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习水 案是嫖宿幼女案,那么嫖客肯定是要受到法律的严惩的,但既然是嫖,除了嫖客就还应有妓女吧。不用我说妓女肯定就是那些没满14岁的幼女罗。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嫖娼是犯法的,卖淫同样是犯法的,也就是说,在此案中,那些不满14岁的幼女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尽管她们还未满14周岁,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经济处罚是免不了的。我实在愚昧得很,不知我们的执法机关会如何去处罚那些“卖淫者”。如果真的这样,我们中国的法律还有天理吗?制订出这样没天理的法律的人还能算人吗?那是畜牲都不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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