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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北京记者案之三问
发表时间:2008-12-11 23:19:00  阅读次数:380

第一,李敏是在履行自己媒体监督职责吗?

媒体报道“20087月,吴晓华经介绍认识李敏,李敏开始关注此案。11月间,李敏与北京另外两家媒体记者对杏花岭检察院进行过采访。”也就是说,李敏是在与当事人的弟弟熟悉之后,才开始关注吴晓华哥哥的案件,随后到了11月间去采访的。其到太原检方采访的时间收受了二十余万元财物之前还是之后,现有报道无法看出。但是,根据其律师及朋友的说法,李敏和吴晓华之间是恋爱关系,去太原采访时就一定就是恋人了。李敏在关注了五个月之后,对自己恋人哥哥涉及的案件进行采访,并准备积极主动的对办案机关进行监督,这个可不是正常的采访,而是严重违背职业道德和纪律的行为。

另外,需要说一句的是,因为李敏是违规违纪采访,不是正常的采访活动,这时太原何检察长警告她的内容也并无不妥,只是如实阐述:“你们将来受了处分,吊销了你们的记者证,你们不要后悔!”这就如同司法机关有人违法办案,当事人警告办案人员:“你们这样做将来受了处分不要后悔!”或者是有人在偷东西,当事人大喝一声:“你们放下我的东西,将来被抓了你们不要后悔!” 让人不解的是,如此陈述一个事实又有何不妥?难不成明知对方违规采访还要赞成才对吗?不能告诫对方已经“越位”了吗?恐怕答案也是显而易见的。

第二,高检指定管辖合法,但是合理吗?

本案很多网友一再讨论管辖问题,其实管辖问题在最高检指定管辖之后,在法律层面不存在问题,只是是否合理需要探讨一下。讨论管辖权就必须搞清楚一个关键问题,就是李敏行为的本质是什么?而根据高检在正义网上的回复可以明确:“200810月,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一起贪污犯罪案件中,发现记者李敏收受犯罪嫌疑人弟弟的贿赂,利用其记者的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犯罪。”显然,本案就是因为李敏收受财物后试图利用媒体影响来左右原来侦查中的贪污案件,这个行为的实质就是一种干扰司法的行为。

进而言之,李敏的行为类似于刑法第六章第二节妨碍司法罪这一章节的犯罪。而类似情况,如在侦查原案中,发现了窝藏、包庇或者伪证罪、毁灭伪造的异地嫌疑人,也都是原来的原案侦查机关一并侦查,并案审理。这将本案指定原来的侦查贪污案件的办案机关办理,符合司法习惯,也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

但是话说回来,在此案已经成为一个公共事件,不再是一个简单的刑事案件时,严谨显然是更为可取的一种做法。我也赞成在此局面之下应该其他司法机关调查李敏受贿案,并应由异地或者上级的相应机关调查当事人对太原检方的举报。

三,是否能够打破“法不上记者”之怪圈?

其实李敏收受财物为他人平事不是一个孤独的个案,而是在媒体圈中的一个潜规则。借著名博友十年砍柴(原法制日报记者)就这件事的评论:因为中国这种媒体现状,有几个记者敢站出来拍胸脯说自己一点瑕疵没有?”很多记者甚至都将类似收入当作了自己应得的收入一部分,但是全国因此入罪的记者又有几个呢?前一段时间山西的封口费闹得纷纷扬扬,简直就是公开的举报,但是那个司法机关又敢主动去动媒体的毫毛?此前全国发生过多少公开的记者封口费现象,又有几个记者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原来焦点访谈异常火爆的时候,传说中在中央电视台两个排成长龙的队伍,有一个就是公关的队伍,这些地方来央视公关的人不可能空口白牙的依靠嘴来公关吧?又何曾听说过有人因此获刑?

至于为何记者少获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每个执法部门自己也很难保证自己一尘不染,若是和媒体这个行业死磕,掀开行业内的潜规则,谁也无法保证自己安全收场。权衡利弊,这个老虎的屁股还是不摸为妙。

而在中国,央视绝对是媒体的一哥,其影响力不是一个副部级能够代表的,恐怕远远大于很多部委的影响。他的记者下来捞钱平事的,也决计不是李敏这一个人,只不过谁也不敢去碰这个烫手的山芋罢了。这次太原检方刚刚执法就已经试过央视的厉害了,据媒体报道:太原检方依照刑诉法要求调阅李敏的人事档案,央视相关部门一口拒绝,太原检方只能悻悻回去,也不敢根据刑诉法依法搜查、扣押,更不敢要求追究央视违反刑诉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责任(刑诉法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如十年砍柴所云:“(央视)作为媒体江湖的龙头老大,这次面子要是丢了,将来那个带有CCTV台标的话筒,舞出来的打狗棍法效力大减。

在如此局面之下,太原检方侦查的这个案件能否办理下去?能否打破记者少入罪的怪圈?是否会产生媒体抱团在山西检方进行报复性监督?倒是值得我们期待的一件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