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报纸上说,官员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的最高处罚上限由判5年改为判10年。
对于这个规定,真是难以理解:巨额财产若是合法,怎么会来历不明?很显然一定是不合理不合法的,极有可能是贪污腐败来的,而贪污腐败最高可以判处死刑,财产来历不明最高判10年,那么贪官只要打死不认,就可以改为财产来历不明了,这不是找来一张“免死牌”吗?而且量刑也有很大的浮动,从拘役到最高判十年,还可以数罪并罚甚至减刑,而且还避免了对案件的深入挖掘,断了进一步破案的线索,试问:这对于惩治腐败有帮助吗?
不能让财产来历不明成为贪污腐败的挡箭牌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