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报道,有几个事实是清楚的,
1)邓贵大黄德智等人强行限制了邓玉娇的人身自由;
2)邓贵大黄德智等人不但主观上有逼良为娼的意识,并且客观上也进行了实施;
3)因受害人的奋力反抗,邓贵大黄德智等人的犯罪过程被迫中断;
4)整个事件中,虽然死者是邓贵大,但是邓贵大黄德智等人始终处于事实上的强势和加害人地位,邓玉娇始终处于被迫保护自己的地位;
5)邓玉娇在案发过程中始终坚持据理力争,并且案末在向警方报案时用明显的话语告知有人重伤的情况,在那种场合下仍然表现出明显的救助意识,实属不易!更加说明了其正当防卫意识自始至终没有变化。
6)警方无视受害人的各种理性和正当防卫的表现,只根据死了人和抑郁症药物就将受害人邓玉娇刑事拘押并送往精神病院,使受害人面对极大精神压力并可能真正创造出一个新的精神病人使该案沉冤,实属处置不当。
根据以上事实,我认为:
1,该案件的举证方不应该是邓玉娇,而应该是邓贵大黄德智等人,因此即使受害人的内衣被洗净也不应该妨碍案件举证;
2,除死者之外的其他加害人必须负刑事责任;
3,玉娇应该获得合理的误工补偿和精神赔偿;
共和国的法律绝不会纵容邓贵大黄德智等人非法拘禁、逼良为娼的行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