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市实施《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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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含非本市户籍的人员)退休前离开本市工作单位到外地就业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将其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转移到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其缴费年限;当地没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将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退回给本人,终止其与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关系。从外地到我市工作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将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转入我市的,转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外地佬交了也白交,钱贬值了连利息都没有。螃蟹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