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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看邓玉娇案(宋鲁郑)

       邓玉娇,一个普通的乡下女子,却由于手刃欲图对其侵犯的乡镇干部而为全国所瞩目。自然的,如同杨佳案一样,一向水火不容的左派和右派再次不约而同的联合起来,共同发声。自然的,双方的目的虽然相同,但方法却依然南辕北辙。左右派都认为当前的改革开放要为此事负责。左派要求回到改革前的中国,以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右派则要求放弃他们认为的“瘸腿”改革,不仅经济要效仿西方,政治也如此,从而实现他们认为的“民主社会下的人人平等”。我想,如果两派能够真的达到否定改革开放的目的,接下来,两派就要火拼了。
      应该说,任何一件事情发生,不同政治立场的人都会加以利用。这无可厚非,无可指责。也许人类历史就是被这样推动前进的。但我还是要加一层道德评判:请问以如此政治目的消费“邓玉娇”,是不是对邓玉娇的第二次伤害?左右派是否能够就事论事或者能够超越自己的政治立场,从推动社会进步的角度来看待这一起世界各地都会发生的普通刑事案件?这一起案件是否就可以达到否定改革开放的高度?如果左右派都不能做到就事论事,请问你们还奢望其他政治力量做到吗?还有,司法独立是什么含义?不允许官方意志影响和左右司法是司法独立,哪么是否就可以允许民意影响和左右司法?当然右派完全可以说,官方可以影响司法,民意自然也可以。哪样的话,官民皆做如是想的话,中国何时才有司法独立?你们也可以指责我从中间立场或者支持改革开放的立场出发,来解读这样一个刑事案件,把我自己也放到这个逻辑之上。
      其次,邓玉娇案发生后,包括被右派视为“愤青大本营”的《环球时报》也做了大量的报道,而且是批评性的报道。显然,无论官与野,都对邓玉娇案的立场相当一致。当然,巴东县的表现仍然令人感到疑雾重重,这显然和它的利益相关者的原因密不可分。但是我想无论是左派还是右派,都心中十分的清楚,这件案件肯定会水落石出,瓮安骚乱这么严重的事件不也是得到了令人满意的处理吗?这不仅仅是由于此案件发生的级别之低----就是黄光裕案到现在不也已经三个副部级干部下马了吗?还在于中国现在的体制依然能够解决出现的问题。正如我在巴黎和一位来自台湾的学生发生的争论一样:中国没有违宪审查,但却仍然能够达到违宪审查的目的。《收容遣送法》不就是在没有违宪审查的模式下被废除了吗?我们评价的标准是手段还是结果?
      第三,邓玉娇一案的前前后后,使我们更进一步了解中国的现实。而在给定的历史条件下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是首要的前提。乡镇干部的素质、风月场所的泛滥、官商的结合、人情的世故。这不仅是改革开放的时代特色,还有我们民族的特色。请问上述几个问题在中国历代包括近现代的中华民国和满清是否绝迹过?不错,有历史可资证明,左派的道路能够解决至少相当程度地解决这样的问题,但代价是整个国家的停滞与贫困。右派的办法,想想中华民国就知道答案了。
      最后,在此起事件中,我们发现“特殊行业”已经普遍性的存在。对于这个问题,也许右派更有办法。因为在他们心仪的西方民主国家,只要政府解决不了的问题就让它合法化----这也是民主的精髓之一。右派不妨借邓玉娇之案,由他们呼吁向西方看齐,来一个色情业合法化。我认为西方民主不适合中国,右派认为我反民主,我还认为足球也不适合中国,右派也可以认为我“反足球”。现在我还认为西方的赌博和色情合法化同样不适合中国,你们自然也可以认为我“反赌博”、“反色情”。那就由右派来支持色情和赌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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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连海外的人都能看清楚的事情,居然还有人想掩盖,现代版的掩耳盗铃呀!在这种情况下还想只手遮天,除了准备狗急跳墙顽抗到底外,只能用狂妄愚昧到极点来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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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系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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庙堂之上,朽木为官,殿陛之间,禽兽食禄;狼心狗行之辈,滚滚当道,奴颜婢膝之徒,纷纷秉政。以上文字属于复制于《三国演义》第九十三回,不代表个人观点,如有疑问,请联系作者,切勿抓捕,谢绝跨省,节省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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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求公开、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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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想知道事情的真相。。。
 
写下这几字我有点害怕了!不知道我是不是触犯了哪条法律!
 
 
因为我发现论坛里不知怎么的就多出来了几个威胁别人不要乱说话的东东!
 
所以我就再来一下免责声明:以上话句仅来自网络,不代表本人观点!谢绝跨省追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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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日律师面见邓玉娇是此案转折点.
鬼大们不是简单,有限的按或推的肢体接触动作,如是,将其解释定义为口角,意气总之民事纷争还真讲不清楚.显然巴东警方往这方向引靠.如果警方曾听取过玉娇21日对律师的陈述指控内容.就是造假造案.单方面袒护鬼大们.性质相当恶劣.
此案已可定性----------邓鬼大对邓玉娇进行强奸时,邓玉娇奋起反抗.歼灭强奸犯一名.重创.击溃罪犯同伙各一名.正当防卫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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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邓母与警方达成交易,清洗了证据;
二,邓母受威胁,被迫毁证;
三,证据被屠夫夹带了出来;
这三种可能,哪种都足够劲爆。希望前方的记者赶快行动。今晚应该就有采访邓母的消息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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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第一种情况的话,只能叹气了,哀其不幸怒其不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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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有历史可资证明,左派的道路能够解决至少相当程度地解决这样的问题,但代价是整个国家的停滞与贫困。右派的办法,想想中华民国就知道答案了。”
 
意思就是只要宣判邓玉娇无罪,代价是整个国家的停滞与贫困???哪个白痴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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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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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夫聊发少年狂,西北望,射天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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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是一家人,我们P民只能是爱莫能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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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僚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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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的作者自己在那里瞎起劲,竟然把邓女事件硬扯到改革前的体制和效仿西方体制,哪跟哪呀。此公还冒充海外,好像一提海外,中国人就会毕恭毕敬似的。查一查,此公是不是公费留学至期不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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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军级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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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设计师曾经说:“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如果只抓物质文明而放弃了精神文明就是改革不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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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这些官员敢把自己的子女放到那雄风宾馆梦幻城KTV去试试邓贵大的淫威 吗??!!!那全国人民也就不发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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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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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11111111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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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西方民主不适合中国,右派认为我反民主,我还认为足球也不适合中国,右派也可以认为我“反足球”。现在我还认为西方的赌博和色情合法化同样不适合中国,你们自然也可以认为我“反赌博”、“反色情”。那就由右派来支持色情和赌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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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个时候,中央把杨立勇双规,那么,网民的凝聚力都会立马凝聚在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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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ddd

更多作品级别:五级士官等级7等级7等级7等级7积分:1627
我们强烈呼吁,立即释放邓玉娇,羁押犯罪嫌疑人黄德智等,巴东县公安局长撤职查办!

更多作品级别:外委把总等级4积分:442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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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点意思的观点!

更多作品级别:六级士官等级8等级8积分:2844

面子丢大了,连国外的人都来看笑话了。


更多作品级别:列兵等级1积分:10

引用:以下是笑雪枫在 2009-05-22 19:44:11 发表的:

?
今天是我第一次在中华网发帖子!我关注中华网已经5年时间了!确实做的很好!希望以后继续努力!要是有重要的东西,需要大家的慧眼,到时候请大家多多指教!

更多作品级别:上等兵等级2等级2积分:114

涛哥八荣八耻:

 

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
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
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
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
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
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
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
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最后一耻:以骄奢淫逸为耻.

 

邓贵大这斯竟置涛哥的劝告于不顾,真是死有余辜!            邓鬼大这个恣意妄为的畜牲,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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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词

       贾国义涉嫌诈骗,变造国家公文,重婚,侵占一案一审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支持出庭公诉的检察官:

我受吉林飞达律师所的指派,被告人贾国义亲友的委托,经被告人贾国义本人同意,依法作为其辩护人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在开庭前,我仔细阅读了突泉县人民检察院2009突检刑诉字(2009 8   号起诉书。翻阅了本案的证据卷宗,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贾国义,对本案案情有了基本的了解,今天通过庭审调查,我又对本案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现我谈如下辩护意见,以正视听,并敬请合议庭给予采纳。

 

一本辩护人认为8号起诉书指控20077月,被告人贾国义,李和伙同劳洪力以给王江等代理索赔为由,共同侵占赔偿款人民币60000余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诉讼程序违法。理由如下:

    首先辩护人认为将侵占罪作为公诉案件属程序违法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起诉与否,是自诉人的权利,自诉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对于侵占案件,如果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而法院也作为公诉案件来审判,无疑就剥夺了自诉人的诉讼权利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切实落实这一要求,是司法机关的神圣使命,也是每一个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律职责。刑法既然将侵占案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司法机关就应当认真执行,决不能以任何理由不执行或者变通执行。否则,就会损害法制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程序法的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实体法上公正的重要保障。司法实践中,只有做到实体、程序两方面的公正,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综上,8号起诉书将被告人贾国义侵占案作为公诉案件审理,是不正确的。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再次辩护人认为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侵占罪中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并举有证据证明属及所有,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旧还;或者虽然表示归还,但事后又擅自处分致使实际无法交还;或者采用诸如谎称财物被盗、丢失等欺骗手段而拒不归还;或者携带财物逃离他乡而拒不归还;或者已经非法处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赔偿的等等,当然,行为人如果最终还是交出或者退还了财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确提出主张交还前处理了财物事后已作了或答应赔偿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张后还擅自处分财物但又作了赔偿的,等等,就不应以本罪论处。。而本案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受害人向被告人索要赔款,被告人明确表示不予归还的事实。2 如果侵占是李生芝 ,那么其以将赔偿赠与给其外孙劳洪立。有赠与证明为凭。3 书证,物证是证据之王。通过收据可以看出实际领受款人是劳洪立。4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领受人是贾国义。5 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贾国义与劳洪立之间有任何共同侵占犯意。6既然被告人贾国义伙同侵占,贾国义侵占的数额是多少?公安机关没有查清。7既然劳洪力是伙同既是共犯,为什么公安机关没有抓捕?8 劳洪力是索赔的原告合法受益人之一,又是诉讼代理人,又是赔偿款的领受人,其得到60000余元的赔偿能否给被告人贾国义是值得怀疑的?能否与贾国义分割也是值得怀疑的。

综上,本案是劳洪立将赔偿款拿走,其中赔偿款有劳洪立一部分,李生芝赠与其以一部分。劳洪立没有给王江的部分是不当得利。王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但办案机关混淆了事实。混淆了民事纠纷和刑事的区别,混淆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的区别故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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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恶毒之极,完全是祸国殃民的货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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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意无意地往其他方面引导    用心凉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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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质疑巴东警方,警方办案严重失职。
对于涉嫌强奸的案件,巴东警方为什么不在第一时间提取证物?
警方是故意行为还是工作失误?
如果是故意行为,那就是袒护当地官员,湮灭证据。
如果是工作失误,只说明巴东警方已无能力办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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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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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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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我们天天都在关注你,关心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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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放在火上考考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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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质疑巴东警方,警方办案严重失职。
对于涉嫌强奸的案件,巴东警方为什么不在第一时间提取证物?
警方是故意行为还是工作失误?
如果是故意行为,那就是袒护当地官员,湮灭证据。
如果是工作失误,只说明巴东警方已无能力办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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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海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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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敢肯定楼主就是枪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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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郑重声明:
 
庙堂之上,朽木为官,殿陛之间,禽兽食禄;狼心狗行之辈,滚滚当道,奴颜婢膝之徒,纷纷秉政。以上文字属于复制于《三国演义》第九十三回,不代表个人观点,如有疑问,请联系作者,切勿抓捕,谢绝跨省,节省资源!
 

更多作品级别:中尉等级10等级10等级10等级10积分:5281
法律都是灵活的,前不久广东女出租车司机撞死抢劫犯案,法院最终就判定属于正当防卫,之前你们这些所谓的专家就一致认定抢劫已经结束,再撞死人就是故意杀人,砖家都那么白痴,事实证明普通百姓头脑胜过砖家的典型案例!!!!
 
法院的解释是,抢劫犯还没有离开被害人的视线范围,抢劫还没有结束。
 
同理,强奸犯只要没有离开那间房子,尽管射了精,强奸就还没有结束,没有离开视线范围,只要没有离开视线范围,威胁就没有结束,正当防卫就可以实施,这有铁的案例来支持的。即使把三个人全部杀死,也可以解释称正当防卫,因为轮奸将要实施。 
呵呵,法条是灵活的,楼主不要那么死读书,也不要读死书,你还只是半桶水不到呢,充砖家卖弄什么??连法律是灵活的和扯淡的都不懂!!!

更多作品级别:六级士官等级8等级8积分:2816
请楼猪 你 不要 故意 制造 混乱 ,我们 老 百姓 不 知道 什么 左派右派,全 是 他妈的 扯淡,我们 只知道 生活,不要 在 网 上 故意 制造 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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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木三分,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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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更多作品级别:上等兵等级2等级2积分:81
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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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起来!

个人签名:

永远的少数派!
更多作品级别:列兵等级1积分:10
执法者本身就是权力,就代表了强势,在中国现有的国情下,如何独立不受影响?还是陪审团制度好,陪审团代表民众一方,这样才起到制约和平衡作用。
 
能依靠执法者本身的职业道德来约束和确保法律的公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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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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