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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家子飙车死人事件案中适用法律的问题

一、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防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防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资手段的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危险方法。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防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是犯罪的基本犯,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犯罪的补充犯。凡是构成基本犯得,都以基本犯定罪(即是防火以放火罪,爆炸以爆炸罪),只有超出基本犯的范围,才能以补充犯定罪(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本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本罪定罪处罚。
  依据刑法第114、115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未照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什么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由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疾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本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什么是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与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有关的各种法规,如道路交通管理规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则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驾驶故障车上路行驶、酒后开车、超速开车、逆行开车、疲劳开车等等。通常情况下,交通肇事的行为表现为作为,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表现为不作为。所谓重大事故,是指在交通运输过程中,造成车辆、船只碰撞、倾覆、毁坏或者致人重伤、死亡或是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如果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是没有发生严重后果,不能构成的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失,是在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前提下发生的,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生造成某种危害结果,但既没有违反交通法规,主观上也不具有过失,应当属于交通事故中的意外事件。
  区分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过失重伤及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的界限。交通肇事中也会造成人员的伤亡,与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以及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侵犯伤亡客体及发生的场合不同。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了解以后,我们可以分析了。我们用排除法。
  首先,某人够不够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答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够成,其人并没有故意的成分。如果以撞人为目的冲向人行道可可以认定,但是其不构成。
  其次、其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吗。交通肇事中也会造成人员的伤亡,与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以及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侵犯伤亡客体及发生的场合不同。重要的是确认侵犯伤亡客体和发生的场合。是否为公共场合上估计会有一个激烈的交锋。如果事故发生在闹市区,事故又是面向不特定的人,可以说人人都有可能成为受害者的情况下,算不算公共场合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
  关于交通肇事。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失,是在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前提下发生的,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生造成某种危害结果,但既没有违反交通法规,主观上也不具有过失,应当属于交通事故中的意外事件。关键有三点,1、主观上是否有过失。
  是否违反了交通法规。3、是否造成了某种危害结果。根据这三点大家不难理解。主观的东西很难说,不过一般为了保护弱势群体,我国一般偏向受害者即行人,对于车管的很严,不是问题。很重要的是是否违反了交通法规,这点很重要,法律上写的很清楚:如驾驶故障车上路行驶、酒后开车、超速开车、逆行开车、疲劳开车等等。就看怎么认定了。估计也是激烈交锋的地方。如果人死了,当然可以认定为严重的危害结果。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形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交通肇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死亡三人以上的,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本帖为法律扫盲贴,主要使广大网友了解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不要盲目的指责与辱骂政府或个人,当每个人有问题首先请教法律而不是谩骂时,则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的实现。本帖仅是依照基本法律论述,事实上任何审理过程中,证据和细节很重要。不一定是必然的。希望看过的网友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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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呼吁大家要冷静。理性分析。
  2、培养大家的法制观念。
  3、呼吁政府依法行政。
  4、逝者已逝,谴责政府毫无意义,我们反而应在依法行政上监督政府
  5、对于受害者的权益能够得到保护。
  6、对于肇事者不要受到与其不相适应的刑罚。
  7、如果事事都不依法,在舆论的压力下使政府不能依法做事,不可说不是另一个人为因素,从一个极端到另一个极端。更多的人却在茫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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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呼吁大家要冷静。理性分析。
  2、培养大家的法制观念。
  3、呼吁政府依法行政。
  4、逝者已逝,谴责政府毫无意义,我们反而应在依法行政上监督政府
  5、对于受害者的权益能够得到保护。
  6、对于肇事者不要受到与其不相适应的刑罚。
  7、如果事事都不依法,在舆论的压力下使政府不能依法做事,不可说不是另一个人为因素,从一个极端到另一个极端。更多的人却在茫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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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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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钱能使鬼推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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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分为直接和间接

 
  所谓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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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是怎么断定他没有故意的,本案是没有直接故意,但你能解释一下间接故意么!!!!在人员密集的大街上高速飙车这种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是明显的,也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且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完全符合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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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曰:以德报怨,何以报德;以直抱怨,以德报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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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普通交通事故吗?
飙车人已经成年,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他完全应该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对公共安全,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什么样的严重危害。
他完全可以控制自己的行为,却严重故意作为,导致剥夺了他人的生命。
这是普通交通事故吗?
这至少应该和纵火,投毒这类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行一样定刑。
如果我们把它当作一个普通交通事故,就会有与之为伍者的冷漠和无所谓。
这不是赔两个钱就能解决的事情。
肇事者必须付出更为惨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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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以下是恶魔之怒在 2009-05-11 12:52:51 发表的:

故意分为直接和间接

 
  所谓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根据刑法第14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由两个要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二者的有机统一才是犯罪;一方面,任何犯罪的故意逗必须同时存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另一方面,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之间具有内在联系,突出第表现在,行为人所认识到得结果与所希望或者放任的结果必须是同一的,而且意志因素以认识因素为前提。
  我的理解是说行为人必须认识到必然会撞死人。在这一点上,口供很重要,如果没有现实的证据很难定的,这就是刑事与民事的不同,听说已经取保了,那么在律师的设计下,口供有不同的可能,也是法官很难做得地方。
  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太度。
  二者的区别在于,直接故意既可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间接故意只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这里的危害结果也是行为人已经明知得危害结果。放任是对危害结果的一种听之任之的态度,即行为人为了追求一定得目的而实施一定行为时,明知该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行为人既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也不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但仍然实施该行为,也不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而是听任危害结果发生;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例如:甲为了掩盖自己的贪污罪行,企图防火烧毁会计室,深夜防火时发现乙在会计室睡觉,明知防火行为可能烧死乙,但仍然防火,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乙死亡,乙果真被烧死。甲的目的在于烧毁章薄,不是希望乙死亡,而是对乙的死亡持听之任之的态度,这就是放任的心理态度。由此可见,放任式以行为仅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为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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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是怎么断定他没有故意的??本案是没有直接故意,但你能解释一下间接故意么!!!!在人员密集的大街上高速飙车这种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是明显的,也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且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完全符合间接故意~~~~~~~!!!!
 
 
大街上飙车撞死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是一般交通肇事(过失)所比不了的!!定为交通肇事明显不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不能做到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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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曰:以德报怨,何以报德;以直抱怨,以德报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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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以下是侧风在 2009-05-11 13:03:49 发表的:

 
这是一起普通交通事故吗?
飙车人已经成年,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他完全应该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对公共安全,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什么样的严重危害。
他完全可以控制自己的行为,却严重故意作为,导致剥夺了他人的生命。
这是普通交通事故吗?
这至少应该和纵火,投毒这类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行一样定刑。
如果我们把它当作一个普通交通事故,就会有与之为伍者的冷漠和无所谓。
这不是赔两个钱就能解决的事情。
肇事者必须付出更为惨重的代价!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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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如此多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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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件是主观故意。
  其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吗。交通肇事中也会造成人员的伤亡,与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以及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侵犯伤亡客体及发生的场合不同。重要的是确认侵犯伤亡客体和发生的场合。是否为公共场合上估计会有一个激烈的交锋。如果事故发生在闹市区,事故又是面向不特定的人,可以说人人都有可能成为受害者的情况下,算不算公共场合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
  
 

更多作品级别:少尉等级9等级9等级9积分:3157

引用:以下是将军夏侯在 2009-05-11 13:09:29 发表的:

引用:以下是恶魔之怒在 2009-05-11 12:52:51 发表的:

故意分为直接和间接

 
  所谓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根据刑法第14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由两个要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二者的有机统一才是犯罪;一方面,任何犯罪的故意逗必须同时存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另一方面,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之间具有内在联系,突出第表现在,行为人所认识到得结果与所希望或者放任的结果必须是同一的,而且意志因素以认识因素为前提。
  我的理解是说行为人必须认识到必然会撞死人。在这一点上,口供很重要,如果没有现实的证据很难定的,这就是刑事与民事的不同,听说已经取保了,那么在律师的设计下,口供有不同的可能,也是法官很难做得地方。
  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太度。
  二者的区别在于,直接故意既可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间接故意只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这里的危害结果也是行为人已经明知得危害结果。放任是对危害结果的一种听之任之的态度,即行为人为了追求一定得目的而实施一定行为时,明知该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行为人既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也不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但仍然实施该行为,也不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而是听任危害结果发生;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例如:甲为了掩盖自己的贪污罪行,企图防火烧毁会计室,深夜防火时发现乙在会计室睡觉,明知防火行为可能烧死乙,但仍然防火,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乙死亡,乙果真被烧死。甲的目的在于烧毁章薄,不是希望乙死亡,而是对乙的死亡持听之任之的态度,这就是放任的心理态度。由此可见,放任式以行为仅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为前提的。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应该是公共安全,而不致人死亡,也就是说不需要犯罪嫌疑人认识到必然致人死亡,而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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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曰:以德报怨,何以报德;以直抱怨,以德报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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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要是你的儿子或是你自己给人给撞死了,,,,, 你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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