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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片神奇的土地,每天都演绎着神奇的故事。

另据习水县公安局陶冬局长透露,除被起诉的8人(有教师,出租司机、房地产商,私营业主,男性公职人员)外,警方还依法对嫖娼的违法行为人李某、班某等9人进行了治安处罚。这些人中,既有煤老板、个体户,也有普通市民、农民等,陶说,对他们处罚的金额从2000元至5000元不等,拘留的期限也从5天到15天不等。陶告诉记者,强迫、介绍、容留妇女卖淫的未成年人刘某、袁某已被送到少年管教所,从事卖淫活动的程某被收容教育

量刑标准正确

嫖宿幼女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会风化管理秩序。这是因为幼女尚处于身体发育成长时期。从生理上讲,其各种器官尚未发育成熟,根本不适宜性交;从心理上说,幼女的智能正处于增长时期,其认识、思维能力和控制自己的能力都很低下,因而极易被社会上不法分子所引诱或直接受到社会不良现象及观念的影响而走上卖淫违法之路,出于对幼女的特殊保护,从法律上视幼女不具有性行为的能力,即使是幼女自愿的性行为,也属无效的法律行为。嫖宿者严重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同时亦因其嫖宿行为而违反了《社会管理处罚条例》,其犯罪行为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但主要应是幼女的身心健康。
  
本罪的犯罪对角是特殊对象,不仅特殊在其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且特殊在其为卖淫的幼女,如果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对非卖淫的幼女实施奸淫行为的,则构成强奸罪。需指出的是,这里的卖淫的幼女,如果是幼女自愿或主动卖淫的,则一般地说明了幼女认识到其行为的卖淫性质,如果幼女是被他人(而非嫖宿者)引诱或强迫卖淫,则不要求其认识到行为的卖淫性,只要求客观上是在卖淫即可。所谓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是指幼女的实际年龄未到十四周岁,不包括十四周岁本身,满十四周岁的计算方法是自幼女过完十四周岁生日的第二日起算。过十四周岁的生日亦视为不满十四周岁,如果行为人对幼女于过完十四周岁生日的第二日加以嫖宿的,则不构成嫖宿幼女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行为。
  嫖宿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幼女发生性交或者从事其他性淫乱活动的行为。这里的性淫乱活动包括幼女以生殖器、乳房、腹股沟、口等接触刺激男性生殖器官的各种行为。同时,这里的嫖宿行为应视为一个包括与卖淫幼女结识、谈价、支付、发生手淫、口淫、性交、肛交等与此有关行为的整体过程,行为人在嫖宿主观犯意的支配下,从事了上述过程中任一环节的,都应视为嫖宿,只是在认定嫖宿的既遂还是预备、未遂、中止形态上有所不同。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一般情况下,本罪主体多为男子,但也并不排除同性间发生卖淫嫖娼行为,因此,女子也可以成为嫖宿幼女罪的主体,只是在生活中比较少见而已。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构成犯罪是否要求明知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立法未明确规定,但行为人主观上是应当知道的。
  二、认定
  实践中,经常发生行为人引诱幼女卖淫,嗣后又加以嫖宿的现象,对之如何定性,不可一概而论。如果行为人引诱幼女卖淫与其嫖宿行为之间并无直接的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一般应对其引诱行为和嫖宿行为分别定性,即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嫖宿幼女罪定罪,实行并罚。
  三、处罚
  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
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
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此罪。198695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 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5条第2款也再次重申: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依照刑法有关强奸罪的规定出发。”1997年《刑法》的修订过程中,立法机关讨论并采纳了部分学者的主张,将嫖宿幼女的情况从奸淫幼女罪中分离出来,单独规定了一个罪名,并赋予了明显减轻的法定刑。多数学者认为:这样的修改,使奸淫幼女犯罪的惩治更趋合理化200232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中,废除了奸淫幼女罪,将其行为纳入强奸罪中。但嫖宿幼女罪依然存在。依托于奸淫幼女罪而孳生的罪名嫖宿幼女罪在奸淫幼女罪已经被吸收的情况下,依然顽强的坚挺着。之所以在修订后的《刑法》中将其以一独立罪名确定下来,是因为有的学者认为:在嫖宿幼女的场合,多是幼女自愿,甚至是在幼女主动纠缠的情况下进行的。换言之, 犯罪行为的实施,受害幼女本人也有一定的过错。相比(奸淫幼女)而言,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也较小。所以对于嫖宿幼女的行为不加区别地按奸淫幼女罪定罪处罚,有违罪刑均衡的刑法原则。

估计这个案件一审宣判以后,无论被告、原告还是高院都不会接受的。因为既然是嫖,那刑期肯定不多,但是舆论压力和政府关注之下,那判决的就不敢很轻,最高的也就10年,最轻的3年,但估计也是极限了。被告一方觉得嫖也10年那就冤,因为他们觉得自己纯粹是出于生理需要而嫖,把责任推给扯皮条的人身上,矢口否认知道那些女孩是未成年,肯定上诉;原告(代表律师)觉得以嫖来定罪不符合案情,判决太轻,也要上诉;高院看到了上交的案卷也觉得事实不清,判决依据不足,疑点较多,发回重审。大家拭目以待吧。悲哀啊!!!

嫖宿幼女罪是重罪,无论行为人是否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最少刑期为5年,也不论是否发生性关系。习水案,都是一手交钱,一手进行嫖娼,许多个案还是受害者主动的,所以只能按嫖宿幼女罪定罪,其实当地政府也想用重罪,估计刑期最少十年。在当今中国,嫖娼行为失控,许多少女都是被欺骗甚至是黑社会强迫卖淫的,嫖宿幼女不是个例,而是大量存在,保守估计全国嫖客五千万,就是百分之一,也有五十至一百万人犯过此罪,大部分是在不知情的状态下犯罪。就是全世界范围来看,中国刑法这项罪名也是最严厉和最无情的,在你嫖娼时,即使不知道对方不满十四周岁,也要最少判五年!!!!
 
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与嫖宿幼女罪共同之处在于:从客观行为上看,行为人均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但二者也有明显的不同。

  首先,从犯罪对象来看,嫖宿幼女罪的对象为卖淫女,行为人一般付有嫖资。

  其次,从行为场合来看,嫖宿幼女罪一般发生在嫖娼场所,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则可能发生在任何地方。

  再次,从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来看,嫖宿幼女罪属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这一类罪中的罪名,行为人出于嫖宿的目的,与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败坏了社会风气,而卖淫幼女是自愿用自己的肉体去交换金钱。强奸罪则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一类罪中的罪名,奸淫幼女所侵犯的是幼女的身心健康,不管对方是否自愿,不管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行为人明知或应当明知被害人为幼女而予以奸淫。

  最后,从法定刑上看,嫖宿幼女罪的量刑为五年至十五年,而强奸罪则从三年至死刑不等。相应地,从管辖上来说,嫖宿幼女罪由基层法院管辖,而如果定强奸罪,鉴于情节严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则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司法实践中一般嫖宿幼女罪比强奸罪量刑为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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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说:要让一个人灭亡,就得首先让他疯狂.都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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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很神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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