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难胜的《切不可以精神病为由放了邓玉娇》这篇文章后,感觉人作者写这篇文章已经带有明显的个人感情色彩了,但如果中华网不把它置的话,我也就不想写这篇“感想”了,置顶的文章是件严肃谨慎的事,从回复来看支持的还不少,我并不是讲这些支持者不懂法,但起码讲感情大过法律了,从我个人对法律的理解来看,这篇文章已经有失法律公允了,我们既然口口声声讲法制,但碰到类似的问题时,就有点过偏了,从情感上讲,那几个“公仆”死有余辜,但从法律公平的角度他的罪不致死!我看强奸未遂罪和污辱罪都可以算,作为邓玉娇,应该是防为过当,同时法官在量刑时应该看到她患有精神疾病,而且是死者的过错在先,所以,我觉得应该是这样判决:邓玉娇防卫过当判缓期徒刑,死者判强奸未遂,但鉴于其已经死亡,不再对其进行处罚,其他两名当事人应看其当时的作为,对比法律,追究刑事或按党纪政纪处分,由于死者其罪不当死,所以还会涉及民事赔偿问题,但鉴于当事人过错在先,而且邓玉娇系患有精神疾病人员,而另两名当事人随死者一同在现场活动,事发时并不制止死者的不法行为,所以才造成严重后果,负有不可推卸责任,应当负部份民事责任,即:死都负30%的责任,两名同行人各负30%的责任,其余的为邓玉娇负责。
这样判决,既解决了法律又解决了民众情感问题,对各方都有一个交待,更重要的是对警醒广大干部是很有教育意义的。
同行的当事人各赔偿30%是有点偏高,但由于其身份的特殊,里面就带的从严惩处的意思了,这也是为了教育广大干部为目的,而为什么邓玉娇还要赔偿10%呢?这是由于其并不是完成丧失控制的精神病人,并且也有一些过错,所以应该赔偿死者,这也是于理于法所致。
以上是我个的理解,请专业人士拍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