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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护士进男厕摔伤 谁该负责

女护士进男厕摔伤 两次判决大相径庭惹争议

因为招待所排队上女厕所的人多而选择去隔壁男厕所方便,却不幸在厕所内摔伤致残,提供服务的招待所应对此负责吗?在广州某医院工作的罗小姐正遇上了这样的事。一审法院认为她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咎由自取,而终审法院则认为在没有法律禁止女性不能进男厕的前提下,广州某招待所没有尽到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赔钱28000多元。

一审:未经批准擅入不赔

2007年4月5日下午3时许,罗小姐在广州某招待所2号楼的会议中心参加培训学习,其间到该会议中心洗手间方便。因为当时女厕人太多,等不及的罗小姐就进了男厕。谁知却因那里洗手间地面湿滑,罗小姐摔倒在地面受伤。

此后,她被送往广州市中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鼻梁骨骨折,并留有长约5.5厘米可见斜形明显线状疤痕,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

她认为广州某招待所负有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其未能及时清理地面湿滑,造成身体受伤致残,给她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8万多元。该案在越秀区法院一审时,法院认为罗小姐未经批准擅自进入男厕,过错在先,不应获得赔偿,驳回了罗小姐全部的上诉请求。

二审:法无禁止获赔3万

罗小姐对此不服,上诉到广州市中级法院。并提出没有哪条法律规定说,进入男厕要必须先经过批准的,她基于人体的生理要求进入男厕所方便,是符合人道主义和生活常理。本案中,男性还是女性的区别,并不是造成滑倒致伤的条件,地面湿滑才是造成滑倒的原因条件,故要求二审法院改判。

广州中院日前审理后认为,根据目前的我国法律规定,并有禁止女性进入男厕所方便的相关条文,罗小姐在当时状况下到男洗手间方便,虽不符合男女区分使用洗手间的习惯,但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过错。据此支持罗小姐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某招待所赔偿280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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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意见男厕上面应该明确标示:女士勿进 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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