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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承担视频广告连带责任,那么播广告的电视台呢?

新华网北京2月25日电(记者 周婷玉 张景勇)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四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多条规定,严惩组织、机构或个人代言不合格食品的行为。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目前一些虚假的食品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其中不少是社会名人代言的,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食品安全法草案应当加强对食品广告的监管。

  草案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藏秘排油”减肥茶代言、“蚁力神”代言……不少产品邀请社会名人代言,利用名人的社会影响力向公众推销,其中不少广告中存在虚假内容。根据食品安全法草案的规定,社会名人代言不符合标准、不真实的食品广告将受到严惩。

  有关专家指出,与“相应责任”相比,“连带责任”是较重的处罚,这意味着代言人有可能承担食品生产经营者所承担的所有责任,而“相应责任”只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同时,草案还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违反相关规定的,将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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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说,既然名人要承担所拍食品广告的连带责任,那么,根据“能力越大,责任越大”来看,看起来责任更大的公众传媒——电视台呢?我估计不会出台有关电视台承担连带责任的新法规的,为什么,因为电视台虽然和名人一样,是既得利益者,但是电视台在社会中,处于强势地位,在涉及电视台的法规出台方面,电视台有他的渠道去干涉法规的制定,而名人,某方面来说,就是老百姓。【不知道两会里有没有关于规范电视台广告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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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商家在商场里租赁柜台卖东西,如果东西售出后,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找商家和商场两方中的任何一方解决问题。
我认为,电视上的食品广告也应该这样,让消费者找商家很难找,有可能在全国各地,而电视台却跑不掉。电视台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是法人,所以应该为它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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