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说啊,这里很少有人懂刑法。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有三大类不存在“过当”之说的。一,对正实施强奸的,二,对正实施抢劫的,三,对正实施杀人或防火等重大危害个人或公共安全的。
楚人徐先生,1.你对这个“正在”的理解有误,需知,邓女是被按在沙发上实施刺杀动作的。2.强奸的界定不是问动作发出者的主观意图,而是从事实过程推知其意图。三人齐上,我们陪审者都认为,只能认为是强奸。3.即使用钱打邓面部的动作结束,如果存在明显三人(或其中二人)合围态势,强奸罪名任然成立。强奸罪不是说撕了别人裤子并怎么样才算是的。4.邓女所处的特殊场景,只能从三个兽类的恶俗嘴脸来考虑,其他一切拈动作细节的考量都会出偏的,也就是说,你把自己放那场景中,就会顿然明白那恶心和危险的。
楚人徐先生,我肯定你对事实依据的重视和对法律原则坚持的精神。但,1.你的想象力比较的缺乏,这个让你不能真正理解场景中的事实意义。2.你对法律条例的理解有偏差,不能真正理解法律的道德精神和人性原则。3.你对社会现实的了解很缺乏,所以你并不能真正理解一个弱女子面对虎视眈眈的三个男人——尤其是横行霸道惯了的男人的恐惧。
总之,我建议你好好学习正当防卫的概念和适用范围。不要脱离事实地去钻字眼,不要脱离道德良知去做违背法律精神的事。美国某法院宣布一个被起诉的中国留学人员的审判结果时说,他违背了美国法律,但他坚持了人类的最高法律——良知。所以,我们宣布,他没有罪!!!
我们都问问自己,是否真的理解了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