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整治超标助力自行车专项行动的通告


 

                          关于开展整治超标助力自行车专项行动的通告

为规范助力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和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开展整治超标助力自行车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该类车应当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技术标准,其中包括:

(一)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公里每小时;

(二)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千克;

(三)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瓦;

(四)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

二、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是指装有汽油机、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脚踏、机动两种功能的特种自行车。该类车应当符合《汽油机助力自行车》(GB17284-1998)技术标准,其中包括:

(一)最高车速不应大于20公里每小时;

(二)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千克;

(三)汽油机助力车的气缸工作容积应不大于30毫升;

(四)能实现脚踏、机动两种功能。

三、凡超出上述标准要求的各类助力自行车(以下简称超标助力自行车)应当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进行管理:

(一)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公里每小时,或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毫升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

(二)轻便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公里每小时,或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毫升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20公里每小时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四、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助力自行车以及不符合《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非法生产和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

五、禁止驾驶超标助力自行车上路行驶。禁止擅自加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三轮车上路行驶。

(一)对未取得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超标助力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九十九条的规定,按无证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进行处罚;

(二)对有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超标助力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按现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进行处罚。

(三)对驾驶擅自加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三轮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予以处罚。

六、助力自行车销售商在销售过程中有解除助力自行车限速装置,提高车辆行驶速度行为的,按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助力自行车进行处罚。

驾驶人所驾驶助力自行车虽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但车辆已解除限速装置,提高最高行驶速度的,按照驾驶超标助力自行车进行处罚。

七、继续对电动自行车采取限制通行措施。

八、凡违反本通告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南宁市公安局

              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九年四月一日
  呜呼,如何出声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