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院出台了2008年43号文件,对拆迁、土地、企业改制、集体不发工资四种纠纷和争议要求下级法院一律不给立案、不给裁定、不给任何书面答复,以防止集体或个人上访,并要求各级法院立案厅厅长要向主管院长汇报并备案,目前在黑龙江省以堆积了大量的上述四种案件,以造成上访人员不断的在各司法机关申诉,但确得不到合法解决,
在中国只有中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立法权,最高法院可以就新法进行司法解释,以达到法律的可操作性,其它任何国家机关部门都无权制定修改和解释法律,以此达到国家领土上只有一部统一的宪法,防止法律被人利用,达到分列国家和利用合法通道保护黑恶势力,让法律保护国家安定和国家公民的所有权力,做到疏通民怨、和谐社会,但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确利用发2008年43号文件的方式修改国家以制定的法律,阻断公民诉讼权,由利用法律疏通民怨,私自变为立文阻断民怨,用此方法来达到人为的和谐社会,积累到一定程度就是一种危险的信号,是严重的违反人权低级的处理方案,
黑龙江肇东市发生一起讨薪未果引发的纵火案,是利用法律保护社会的黑恶权势不受法律制裁结果,现在黑龙江省内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还在放大解释使用此文,利用法律保护社会的黑恶权势不受法律制裁,由此可以看出黑龙江省现在已经是法律的独立王国,中国公民在黑龙江省是得不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请中国人大,最高法院快速处理此事,还黑龙江省人民司法公证的权力,归还黑龙江省人民哪一点可怜的诉讼权力。(谁偷摸的删帖,谁是社会的败类,你姥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