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群强收5000元水电开通费 法院保护开发商触犯众怒
签订购房合同时便约定了购房款中包含水、电两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用,但在交房时,房产开发商又借故推翻合同中的条款,强行收取业主近5000元的“水、电开通费”,业主不交则以拒绝交房相要挟。日前,这桩希奇事发生在湾里区名为桃源商住楼的楼盘,业主不满该楼盘开发商江西省鹤群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做法,遂投诉求助于记者。
购房者:开发商强收水电开通费
据了解,市民杨先生于去年9月14日购买了江西省鹤群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桃源商住楼一套商品房,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明确购房价格中包含水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杨先生说,交房时,开发商却又突然要求他交纳“水、电开通费”这两项费用,否则拒绝交房。迫于无奈在向开发商交纳了“水开通费”1538元,“电开通费”3300元,共近5000元费用后,杨先生才从开发商手中拿到了所购房的钥匙。
开发商:这笔费用是因供水供电部门造成
对于收取这笔费用,“鹤群”开发商又是怎么解释的呢?8日,该公司一名熊姓负责人对记者是这样说的,本来进入楼盘内的水电工程是由他们开发商来完成的,但是在湾里有其特殊性,该区的供水供电部门要求这两项工程必须由供水供电部门自身完成,导致本来由他们来完成只要10多万元的工程,交由这两部门完成工程款变成40多万元,但是这多出的部分他们公司又不可能独自承担,于是就由业主支出一部分,因此才出现向业主收取“水、电开通费”的做法。他说,在湾里不止他们一家开发商是这么做的,该区大部分开发商都是像他们这么做的。至于当初在合同中约定包含水电基础建设费用一事,他说,这是他们工作的一个失误。
市房管局:“鹤群”此举属违规
“鹤群”开发商强收水电开通费是否属于违规?8日记者采访了市房管局开发处,他们说道,在记者采访前,已经接到了多起关于“鹤群”开发商强收业主“水、电开通费”的投诉,他们也正在着手调查处理。该处彭姓工作人员表示“鹤群”的这种做法违反了合同法,“鹤群”应将收取的“水、电开通费”退还业主,如果开发商依然我行我素,他们不排除将采取行政措施予以干预的可能。对于事件的进展情况,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
以上是《南昌晚报》的相关报道。业主在被迫交这笔费用前多次求助于省、市、区三级消费者协会,消协虽支持业主的诉求,但因其没有强制执行力,故没能解决问题。后业主向湾里区人民法院要求起诉鹤群公司,该法院以鹤群公司还没有收水电开通费,违约行为还没有发生为由拒绝受理业主的起诉,并要求业主先交水电开通费后,再起诉。不料,正是因为业主交了这笔已经包含在房价内的费用,在业主一审二审均胜诉后,该法院再审时竟以开发商以拒绝交房相要挟强行在房价外向业主非法收取的4838元是对该费用的承担形成“合意”为由而判业主败诉(受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二批业主诉开发商的荒唐判决书的影响,案由相同)。人民法院为什么要如此忽悠人民,一个本来很简单的民事案件在经历长达近3年审理后却变得如此荒唐。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对《南昌晚报》的报道如此不屑一顾,看来新闻媒体对法院产生不了任何监督作用。
另外,鹤群违法违规故意隐瞒高达20%分摊面积法院认为没有任何过错。同时认定鹤群利用变更规划、设计前的桃源商住楼模型,骗取原告购买一套与合同内容极不一致的住房,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更可笑的是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竟将被删除的合同条款认定为“特殊约定”。
1.根据有关规定,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约定违约责任,没有违约责任的合同是不完整的。在这份买卖合同中,凡对鹤群公司不利的违约责任条款鹤群公司一律在上面打上“×”以示删除。企图逃避违约责任,可见,鹤群公司是一个极不敢于承担任何责任的法人。
根据合同说明第7条规定,凡是打“×”的,即表示删除,既然是删除,就说明被删除的这一条款已经不是本合同的条款,既然不是本合同的条款又怎么能将被删除的合同条款认定为“特殊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内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按此解释的规定应当在被申请人自房屋交付使用起90天内申请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而并非在交房后90日内将有关办房产证的材料报房管局。)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产权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尚未竣工的,自房屋交付使用起90天内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其实,这一条司法解释解释得很清楚,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本合同就属于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情况,这怎么能认定为“特殊约定”真是荒唐。 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这一条司法解释的目的就是考虑到,购房者在面对房地产开发商时是处于非常弱势地位,房地产开发商会有很多的霸王条款让购房者来签订,所以才有这样保护弱势群体的司法解释,然而,二审判决偏偏要打击弱势群体。如果说像这样被删除合同条款都不认定为“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话,那不知道怎样才属于“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情况”。
再者说,鹤群公司企图不承担违约责任是明显违反《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就必须承担责任和《物权法》第34、37条的强制性规定的,同时也违反《合同法》关于诚实守信和公平的原则。
3.本人的房屋产权证被鹤群公司非法扣押给本人本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本人所购的这套住房是专门用来出租的,正因为鹤群公司非法恶意扣押本人的房屋产权证,导致本人所购买的住房不能出租,因为本人不能提供本人所购的这套住房就是本人是唯一凭证(即房产证),所以求租者都认为本人是个骗子,使得本人购买的住房一直闲置,造成了二万多元的租金损失。另外,本人没有房产证不能出售,没有房产证不能卖房换钱,2007年4月本人已将银行抵押贷款全部还清,因为本人没有房产证,所以也无法注销银行抵押贷款,更无法再次获得银行抵押贷款。所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物权法》第三十四条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开发商也应当承担责任,但法院认为其没有任何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上诉人问法官自己所提交的8000字回避申请书是否收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刘娟说:“收到了,副院长已口头作出不予回避的决定”。业主马上又提交一份相同的回避申请书,并告诉刘娟:“不要欺负老百姓不懂法律,根据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副院长无权作出这样的决定。只有院长才能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刘娟无语,又拿着回避申请书去“找”院长,不到两分钟刘娟回庭又说:“院长已口头作出不予回避的决定”。 刘娟会飞吗?她能用两分钟的时间下四楼后又上另外一栋楼四楼到院长的办公室吗?即便是到了,8000字回避申请书是用多少秒时间看完的,人民法官就是这样敷衍当事人的。后来,上诉人根据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回避申请复议一次,刘娟对上诉人这一要求竟置之不理。
人民法院到底怎么了?这背后到底隐藏了多少权钱交易的黑幕,请予查处。
这些荒唐案子主审法官是民三庭的庭长 陈彩昌 电话:0791—8162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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