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据习水县公安局陶冬局长透露,除被起诉的8
嫖宿幼女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一)客体要件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一般情况下,本罪主体多为男子,但也并不排除同性间发生卖淫嫖娼行为,因此,女子也可以成为嫖宿幼女罪的主体,只是在生活中比较少见而已。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构成犯罪是否要求明知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立法未明确规定,但行为人主观上是应当知道的。
二、认定
实践中,经常发生行为人引诱幼女卖淫,嗣后又加以嫖宿的现象,对之如何定性,不可一概而论。如果行为人引诱幼女卖淫与其嫖宿行为之间并无直接的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一般应对其引诱行为和嫖宿行为分别定性,即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嫖宿幼女罪定罪,实行并罚。
三、处罚
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
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
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此罪。
估计这个案件一审宣判以后,无论被告、原告还是高院都不会接受的。因为既然是嫖,那刑期肯定不多,但是舆论压力和政府关注之下,那判决的就不敢很轻,最高的也就10年,最轻的3年,但估计也是极限了。被告一方觉得嫖也10年那就冤,因为他们觉得自己纯粹是出于生理需要而嫖,把责任推给扯皮条的人身上,矢口否认知道那些女孩是未成年,肯定上诉;原告(代表律师)觉得以嫖来定罪不符合案情,判决太轻,也要上诉;高院看到了上交的案卷也觉得事实不清,判决依据不足,疑点较多,发回重审。大家拭目以待吧。悲哀啊!!!
首先,从犯罪对象来看,嫖宿幼女罪的对象为卖淫女,行为人一般付有嫖资。
其次,从行为场合来看,嫖宿幼女罪一般发生在嫖娼场所,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则可能发生在任何地方。
再次,从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来看,嫖宿幼女罪属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这一类罪中的罪名,行为人出于嫖宿的目的,与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败坏了社会风气,而卖淫幼女是自愿用自己的肉体去交换金钱。强奸罪则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一类罪中的罪名,奸淫幼女所侵犯的是幼女的身心健康,不管对方是否自愿,不管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行为人明知或应当明知被害人为幼女而予以奸淫。
最后,从法定刑上看,嫖宿幼女罪的量刑为五年至十五年,而强奸罪则从三年至死刑不等。相应地,从管辖上来说,嫖宿幼女罪由基层法院管辖,而如果定强奸罪,鉴于情节严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则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司法实践中一般嫖宿幼女罪比强奸罪量刑为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