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美宣称“一旦钓鱼岛遭到攻击,将成为《日美安保条约》第五条的适用对象”,而在钓鱼岛问题上,我们同样用《反分裂国家法》法就可依,本人观点如下:
由于钓鱼岛属于台湾省宜兰县,而《反分裂国家法》仅适用于台湾问题,固我们《反分裂国家法》可依
一 针对“台独”分裂势力关于钓鱼岛是日本的言论,根据《反分裂国家法》 第八条
第八条 “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假设连台湾都承认钓鱼岛属于日本,那么就相当与造成了把台湾省宜兰县所属的钓鱼岛分裂出中国的重大事变,固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二 针对国际势力问题, 根据《反分裂国家法》 第十条
第十条 国家在不得以的情况下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祖国领土完整时 任何国际势力出面干涉.中国人民将奋起抵抗 誓死捍卫祖国领土完整
假设我们用非和平的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去解放台湾省钓鱼岛,那么任何国际势力出面干涉.中国人民将奋起抵抗 誓死捍卫祖国领土完整。即解放钓鱼岛是中国内政问题,《日美安保条约》不好使。
因为钓鱼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宜兰县所管辖的国土 固我军舰在钓鱼岛海域保护台湾渔民时可根据《反分裂国家法》第九条最后一句“...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建议国家把三峡大坝纳入核保护范围 即三峡大坝遭到攻击 我们将进行核报复,核反击。
最后道一句 现在是2009年,不是184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