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他表示,专家鉴定是要把事故还原,但完全还原是不可能的,只能依据交警手上的一些主要资料来进行,其中包括3台监控录像机的影音资料、现场数据、刹车痕,以及对肇事车辆各方面的测定。
据了解,杭州市公安局昨天(14日)已经公布“5.7”交通肇事案相关技术问题的鉴定报告。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认定事故车在事发路段的行车速度在84.1 km/h——101.2 km/h范围,且肇事车辆(浙A608Z0小型轿车)的发动机进排气系统、前照灯、悬挂、轮胎与轮辋、车身内部已在原车型的基础上被改装或部分改装。
据我看来这是一个两头讨好的结论,既和原先公布的70KM相差不多,又和众多目击者及社会舆论保持一致。有点是既遮了丑,又卖了乖的意思!!!
而且只是“认定事故车在事发路段的行车速度在84.1 km/h——101.2 km/h范围”并非事故发生时的速度,那是什么意思呢??说明在事故发生时,只要肇事人采取了制动措施,发生碰撞的车速必然低于84.1 km/h——101.2 km/h范围,这样不是和原生公布的70 km/h又近了点呢???哈哈!!!!!!!!!!!!!!
再说所谓专家得出的所谓范围,依靠路面痕迹是无法办到的,有消息说是凭借三台影像资料作出的,难到从肇事车出发点到事发点只有三台机器,还是非专业的。我们动不动在电视新闻上可以看到的满墙壁的交通监视屏幕是假的吗????而且得出的结论误差还有近20 km/h之多,好一个符合中国律法的结论,弹性如此之大!!!!!!!!!我们知道一般此类摄像头的覆盖范围在50-100M之间,专业的设备时间可以精确到毫秒,只要知道肇事车以多少时间通过这段距离,我们就可以知道它当时的车速。有的专家又要辩解了:几个点测出来的速度不一样啊,你叫我怎么办???那请你在报告中明确指出如:第一测点为101.2 km/h、第二测点为84.1 km/h、第三测点为。。。。。。而不是含乎不清的多少范围。你怎么知道肇事车辆在整个行程中没有低于或高于此速度???现在事件的关键是认定肇事车辆有无飙车,有无超速飙车。没发生这事它就不是飙车,不是超速飙车了吗???就好像我拿了枪在街上扫射,打到人了我就是杀人犯,没打到人就因制造噪音罚款50一样可笑。
不过也不要去怪这些专家,他们不是说了吗他们只能依据交警手上的一些主要资料来进行,得,弄半天,皮球又踢回去了吧!!!!今后结果要是有什么反复,是因为资料不全啊!!!!!!可跟他们没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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