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楚天都市报》2009年05月28日巴东专电(首席记者钟楠记者宋枕涛)——《邓玉娇爷爷:孙女在看守所并未反映被强奸情况》。报道称,昨日,邓玉娇的爷爷邓正兰在恩施巴东县接受了本报记者的独家专访。
邓正兰昨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解除委托合同主要是因为:两个律师没有按照委托人的授权,在他们的职责范围内调查、搜集邓玉娇无罪、罪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的证据;而是虚构事实,把简单的案情复杂化了。邓正兰表示,去看守所探望时邓玉娇并未反映被强奸的情况,律师无根据的说法,没有恪守律师的职业道德。
邓正兰透露,原聘律师在与邓玉娇见面后,非常痛苦的表情,引起他和家人的担心,他随即向当地警方提出,要到看守所探望邓玉娇。
5月22日中午,邓正兰和张树梅获得警方准许,到巴东县看守所探望了邓玉娇。
邓正兰介绍,在10多分钟的探望中,他询问了邓玉娇羁押中的生活状况,邓玉娇表示:还好,由于身体不好,自己吃饭前民警都会询问她要吃什么菜,自己说什么菜,都能落实安排。
探望结束前,邓正兰劝慰邓玉娇,案发后她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为案件从轻处理创造了好的条件,并叮嘱邓玉娇要如实陈述案情。
好一个懂法知法,深明大义,维护邓玉娇利益的“巴东爷爷”!
国家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直至被判刑后送交监狱执行刑罚之前,由看守所羁押。因此,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与外界的通信问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及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五条 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如此,既然家属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可谈及案情。邓玉娇“巴东爷爷”到看守所见了孙女十多分钟,在警察在场且不得谈及案情的情况下,邓玉娇如何反映?邓玉娇爷爷又何以认定孙女没被强奸。前委托的两律师虚构事实,把简单的案情复杂化了?
我不想说,邓玉娇“巴东爷爷”超出一般人一但听闻自己的亲人有无罪可能的正常反应,却硬要自己的孙女以认罪获取从轻处理创造了好的条件超出常人的反应,是否已经够得上上精神病院鉴定的资格。但单从邓玉娇“巴东爷爷”如此地通情达理,如此的伟大、懂法知法、深明大义和义正词严,就已经说明一切了。
有一句俗语,为了掩盖一个错误,往往需要继续制造更多的错误。奉劝有关各方面的人士忽再欲盖弥彰,同时也劝戒“巴东邓玉娇爷爷”不要变成“邓玉娇巴东爷爷”,真相是按不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