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问【黄德智究竟对邓玉娇提出了什么要求?】;
杨局长答【异性洗浴服务】;
记者追问【意思是要让邓玉娇服侍他们洗澡?异性洗浴的概念是什么?】
杨局长答【那就是异性洗浴呗。特殊服务,或者异性服务,也许很多人理解为色情服务,性交易。但是这个案件当中,交易还没有发生,所以我们不能把它定为别的,只能定为异性洗浴。】
那么,杨局长是不是在暗示,“那就是异性洗浴呗”=“特殊服务”=“或者异性服务”=“也许很多人理解为色情服务,性交易。”?也就是说,巴东警方也就是杨局长们第一次通报先说“特殊服务”,第二次通报再说“异性洗浴服务”。然后会被“很多人理解为色情服务”,“很多人”为什么会如此“理解”?是“潜规则”还是“约定俗成”?或者,杨局长能不能解释一下,这个“异性洗浴服务”在工商机关为娱乐场所划定的“服务范围”中,有无包括?这个用词是不是专门针对邓玉娇案由巴东警方“创新”出来的?为什么要这样说?
那么,按照杨局长的逻辑推下去如果邓玉娇接受了邓贵大拿在手上说要“拿钱砸死你”的那一沓钱(据说有四千多),也就是等于说“交易”已经“发生”了,就可以算是“色情服务”、“性交易”?然后再推下去,邓玉娇再用刀把邓贵大刺死,算不算是反抗“色情服务”和“性交易”?这是说不通的,因为既然邓玉娇已经提供“异性洗浴服务”,然后收钱,“交易”发生之后,还会挥刀刺人么?
那么按照杨局长的逻辑反过来推,邓玉娇为阻止“交易”的发生,或者说就是要达到“交易还没有发生”的目的,无论邓贵大、黄德智如何辱骂、动手强行阻拦,或者按照杨局长的说法“推坐”都不从,就是要离开,在无法脱身的情况下,以刀相向,算不算“反抗色情服务”的“交易”的正当或者说正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