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炮艇击沉中国货轮的相关法律问题
俄罗斯炮艇击沉中国货船事件发生后,国内舆论大哗。我国外交部门及船主方不断与俄方交涉,要求调查真相和赔偿损失。俄方则称责任完全归咎中国货船。双方至今还在僵持。事件仍在调查中,现就相关法律规则进行如下分析。
基本事实及事件经过:
2009年2月12日深夜,一艘叫“新星”号的货船在未经俄边防部门许可离境的情况下,驶离俄罗斯纳霍德卡港。2月13日凌晨,俄罗斯边防巡逻拖船“海岸”号(炮艇)追踪而至,俄边防人员要求货船返航,然而货船未依信号执行。上午10点10分,“海岸”号在离“新星”号500米处向货船开火示警,但货船仍继续驶向公海,不久俄边防巡逻船用机关炮向货船猛烈射击(据说发射炮弹达500余发)。下午17点,在俄炮艇又一轮射击下,受伤的“新星”轮被迫返航。不久,货轮发生严重倾斜,舰长发出SOS求救信号。眼看货轮将要倾復,船上16名人员分乘2艘救生筏弃船逃生。俄方有三艘船舰和一架直升机参与了营救。乘有船长在内共8人的一艘救生筏获救。另一艘同样载有8人的救生筏因为没安装防水帆布,下水后筏内进水,在营救中救生艇被海浪打翻,而落水船员都未穿救生衣。海上风急浪高气候寒冷,落水船员最终消失在茫茫大海的波涛中。被枪炮打得遍体鳞伤的新星号货船挣扎了2天后,于15日,在距俄纳霍德卡港90公里处沉入了海底。20日,俄方宣布停止搜救行动。
这次海难中,8人获救、8人失踪。失踪的8名船员中,6名来自中国山东日照和烟台,1名来自黑龙江,另1人来自印尼。获救者中有3名山东籍船员,1名印尼籍船长,4名印尼籍船员。现已肯定失踪者无生还可能。
“新星”号货轮属哪国管辖?
这艘排水量5000吨的货轮,为中国浙江乐清七里港船厂于2005年建造,属于浙江通宇船务有限公司所有,原船名为“鑫通宇108号”。2006年8月18日在伯里兹(中美洲)注册船籍。同时由(香港)吉瑞祥船务香港有限公司以光租方式将该船租赁经营(光租:仅租用无船员的空船)。2008年7月29日,“鑫宇通108号”在塞拉利昂(西非国家)注册船籍并改名为“新星”号,为广州明洋船务有限公司运营,船员都由香港“吉瑞祥”聘用。
因此“新星”号货轮的所有权属中国企业,中企是货轮出租人。而经营和管理权属香港吉瑞祥公司,因它是承租人也是运营者。对船舶有权管理和保护的是塞纳里昂国。新星号在国际航运中悬挂塞纳里昂方便旗。
中国船舶为什么在外国注册船籍?这纯粹是为了商业利益,避税和经营方便;为了降低营运成本,也有为避免与敌对国家的冲突。方便旗船之得到广泛应用,完全是经济利润最大化和政治上敌对的国之间经济交往的需要。据悉,我国船只悬挂外国国旗的,占到我国远航总船数的百分之六十。这样做完全是远洋航运行业内的国际惯例。
2009年1月3日,“新星”轮从泰国曼谷装载4978吨的袋装大米,于1月29日到达俄罗斯的纳霍德卡港。在卸货过程中,俄代理方以大米质量不符为由停止卸货,索要33万多美元的赔偿金。经香港运营人交涉,2月11日继续卸货,当晚卸货完毕。俄代理应及时办理船舶的离港手续,却在次日未予办理。经要求办理清关未果,船长在运营人的指使下,于2月12日夜里开航。无疑,货船擅自离港被俄方发现,即令巡逻船追赶,最终酿成惨案。
海防舰艇是否有权紧迫和炮击货轮
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主权国家有权维护本国领海及领空的安全。对涉嫌船舶在12海里领海之内,边防、海警、海岸警备队等执法机构有权采取行动。如果超出12海里有权实施紧追至毗连区,毗连区连同领海加起来总共24海里。遭受紧追的船舶应该停止航行接受临检。执法船认为无法控制嫌疑船脱逃,可以开火,目的是阻止其逃跑而非击沉。因此应该先是开炮警告,警告无效再射击船的水线以下动力部位或螺旋桨等设备。要尽量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和船舶沉没,因这与维护主权和打击违法的目的相勃。
有的人甚至有专家认为,如果超出24海里以外,就海上航行而言已经属于公海范畴,应该执行公海航行自由的原则,任何国家的执法舰船,包括军舰、警用船艇和飞机都不能对已进入公海的可疑船舶进行追击、拿捕,更不能使用武力。(当然不用说200海里专属经济区,这只是一国用来进行海洋资源开发的区域,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权力。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内,其他国家的舰船、飞行器享有自由航行的权利,甚至可以进行包括导弹试射在内的军事演习。)
这种认识存在着误区。紧追权又叫追踪权、紧迫权,是指沿海国当局有理由认为外国船舶在本国海域内违反本国法规后逃离、穿越管辖水域而对其实施紧迫,要求其停航接受登临检查,或将其拿捕带回港口扣押,交付本国法院审理的权利。紧追权是国家维护海洋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打击走私、贩毒、偷渡、非法运输军火等海上犯罪活动所必要的措施。紧追只要是持续进行,中途没有停顿就可继续追击,无论嫌疑船是否已进入了公海。执法船中途已停止紧追而对方又进入了公海,则不能再行紧追。当嫌疑船已进入他国领海,紧追则必须终止,再行紧追即侵犯他国主权,这时追究违法船只能通过外交或其他途经解决。因此,认为紧追不得追至公海上,外国船舶只要逃至公海,就等于进了“保险箱”,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所以,是否在公海上继续紧追,是否开火,执法船有选择权。
当然,紧追不当的应负赔偿责任。没有正当理由的紧追、在公海上才开始的紧追、处置不当或违法违章的都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俄边防炮艇击沉中国货轮,应不应该负法律责任?
从本案基本事实看,俄罗斯巡逻船“海岸号”以“新星号”货轮违法离港和非法穿越管辖水域,对其实施紧追和炮击都并不违犯国际法。“新星”号沉没的水域距俄港已达90公里,应该是在公海上了,但这仍不影响其实施紧追权。在紧追中和决定开火上,我们也很难判断其有不当之处。关键就看俄执法船是在开火后的处置是否正当。完全没必要地猛烈射击将嫌疑船击沉、在无任何威胁情况下随意向船上人员开枪开炮、在嫌疑船面临严重险情或人员落水情况下不予以救援或故意延误救援等都是不正当的,这样,它就是违犯国际法、国际海战法、国际人道主义法等国际准则。对这些过当或不当行为,主权国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本案事件发生后,双方意见对立。俄方认为为责任全在货船,是货船非法穿越海域并无视警告的后果。中方和船主则认为俄方不应当开火及对落水船员救援不力,应对造成的严重损失负完全责任。是否应该开火难有定论。射击是否适当,则要查检货轮损伤的情况才能作出客观判断。中国使领馆官员表示,中方要求查看被击伤的“新星”号,以证明俄方炮火是不是导致货轮沉没的原因。因为一看到货船,就很清楚是谁的责任。俄方则称,货船仍在海底,无法查检。因此俄艇炮击是否过当也难有定论。
谁该为船沉人亡的惨剧负责?
余认为,起始的过错当在货船方,即便是被无理扣船也不该违法离港,更不可在被追逐后继续逃跑。船主和运营者在事发后认为自己完全是受害者,强硬地将一切责任都推给俄方。这肯定不能成功,人家也不吃素。何况在人家地盘就得服人管辖,这没得说。
俄罗斯巡逻艇航速快于货船,在开火击伤“新星号”后,应该停止射击,因为这已有了成功拦截货船的条件,完全没必要再行猛烈炮击。货船不是海盗船,也没有理由认为是在走私贩毒偷运军火,在已经有能力有条件将其押解回港的情况下穷追猛打,最终使其船沉人亡。这就是说,俄方打击过度,处置失当。因此,俄方应当就处理失当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话虽是这样说,但具体能否得到或得到多少赔偿,还得看俄方对事件的认定和承认有责的程度。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货船方也有相当的责任,因此索赔空间不很大。而俄罗斯人在应负赔偿责任时,从来不如美国人那么大方慷慨,所以索赔之路还很难走。
事件是否影响中俄关系?
这起事件的发生后在我国引起很大反响,大家纷纷指责俄方有其政治目的,是在故意恶化中俄关系。因此中方不能软弱,应该予以有力回击。可余认为这只是一起偶然事件,没有政治背景。肇事双方都是底层平民和基层的军警人员。这就与高层政治人士和两国关系毫不相关。因此事后的处理应由双方相应的机关和司法部门解决。事件也不该影响两国关系以及双方大局。
这件事使我们看到的其他问题。
新星号在发生法律纠纷,未取得当局同意的前提下企图逃避当地法律管辖,是藐视当地法律、主权的行为。印尼籍船长显然对事态可能会有的严重后果缺乏认识,这给全体船员带来了极大风险,
货船遇险后处置失当。16名船员弃船时全都不按规定穿着救生衣(说是为了行动方便),这给抗寒逃生和便于他人救援都造成很大隐患。而且用救生筏却不使用救生艇,其中一只救生筏还没有防水帆布,说明货船的救生设备很不完善。这无疑降低逃生成功几率。
我国一些船员的处境值得有同情和关注。
“新星”号中国船员都来自山东农村,文化水平较低,几乎没有接受过任何航海职业培训,更没有保险、养老等基本的保障。每个月的收入仅两三千元人民币,他们只是在“海上的农民工”。有位年过半百的船员说,他漂泊在俄罗斯海参崴——韩国平泽——山东日照的航运线路上。他们不怕大风大浪,怕的是海盗或国外军舰的盘查。有一年夏天,他所在的船经过日本海峡的时候,就曾遭到了外国军舰机枪的扫射。是哪国军舰,他们没有识别能力,更不说他们对世界各国的了解和对相关国际知识的掌握了。因此,他们在各种国际航运活动的纷争中和面临险情时完全处于弱势。
“新星”号曾有的不良航行记录说明船主对依法运营的轻视。
2007年 1月25日,伯利兹籍“鑫通宇”108号(2008年7月29日后更名为“新星”)船舶未经入境检疫,擅自上下人员。被张家港海事执法部门和检疫区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了现场处罚。在船方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保证以后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后,方得放行。
2007年7月23日,青岛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对伯利兹籍船舶“ 鑫通宇108”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轮存在无柴油机防大气污染证书、防火结构不完整、无轮机员报警装置等二十五项缺陷,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随即对该轮采取了禁止离港的行政强制措施。7月25日,该轮整改了缺陷,扣留被解除。
附,俄罗斯754P型武装拖船简介
击沉“海星”号货轮的俄船“海岸”号(俄文意译): 排水量:1210吨(标准)/1620吨(满载)。 建造时间:1985年 。舷号:159(苏联时期)/172(现状)
俄罗斯“海岸”号边防巡逻船属俄754P型大型武装拖船。是苏俄海军从1973年始建的主力远洋拖船,具备拖曳、消防、拯救、电子侦察、边防巡逻等功能,有一定的中远海域作业能力。除携带步机枪等轻武器外,最强的是船艏一座双联装30毫米全自动的AK-230(或AK-306)机关炮。这种小口径速射炮便是击沉“新星”号的武器。 AK-230机关炮炮重1.8吨,弹箱容量500发。
(图,沉没前的“海星”号货船)

(图,受伤的货轮“海星”号)

(图,俄边防巡逻船“海岸”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