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这个国家,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是一个民主法治国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就是我们的根本大法,全中国的每一个公民,都享有宪法所规定的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每一个人,都必须按宪法行事。任何政府机关和部门;任何一级政府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否则,就是违法的!
但是,国家的有关政府部门,却完全置宪法于不顾,他们把中国公民分成三六九等,在退休政策上,采用一国两制的“退休双轨制管理办法”,所以,在养老待遇上,就出现了不同的“双重标准”。
这种对退休待遇实行“一国两制”的政策和“双重标准”,就使同一个时代的职工,就因为其工作单位不同,在退休后出现了天壤之别的养老待遇差别!
企业退休职工按“视同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方式退休,他们没有资格按照宪法中规定的那样;“按劳取酬”的获得“退休金” ,他们只能到“社会保障基金”里去,领取维持最低基本生活水平的“基本养老金”。
而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仍然按原来的退休制度办理退休,只有他们才有资格享受国家财政支付的“退休金”。
目前,全国企业退休职工的平均“基本养老金”,仅仅是政府机关退休人员退休金的四五分之一,而一个企业退休的工程技术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还不到机关里退休的勤杂工的退休金的二分之一。企业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金,竟然远远低于全国城镇人口的平均可支配收入。
这种“一国两制式的退休双轨制”和“养老待遇的双重标准”,严重影响着我国社会的和谐安定。但是,政府有关部门却仍然对此无动于衷:
他们对企业退休职工的呼吁和呐喊,竟然是如此的冷漠! ?
他们给企业退休职工增加基本养老金,竟然是如此吝啬!
但是:
他们对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其意志竟然是如此坚定!
他们为了更多的占有和享受国家的财富,其行为竟然是如此的赤裸!
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机关,竟然不顾民主和法制,对宪法的规定置之不理,对养老待遇,实行一国两制和双重标准.
请问:
这难道就是在推行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吗?
这样的执政行为能够体现政府的良心吗?
这样违反宪法的行为能够保证我国社会的和谐安定吗?
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一个具有民主和法制的国家,对不同单位退休职工的养老待遇,岂能一国两制;双重标准?
这样违反宪法的行为能够保证我国社会的和谐安定吗?
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一个具有民主和法制的国家,对不同单位退休职工的养老待遇,岂能一国两制;双重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