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什么是赃物呢?首先、赃物是他人犯罪所得财物。对非因犯罪所得,比如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违法所得财物及他人违法行为所得财物予以窝赃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构成本罪。其次,赃物应包括犯罪所得具有经济价值的有形物品,如有价票证、货币、有价证券等。
两件文物属于他人法最所得财物这是不可推却的事实,当然为赃物。拍卖成功也为实施,购买事实成立,完全可以由国家机关起诉蔡明超,“迫使”其放弃购买,如果交易成功判处其3年有期徒刑,这个案子就可以拖上一年半载的,这样一方面可以阻止他们把赃物继续拍卖,另一方面也向全世界宣布,这个物品是赃物,属盗窃所得。要闹咱就把事情闹大了。
看看咱们所谓的砖家,血者,生怕洋大人会发怒,亏这帮垃圾,还有什么民族尊严,法律、道德什么来说辞。
昨天看中央电视台,一个北京的什么副会长,竟然说情法国人看在中国人的情面上,尽快把东西送回来,差点就跪地乞求人家了。并且说蔡明超已经触犯了中国和法国的法律,不付钱是不对的,真不知道这些专家是吃什么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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