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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邓玉娇案民意更关注事件真相

张千帆

 

       近日,湖北省巴东县女服务员邓玉娇刺死官员一案引起强烈反响。据《广州日报》报道,该案案情一波三折、扑朔迷离。先是传说邓玉娇精神抑郁、个性冲动,在遭到官员推搡和人民币击打后便奋起杀人,有关方面甚至对她做了“精神鉴定”。

当一开始报道酒店女服务员杀死官员的时候,我们似乎面临着又一个难题。

       民意和法律的对立似乎给我们出了一道难题:服从民意,就意味着损害法治;服从法律,则有可能让一些人认为这不过是应验了“窃钩者诛”的老话而已。民意之所以质疑法律,正是因为法律对邓玉娇这样的弱势者显得尤其好用,而对于官员和富商有时却无可奈何。

       然而,随着案情的发展,民意关注的已经不仅仅是邓玉娇是否应该以杀人罪遭到起诉,而是杀人事件的真相。其实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民意并不要求一个特定的结果,而只是要求获得事件的真相和看到公正的处理。

       在当今中国,民意压力对于保证调查、取证和审判公正发挥着特殊而重要的作用。邓玉娇案让我们看到,民意是没有必要和法律对立的;恰好相反,民意可以成为推动法治进步的力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民意所要求的结果也正是法律所要求的结果,依法审判是体现民意的最可靠保障,而在“依法”出于种种原因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民意就成为推动司法回归公正的中坚力量。

       至少,人民有权知道事件真相;也只有满足人民的知情权,民意才可能作出理性判断。理性的民意不能无视法律,更不能违背法律,但是完全可以通过各种舆论渠道表达要求政府和司法机关依法办事的呼声。

作者系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


您的帖子被章晓华于2009-05-29 11:16:2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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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有马克思列宁主义者怕群众的道理呢?有了错误,自己不讲,又怕群众讲。越怕,就越有鬼。我看不应当怕。有什么可怕的呢?我们的态度是:坚持真理,随时修正错误。我们工作中的是和非的问题,正确和错误的问题,这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问题。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不能用咒骂,也不能用拳头,更不能用刀枪,只能用讨论的方法,说理的方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一句话,只能用民主的方法,让群众讲话的方法。(《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一九六二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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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能因为要防范轮子而因噎废食,不再呼吁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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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代表民意,法律是民意呼声。把民意与法律对立是贱踏民意。实际上是死法操作者玩弄民意。政腐在玩弄民意。贱踏民意,就是贱踏法律;贱踏法律,就是贱踏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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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以下是天地人行在 2009-05-29 12:09:45 发表的:

法律代表民意,法律是民意呼声。把民意与法律对立是贱踏民意。实际上是死法操作者玩弄民意。政腐在玩弄民意。贱踏民意,就是贱踏法律;贱踏法律,就是贱踏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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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尽不平求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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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凌驾于道德之上”是缪论。法律凌驾于道德之上是死法,违反民意。法律应从民意来,法律于服务民意。脱离民意的“法律”是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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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凌驾于道德之上”是缪论。法律凌驾于道德之上是死法,违反民意。法律应从民意来,法律服务于民意。脱离民意的“法律”是死法。“法律凌驾于道德之上”是缪论,我已驳斥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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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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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岩山 信江水 饶州府 枫岭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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