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日前制定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操作规则》,是根据2008年1月2日出台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决定(即“5号令”)》,当中第二十八条清晰列明:“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明的个人,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从事无照经营行为而出租房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出租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从事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表示,《操作规则》将成为全市房屋租赁备案业务的工作准则。制定《操作规则》,主要有以下目的:一是使全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部门有统一明确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二是约束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公共服务行为,提高便民、利民水平;三是保障和监督全市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四是详尽规定登记的种类、工作流程、缴交资料等,方便群众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
难道愿意自己家里住个危险分子?让要房东当侦探????笑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