血的场面成为了人民警察忍辱负重的证据!在这个时代,政治原因让我们不得不成为牺牲品,我们可以理 解,但是,不能过分! 如果他们被判有罪,我将毫不忧郁地采取必要的方式予以声援!因为,他们充分忍让了,按照一般逻辑,他们警察素质不高的话,一开始就会以巨大优势直接将死者KO了,但是,他 们一再忍让,没有防卫,也没有履行职责(要知道,那里是他们的直接辖区),让自己身受伤害,让事态扩大,让死者那么地疯狂地走上了死路!尽管,如果他不死也会坐牢! 网络上有些帖子是林家的枪手(比较专业),也有很多不是,因为那些帖子逻辑混乱,情绪歇斯底里,心理阴暗扭曲,没有法律素质,没有专业分析,这些人的成分我们很清楚,一是 MZ人士蹦出来了,只要有机会他们就上;二是什么功之类的人,精神不正常,但精力充沛,一到敏感字眼就跟打了鸡血一样的兴奋,三是被处理过的,四是完全就是发泄对社会不满 的,不仅是对警察,试问,你们对哪个群体满意呢?医生、老师、商业、城管、农民工?这个社会本来就是需要管理的 ,是有很多问题,没有谁回避,但是,除了流氓混混、犯罪分子之外,你们对哪个群体没有进行攻击??别张狂太早,多看点书,历史实践证明:你们越嚣张,最后越失败!因为,我 们始终将捍卫这个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一个谁都可以对警察进行身体攻击、诬陷(媒体、交通违法者、死者家属等等)的社会,正常吗?也某些立法者、官员们、看客们,有社会责任者和有忧国心的人士都想想!++
我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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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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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只在大炮射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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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0-19 23: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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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针见血,一针见血.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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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日小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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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0-19 23: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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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顶上去给大家看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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蛮快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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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0-19 23: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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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老虎案那么明白清楚,都拖了大半年。 这个只怕要拖很很很很久吧。。。。 可怜无辜的警察——政治的牺牲品!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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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怎么不东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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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0-19 23:2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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谣言止于真相,强烈要求还原真相,让罪恶得于揭发,无论是谁,该处理的处理,还人民于公道. 公布完整视频,公开透明尸检. 网友对网上言论要多思考,不要偏听偏信,这才有利于建立一个健康的网络环境 几亿网友最大的力量就是要求公平公正
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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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毁美倭卫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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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0-19 23: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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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发言人把这些问题说清楚!
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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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边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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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0-19 23: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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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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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岩山 信江水 饶州府 枫岭头
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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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划网真茶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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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0-19 23:3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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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帖不错
8楼
作者:
dkm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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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0-19 23:3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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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幕下的哈尔兵,啥时天亮?好样的6个黑警(黑龙江警察的简称),。。。。。。。。不过要记得,杀人要偿命。 好样的警托,一会儿是高干,恶少,一会儿是吸毒,一会儿开大奔,真牛啊,托儿,吐尔。要求抓住散布谣言者法办! 我是江苏人,要说是林家的托,那俺就算是吧,我相信真相越辩越明。螳螂是挡不住车的,纸是包不住火的。希望黑警们好好执法,别辜负了人民,我相信黑龙江的乌纱帽大不过天,别误了自己。
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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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遥法外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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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0-19 23:3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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谣言止于真相,强烈要求还原真相,让罪恶得于揭发,无论是谁,该处理的处理,还人民于公道. 公布完整视频,公开透明尸检. 网友对网上言论要多思考,不要偏听偏信,这才有利于建立一个健康的网络环境 几亿网友最大的力量就是要求公平公正
10楼
作者:
风冷不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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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0-19 23:3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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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再冷不想逃,花再美也不想要。
1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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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碱地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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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0-19 23:3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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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殴死人,犯法者有罪,违法乱纪的恶警应当严惩。斗殴死了人还振振有辞,钳制人口,枪手造谣惑众,蒙蔽舆论,居心叵测,网上人云亦云,受人愚弄,胡乱起哄,推波助澜,有的网站是非不辨,丧失客观,为误导舆论者所利用。哈尔宾内幕吊诡...看起来另有名堂。看过18日黑龙江省 政 府举行新闻发布会,以及有关媒体对当地相关人士的采访,“10•11”案 件就更加清晰明朗。 说林父是房地产大老板,可人家是批发个体户;说车父是官 员,可人家是工人;说林家有大官,可人家家人及官 方都否认;说林是某某局的公务员,可他到死还没上过一分钟班。尸检之说被证明是假,吸毒之论也未尝证实。一个平民的孩子也配叫大少?没有欺男霸女的记录也能当衙内?既不杀人也未越货算什么恶棍?溜溜狗蹦蹦的也能够称为流氓?开个大奔便一定是来路不明的不义之财?毫无犯罪前科的人死于非命也可当作为民除害? 要注意有组织的继续造谣鼓惑者,也要提醒不顾事实的以讹传讹者:转移视线和胡搅蛮缠,都无法改变真相与真理。伪装正一层层剥去,谎言在一条条揭穿,真相在一天天走来,罪恶在一点点暴露,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相信正义还在。 --------记者:现在网上有传言说,死者林松岭的尸检结果已经出来了,请问是什么结果? 答:网上的传言是不真实的,目前还没有进行尸检。 --------记者:死者林松岭到底是什么身份? 答:据哈尔滨体育学院提供的材料证明,林松岭是哈尔滨体育学院运动系2004级毕业生。据我们掌握,该人毕业后没有工作。 --------记者:网上传言说,死 者一方当 事人有很深厚的社 会 背 景,和某某领导有亲属关系,是否属实? 答:关于网络传言死者林松岭和另一名当 事人车亮的直系亲属分别是中央部委和省市有关领导,我们经过认真细致的调查,并与这些领导本人逐一核实,这些传言均不属实。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妄图借此制造事 端、混 乱和影响,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公 安机关的态度是明确的,一定依法、公正、公开、透明地办理此案。 --------死者同学杨森的父亲杨乐群告诉记者,事发当晚,他接到车亮电话,说他们在糖果酒吧门前被人打了。放下电话后,杨赶到酒吧门口,发现林松岭赤裸上身,躺在地上,号林松岭左手腕的脉没有了跳动 ,杨乐群跑过去告诉6名涉案警察:林松岭死了,但他们说“不管,我们走”。 --------针对网上人肉搜索称,死者林松岭的父亲林吉利为黑龙江省某集团老总一说 林吉利称,不过就是一个从事袜业批发的个体户。他告诉记者,这两天看到网上说自己家人或亲戚是中央领导或省市干部,感觉很无奈,估计有人蓄意捏造,“我们家跟高官没有关系。”林吉利称,自己一直开着富康车,刚毕业的儿子根本不可能开奔驰车,更没有在人事局上班。 --------简直就是造谣。”昨天中午1时,对于网上说他是国家部委官员一说,林松岭的舅舅鹿传志在电话中生气地说,林松岭只有他一个舅舅,一名普通工人。此前,林松岭的继母郭女士曾告诉媒体,鹿是做个体生意的。鹿传志介绍,林松岭的亲生母亲叫鹿庆红,案发后到现场悲伤过度晕倒,后被送医院救治,昨天上午被接回家,目前身体虚弱,精神恍惚,不吃不喝。 --------有网友发帖称,车亮父亲现任哈尔滨市检察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反贪局长。“如果我是反贪局长的话,除非是最近坐飞机升上去的。”昨天中午,死者林松岭同学车亮的父亲车德滨在电话中说,“简直是胡闹,现在搞得单位领导都不高兴了。”
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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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w6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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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0-19 23:4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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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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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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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0-19 23: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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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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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前有一棵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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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0-19 23:4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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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以下是dkm101在 2008-10-19 23:34:17 发表的:
夜幕下的哈尔兵,啥时天亮?好样的6个黑警(黑龙江警察的简称),。。。。。。。。不过要记得,杀人要偿命。 好样的警托,一会儿是高干,恶少,一会儿是吸毒,一会儿开大奔,真牛啊,托儿,吐尔。要求抓住散布谣言者法办! 我是江苏人,要说是林家的托,那俺就算是吧,我相信真相越辩越明。螳螂是挡不住车的,纸是包不住火的。希望黑警们好好执法,别辜负了人民,我相信黑龙江的乌纱帽大不过天,别误了自己。
顶!我也是林家的托! 人在上海!
1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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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遥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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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0-19 23: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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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刑警,也说说。即使对6名警察进行刑事拘留(涉嫌殴打他人致死,应该可以刑事拘留),但是在目前证据并不充分的情况下,而且有足够的证据表明释放6名当事人不会导致其再次危害社会,应该允许对其进行取保候审,而不是现在的延长拘留期限!如果他们被判有罪,我也将毫不忧郁地采取必要的方式予以声援!而且,警方应该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尽快进行尸体检验!!!有时候警察办案不能老是想着圆滑,该强制的就要强制执行!为何不强制进行尸体检验???
1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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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壁砂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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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0-19 23:4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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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在不敢恭维,这就是我们的法律人士,护法卫士!真的,你知道吗?法是什么?不仅仅是针对贫民老百姓的,也不仅仅是针对士大夫的。他首先是护法人员明白执行的!!!那段视频我看了,我是从内心里去感受这个社会的法治!!!这个视频是浓缩了整个社会法制建设的视频,中国有没有法,谁在维护,他给了我一个最明确的答案,虽然他经过剪辑,可是这已经足够让我了解到我最不愿意看到的一面,凡是有责任心,希望中华民族强大,百姓安居乐业,泽被后世,传承永远的中华子民,都会说希望通过法治解决,公开透明和完整的证据链解决这一问题!!哎,酒能醉人,但是醉不了我本该糊涂的心!!!
1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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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大的字认一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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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0-19 23: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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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基本势均力敌----- 体校 PK 警校----- 5男2女 PK 6男------ 身高马大 PK 身强体壮----- 哈哈----- 天王盖地虎----宝塔镇河妖! 但后 台就差远了------通常,这种斗殴是要拘双方的人的,以防串供,但现在却只拘了单方的人,而且是他们的同类......这差距就不是一点点的大了哦! 在里面的,因为当时太乱,说得会相互矛盾。在外面的,沟通好了,说得就完全一样了!会对谁有利呢?
1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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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死全家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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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0-19 23: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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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途未路,四面楚歌,人民觉醒
1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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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偶像是毛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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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0-19 23: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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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横刀向天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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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顶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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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远的少数派!
2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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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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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伪与虛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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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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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体现人类良知与自然法则
2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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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格斗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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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像上死者的一位亲戚说死者将在12月份上班,不知道他将要在哪上班?做为普通收入家庭的孩子,死者开的是大奔吗?普通收入家庭能养得起那些名贵狗吗?普通家庭的孩子能被不少中华挺林的网友尊称为“林公子”吗?死者在死前所说的那位舅舅到底是何方神圣?死者那么瘦弱的身体是怎么从体校混出来的呢?从来不惹事的乖孩子怎么就敢拿着水泥坏一次又一次地冲上去拍人呢,是什么让他敢那么肆无忌惮呢?看来这件事对我们的司法系统真的是一个巨大的考验呀!我并不喜欢现在的警察,但从录像上看,那几个警察,好样的!!!!
2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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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名单上的人续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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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0-20 00: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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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闹得沸沸扬扬起因是一开始林家把声势搞得过大,现在一看不对劲了就想双方都偃旗息鼓,现在看来是搬石头砸自己的脚 我们要求:林家立即同意尸检,并且把舅舅、大奔等问题说清楚(既然你们否认了就不要遮遮掩掩,什么月薪900什么直系亲属去你母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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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志愿当警托,我愿为公平正义良知当托!
2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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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zhi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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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0-20 00: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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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了吧,你还刑警,你有病。 就批驳你第三点吧。 死者现在不是在自然腐烂,死者现在是僵硬地躺在冰柜中,你能想象出来死者的凄苦吗?在冰冻状态下,体内的物质如何挥发啊?有点知识好不好? 法客,这么低劣的写法,稍微有点知识都可以一眼看穿你是假的。
2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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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到一切反动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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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什么对参加斗殴的其他几名所谓的学生不拘留? 这能说明什么?
27楼
作者:
xizhi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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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0-20 0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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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上有些帖子是林家的枪手(比较专业),也有很多不是,因为那些帖子逻辑混乱,情绪歇斯底里,心理阴暗扭曲,没有法律素质,没有专业分析,这些人的成分我们很清楚,一是 MZ人士蹦出来了,只要有机会他们就上;二是什么功之类的人,精神不正常,但精力充沛,一到敏感字眼就跟打了鸡血一样的兴奋,三是被处理过的,四是完全就是发泄对社会不满 的,不仅是对警察,试问,你们对哪个群体满意呢?医生、老师、商业、城管、农民工?这个社会本来就是需要管理的 ,是有很多问题,没有谁回避,但是,除了流氓混混、犯罪分子之外,你们对哪个群体没有进行攻击??别张狂太早,多看点书,历史实践证明:你们越嚣张,最后越失败!因为,我 们始终将捍卫这个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法客,看起来你比较对号入座。 还刑警,基本常识都没有。一点法律知识都不懂,还刑警,假如你冒充个农民出来,人家还会原谅你的粗俗。你偏偏假冒个刑警,真是滑稽。
2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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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读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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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0-20 0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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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是受害者,支持把那小混混肢解了
2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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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华鹰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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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0-20 00: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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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呸! 狗日的“人民警察”去死!
3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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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x1234567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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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0-20 0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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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尚不能确定,是否为案件?是不是意外事件?是否该拘留警察?事件的处置,明显屈从于死者一方的违法行为、媒体的片面炒作所带来的压力。幸好有视频记录了所谓的“从 不惹事”的“大学生”的“无辜”面目。 ----------- 要是没有视频,哪6名JC就惨了.我开始的时候,也在怪警察的.看了视频才了解真相.可以说是视频给大家一个真相,救了6名JC.好险哪!!!!
31楼
作者:
xiao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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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0-20 00: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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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警察开公家车去酒吧打击小流氓。。。。 对于六位人民警察的英雄行为,记过怎么能行,要记功,记大功,公开表彰警察同志人民警察为人民的行为!!!! 林家的嘛?男的要统统拉去枪毙,女的脱光衣服游街!!! 敢袭警,哪是全家杀头的大罪!!! 不枪毙不足以平民愤。。。 以后袭警的就这么办。 lz大人还有什么补充的没?
32楼
作者:
中草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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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0-20 00: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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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家恶少的卑劣行径是有目共睹的,支持六名警察的正义之举。
33楼
作者:
老马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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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0-20 00: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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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还不尸检?是否是为了让死者尸体内的酒精挥发、毒品降解?
34楼
作者:
平常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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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0-20 00: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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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部门的作为,欲盖弥彰!小心搬起石头啊
3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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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山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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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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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说得好,分析透彻。法律不能为息事宁人而牺牲一方。
3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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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0-20 00:3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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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拘留一方 另一方的那个挑起事端的胖子 为什么没拘留???????他是受害者还是肇事者????政治需要警方不敢敢。
3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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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儿女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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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世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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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前,向前,向前!我们的队伍向太阳,……
3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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灿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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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0-20 00:5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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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gyao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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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当年华主席当政,我现在至少是县委书记!
4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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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绵宝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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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0-20 01: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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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双方当事人都要一起刑拘才合理\不能因为是警察就一定要牺牲.----一切等调查结果才能定论. 现代版的鲁智深打死蒋门神
4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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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壁砂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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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0-20 01: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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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警威是建立在法威之下,法威是讲究世道人心的,是讲公信的!!!请问公信从哪里来??不是操控,而是法治无私,法内不容情,法外有大恩!!!我们为什么要挺法,就是冲法外有大恩而来的,有了清白的法治,老百姓处在社会中就会感到有一个大伞在实时保护,人就格外踏实安全,为何现在中国流氓横飞,这家防盗,那家防抢,给予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公道在人们心中打着一个深深的问好??所以,此案视频是中国法治浓缩的剪影,我不是看了什么表面,而是通过过程中的身体语言,看到了那掩藏的事实真相!!!警察是护法的卫士,那么他们在干什么?
4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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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要有好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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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0-20 01: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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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感觉这是件一嘴毛的事,小民本不该瞎掺和
4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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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到处闲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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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0-20 01: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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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以下是炒股要有好心态在 2008-10-20 01:09:41 发表的:
个人感觉这是件一嘴毛的事,小民本不该瞎掺和
正当防卫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时。 3.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 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而不能殃及与侵害行为无的 第三人。 5.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且造成重大损害。1997年修改后的 新《刑法》赋予公民对某些犯罪采取绝对防卫而不受限度限制的权利 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 当,不负刑事责任。 注意第五条,注意第五条,注意第五条,注意第五条,注意第五条,注意第五条,注意第五条, 注意第五条,注意第五条,注意第五条,注意第五条,注意第五条,注意第五条,注意第五条,
44楼
作者:
擦亮军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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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0-20 01: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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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要求公安部门给六名警察记功!!!!!!!!!!!!!!!!!!!!!!!!!!!!!!!!!!!!!!!!!!!!!!!!!!!!!!!!!!!!!!!!!!!!!!!!!!!!!!!!!!!!!!!!!!!!!!!!!!!!!!!!!!!!!!!!!!!!!!!!!!!!!!!!!!!!!!!!!!!!!!!!!!!!!!!!!!!!!!!!!!!!!!!!!!!!!!!!!!!!!!!!!!!!!!!!!!!!!!!!!!!!!!!!!!!!!!!!!!!!!!!!!!!!!!!!!!!!!!!!!!!!!!!!!!!!!!!!!!!!!!!!!!!!!!!!!!!!!!!!!!!!!!!!!!!!!!!!!!!!!!!!!!!!!!!!!!!!!!!!!!!!!!!!!!!!!!!!!!!!!!!!!!!!!!!!!!!!!!!!!!!!!!!!!!!!!!!!!!!!!!!!!!!!!!!!!!!!!!!!!!!!!!!!!!!!!!!!!!!!!!!!!!!!!!!!!!!!!!!!!!!!!!!!!!!!!!!!
4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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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地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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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0-20 01: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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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楼
作者:
擦亮军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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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0-20 01: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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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要求公安部门给六名警察记功!!!!!!!!!!!!!!!!!!!!!!!!!!!!!!!!!!!!!!!!!!!!!!!!!!!!!!!!!!!!!!!!!!!!!!!!!!!!!!!!!!!!!!!!!!!!!!!!!!!!!!!!!!!!!!!!!!!!!!!!!!!!!!!!!!!!!!!!!!!!!!!!!!!!!!!!!!!!!!!!!!!!!!!!!!!!!!!!!!!!!!!!!!!!!!!!!!!!!!!!!!!!!!!!!!!!!!!!!!!!!!!!!!!!!!!!!!!!!!!!!!!!!!!!!!!!!!!!!!!!!!!!!!!!!!!!!!!!!!!!!!!!!!!!!!!!!!!!!!!!!!!!!!!!!!!!!!!!!!!!!!!!!!!!!!!!!!!!!!!!!!!!!!!!!!!!!!!!!!!!!!!!!!!!!!!!!!!!!!!!!!!!!!!!!!!!!!!!!!!!!!!!!!!!!!!!!!!!!!!!!!!!!!!!!!!!!!!!!!!!!!!!!!!!!!!!!!!!
47楼
作者:
老渔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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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0-20 01: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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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不是什么好鸟!
48楼
作者:
炒股要有好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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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0-20 01:2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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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以下是爱到处闲逛在 2008-10-20 01:15:40 发表的:
引用:以下是炒股要有好心态在 2008-10-20 01:09:41 发表的:
个人感觉这是件一嘴毛的事,小民本不该瞎掺和
正当防卫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时。 3.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 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而不能殃及与侵害行为无的 第三人。 5.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且造成重大损害。1997年修改后的 新《刑法》赋予公民对某些犯罪采取绝对防卫而不受限度限制的权利 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 当,不负刑事责任。 注意第五条,注意第五条,注意第五条,注意第五条,注意第五条,注意第五条,注意第五条, 注意第五条,注意第五条,注意第五条,注意第五条,注意第五条,注意第五条,注意第五条,
我说这是件一嘴毛的事,没说是正当防卫!
49楼
作者:
太极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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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0-20 01: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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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以下是真理只在大炮射程内在 2008-10-19 23:18:10 发表的:
一针见血,一针见血.
从哈市事件看中国警察不是警察 每个国家可以有不同的制度,但在很多产品统一制定国际标准的时候,作为高危岗位的警察守则,从考虑社会治安和保护警察自身安全的角度出发,是否也应该有一个相对一致的标准?我想在中外警察都具有高危性的这一特点上看,在一定程度上也应该从保护警察生命安全和正常执法的角度上,与国际接轨,应该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有人将最近在哈尔滨发生的警察打死大学生事件的录像转给一位加拿大的警察看,这位警察是这样说的:中国警察不是警察。因为国外的警察在处理突发事件的时候,往往是这样的。第一次被打可以被认为意外;但对方没有离去,这就有再次暴力的危险,作为警察应该立即拘捕施暴者,因为他们打人,无论是否有涉及警察,他们犯法了,作为警察更因该 立即拘捕他们,是非由法官定。 第二次打人属于有意而为,性质恶劣,作为警察可以采用包括开枪在内的行动去中止暴力,因为警察安全第一是北美警察第一守则,明知会被攻击而不采取行动,这不是警察。攻击方手有武器时,北美警察可以不经请示击毙他,如有不对由司法人员判定,但警察不会受到法律处罚。 外国人以为:警察是高危岗位,北美警察手则规定,每个警察都不可把自己放在危险境地,可以自己决定采取行动。这就是说,最慢在第二次,攻击者就会被击毙。简单讲,他的意见是,有时警察错在没有立即采取行动拘捕和用警用武器致死对方(他的观点警察没有立刻拘捕攻击者是不作为,不用警用武器攻击是违章,警察要再培训),而且事后应该立即拘捕另一个打人者。对于警察没有立即采取必要措施而导致警察受伤,警局上层要检讨,定下规定,防止再发生。至于其他的,则由法官,律师和陪审员定。看来,,根据守则精神,按照守则办事,有些悲剧也就不会发生或扩大。遗憾的是中国法律并没有给警察这种权力,中国警察如果象外国警察那样,就会被告滥用职权行凶打人,或者是滥用警械枪支,至少是给你扣上粗暴执法的帽子,轻则处分撤职查办,重则开除坐牢。这就是中国警察的悲哀。象国外警察那样的权力在执法时也许被执法者个体受点委屈,但是对整个公民社会是一种保护,使违法者的活动越来越受到限制,而警察的执法越来越理直气壮,越来越多的警察敢于执法,这是良性循环。相反现今中国的执法环境是一种恶性循环,法律对警察的执法缺乏保障(甚至于用各种规章制度限制警察的执法行为),警察就越来越不敢(不想)执法,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就是接警慢、处警拖拉,重要原因之一。加之当今整个社会腐败盛行,政府滥用警力,警察职能定位不准,上级为了取悦群众过多承诺了许多难以实现的社会服务功能,而使有限的警力资源没能全部用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犯罪分子越来越嚣张,群众受到的危害就越来越大,社会对警察的不满也越来越深,最终受益的是犯罪分子。中国警察的悲哀,就是法律的悲哀,就是社会的悲哀,最终就是每一个公民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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