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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我读过关于玉娇事件的反思(很深刻)

公元2009年5月10日,历史将永远铭记这一天。
 
  据媒体报道,在这一天,中国湖北省名不见经传的巴东县里一个21岁的小女子邓玉娇,面对企图对她施暴的腐败官员,奋起抗争,在三个彪形大汉的多次按倒、殴打下,在自己的身体、生命受到严重伤害和死亡威胁的时候,拼死反抗,勇敢自卫,用随身携带的劳动工具——修脚刀,分别刺死、刺伤了两名歹徒。
   邓玉娇无奈而又勇敢的这一刀,刺中了歹徒的要害,也刺中了当今中国社会的要害。这一偶然的举动,同古今中外历史中许多偶然事件改变历史一样,将影响中国历史的进程,也或创造和改变中国的历史。
  邓玉娇的一刀,很不简单,它是向中国二三十年来的痼疾沉疴开刀。打响了人民大众向我们党内、政府里和社会上的腐败堕落等歪风邪气斗争的第一枪。
  邓玉娇的这一刀,是向我们社会中的官僚主义者阶层的腐败现象开刀!长期以来,以各种手段攫取我们党和国家一部分权力的大小腐败分子,打着共产党的旗号,干着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勾当。他们政治上腐败,背离了党的基本纲领和最终目的,不相信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极力崇拜资本主义;他们经济上腐败,几千万、几个亿、几十亿的贪污受贿,把人民的财富据为己有;他们生活作风上更加腐化堕落,不仅抱拥三妻四妾,还有的和十几个、几十个女性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还有的搞权色交易,还有的接受下级或利益有关单位的“性贿赂”、“性招待”。媒体上频频曝光的“局长买处”、“公务员强奸幼女”的案件,说明了这些腐败分子已经腐化、猖狂到了何等地步!邓玉娇的这一刀会使这些腐败分子胆颤心惊,望而却步,起到了那些不疼不痒的处分起不到的震慑作用,为我们党和政府的反腐败事业做出不可磨灭的贡献。
  邓玉娇的这一刀,是向我们社会中腐朽糜烂的现象开刀!新中国成立之初,在毛主席的领导下,荡涤了旧中国留下的污泥浊水,彻底扫除了吸毒、卖淫等社会丑恶现象,社会主义的新风尚得到光大发扬。然而这些年来,泥沙俱下,沉渣泛起,曾经一度绝迹的赌博、贩毒、卖淫、嫖娼和黑恶势力等丑恶社会现象卷土重来。一些发廊、洗浴中心藏污纳垢,暗娼猖獗,而往往这些地方都是受到当地一些腐败分子的保护,他们互相勾结,狼狈为奸,在败坏社会风气的同时,非法享受着高额利润。邓玉娇的这一刀,督促着我们的政府充分认识黄赌毒无处不在的危险性和危害性,不出重拳是无法清除这些社会毒瘤的,如果这些丑恶现象不消灭,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谐社会就是一句空话。试问:如果我们社会中到处弥漫着声色犬马、风花雪月的香风毒雾,那我们这个民族还有希望吗?!南朝陈后主的文恬武嬉就是前车之鉴!
  邓玉娇的这一刀,是向我们社会中麻木不仁的病态心理开刀!不知从何时开始,在我们这个爱憎分明、除恶扬善的国度里,一些人变得麻木不仁。事不关己,置之不理。同坏人坏事做斗争成了“傻子”,见义勇为成了难得一见的奢侈品。好人不香,坏人不臭。见怪不觉怪,见坏不知坏。吃喝嫖赌抽,坑蒙拐骗偷,随处可见。小偷盗窃,有人竟视而不见,见而不管;当众侮辱妇女、公开打砸抢杀,竟被一些人当成“活电影”而围观。这些人的麻木到了不能容忍的地步!邓玉娇的一刀惊醒了中国人:忍让不能除恶,苟且不能偷生。面对暴徒,唯有英勇抗争才能保护自己、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学习邓玉娇,人们的良心就会重新发现,人类的正义将会得到大力伸张,社会的风气将会大大改观。
  邓玉娇的这一刀,是向金钱至上、拜金主义的腐朽观念开刀!邓贵大之流以为只要有金钱,就可以为所欲为,就可以买到任何东西,包括女人的身体和贞操。然而在邓玉娇看来,只有自己劳动挣来的钱财才是干净的、正当的,决不会为那些肮脏的钞票而出卖自己的任何东西。在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里,多少人钻进钱眼里,把钱作为命根子,捞钱不择手段,挣钱不顾尊严。相比之下,邓玉娇是何等的圣洁,何等的伟大!邓玉娇的一刀告诉人们,比金钱更宝贵的东西是做人的尊严,是女人的贞操,是铮铮傲骨!金钱再多,没有傲骨,没有尊严,能守住我们的国家不受侵犯吗?能保护我们的妻子女儿不受人侮辱吗?古今中外的历史已经告诉我们,是不可能的!
  邓玉娇事件的如何处理,将对我国政治生活产生重大的冲击波,会对我们现行的制度、观念、心灵进行一次理性和实践的洗礼。
  它对我们各级党和政府是否真正落实“执政为民”理念的实际检验。邓玉娇在性别中是女性,在社会中是农民工,从事的工作是被人看不起的修脚工,她是我们社会中再弱势不过的弱势群体中的一员。她同坏人作斗争,是替天行道,为民除害。试想一下,如果没有这一刀,即使邓玉娇侥幸躲过邓贵大们的侮辱,其他女子也照样会遭到这批流氓们的蹂躏。所以说,邓玉娇应该受到英雄般的褒奖,应该是全国人民学习的榜样。我们各级的党和政府站在什么立场上来对待和处理这个事件,就是检验我们是否真正实践“执政为民”、“保护弱势群体”的试金石。
  它是对我们司法是否公平的严正拷问。邓玉娇是在自己生命受到威胁时不得已进行的反抗,是奋力抗暴的英勇行为,他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决不是所谓的故意杀人。我们的司法机关应该分清事实,秉公执法,决不能黑白不分,皂白不辨,或者为掩盖什么而制造新的冤案。受理的司法机关交出的答卷,是否合格,是否公平,人民拭目以待。
  它是中国妇女争取第二次解放的里程碑。30年前,中国妇女同男人一样,当家做了主人,获得了彻底的解放。然而在今天,一部分妇女姐妹又重新沦为性奴隶。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始终处于劣势地位,一些所谓的“潜规则”使她们受尽了现代“南霸天”和“北霸天”的欺负和蹂躏。要想不下岗,接受厂长的“潜规则“;要想提干部,接受上级的“潜规则”。要想当演员,接受导演的“潜规则”;甚至求人办事都要接受“潜规则”。有多少好姑娘不愿意失去自己的自尊和贞操,选择了无声的抗争,有的跳楼,有的自杀。
  据报道,邓玉娇现在以“涉嫌故意杀人”的罪名遭刑拘,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
  我们强烈呼吁:中纪委、最高检、高法、公安部和中国妇联立即介入邓玉娇事件,尊重事实,伸张正义,还英雄以清白。并总结事迹,宣传全国,掀起一场除恶扬善、惩治腐败、铲除社会丑恶现象的群众运动。
  我们严正警告:那些企图以各种手段掩盖事件真相、打击迫害邓玉娇的人们,请你们悬崖勒马,护法律之公正,还社会以公道。否则,历史会记住事件的真相,人民会清算那些违法之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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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我们该知道的.做我们该做的
更多作品级别:三级士官等级5等级5积分:514
此帖太深刻,太到位了,,,不改不行了,让那些苍蝇们也知道人民的力量

更多作品级别:县令等级6等级6等级6积分:1013
邓玉娇案的盲点:公众如何获知真相?
议论纷纷的“女服务员刺死官员”案,因公安机关到目前为止的三次新闻通告引发沸腾民意。是“巴东烈女”还是“杀人嫌犯”?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过失致人死亡甚至故意杀人(巴东警方是以涉嫌故意杀人立案)?人们关注着可能将影响弱女子邓玉娇今后整个人生的案件过程。

 

  迄今为止,细心的人士早已发现,此案最大的争议点莫过于公安机关三次通告中的“细微性”变化,即在第三次通告中,将前面的要求“特殊服务”改为要求“异性洗浴服务”;将“两次按倒在休息室的沙发上”改为“推坐在沙发上”;此外还增加了“争吵中,休息室内另外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这一情节。这样一来,整个案件形成了诸多盲点,其定性也可能将发生戏剧性的扭转,正当防卫中最具威慑力的“无过当防卫”或许将完全落空。

 

  人们关注真相、追问真相,尤其是当弱势一方遭遇强大威胁时,正义的情感不禁一触即发。问题在于,公众该如何获知真相呢?公安机关前后三次通报中“微言大义”式的转变,给人们的头脑逐渐笼罩上浓浓的迷雾。甚至将原本清晰的事实也越涂越暗了。在这样的情形下,再争论什么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已没有多大的意义———事实不清、证据不明,岂容有争论的余地?公安的表现也让人们难以再相信,事实会在他们“锲而不舍”的调查下彰显,正义会在其“步步推进”的努力中实现。

 

  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是作为国家追诉权的行使主体出现的,其展开侦查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证据、发现犯罪,而不能认为是完全中立的第三方———在制度设计上就不是,而是有着自己的价值取向的。在现行的制度架构里,这一中立方乃是法院。问题在于,法院的中立裁判所依据的侦查当中所获得的材料与证据,除特定情形外,法院自己并不能主动去获取证据、调查事实。这样一来,在审判机关、追诉机关之外,如果没有第三种力量的进入,那么整个架构可能将完全失衡。道理其实很简单———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如果没有第三种力量制衡追诉方,而法院又不能自己去发现事实,那么它除了认定追诉方所述的事实之外,还能做什么呢?可见,缺少了第三种力量的进入,后果将是可怕的。

 

  制度架构下的第三种力量是律师。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通过自己积极地调查取证,出具辩护意见,维护当事人的一切合法权益,同时也让事实得以还原。只是,在2007年《律师法》修改之前,侦查阶段律师并不具备辩护人资格。换句话说,律师不能介入侦查阶段,所能做的无非是申请取保候审等末节性事项而已。案件移交到了检察院之后,律师才可以获得全部的案卷材料,也才能开始进行调查取证。然而谁都知道,事情到了这一步,还有证据可供搜集吗?在最为关键的侦查阶段,律师已经“错过”了。这一规定在2007年的《律师法》中得到了大胆的修改,《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从此,律师介入侦查阶段开展调查取证,有了实质上的法律根据。

 

  回到邓玉娇案中,公安机关的恣意已经有所体现(如称其可能患抑郁症而采取了所谓的“约束性保护”措施),一次次的“变脸”更让人们没有理由相信真相会在他们手头大白。相反,第三种调查力量———律师的介入,展开证据上的竞争与碰撞,各种信息得以发掘,才有可能最终驱除阴霾、还原事实。同时也让这一过程中嫌疑人的权利得以维护,而不致沦为任意宰割的羔羊。

 

  法院需要听取辩论才能作出判决,民众也需要聆听多种声音才能获知真相。如果只能听凭一方高高在上地“发号施令”,那么,真相可能将被掩埋,正义可能将随着那一锤定音如云消散。以往所有反对律师介入侦查的理由,在这里再一次地被证明其蛮横与苍白。《律师法》的突破意义实在重大。

 

  我们希望这样的力量成为现实,希望通过其积极调查、搜集证据与法律辩论的努力,让上述的盲点被一一扫除,让事实得以呈现,也让正义在阳光下得以昭显!

 

 


更多作品级别:中尉等级10等级10等级10等级10积分:5509
炒作邓X娇的人,都是坚信四七等于二十七的东西

个人签名:

我爱我的祖国!
更多作品级别:少校等级12等级12等级12积分:12278
现在“邓、黄、林”这三个人的公务员身份最为麻烦,处理得轻不得也重不得,呵呵!

更多作品级别:上等兵等级2等级2积分:97
天高皇帝远吗?  还没远到遥不可及吧?!现在科技这么发达,想飞美国都用不了多长时间的

更多作品级别:六级士官等级8等级8积分:2853
邓贵大 的 死打了巴东县政府 一 记响亮的 耳光。
 
 
 
要 想减少 这记耳光 的 威力,只有 牺牲 邓玉娇 了 。

更多作品级别:二级士官等级4积分:474
好一篇檄文,好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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