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财产税现状
1994年,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我国进行了新一轮较为全面深入的税制改革。但是涉及财产税的改革内容较少。我国现行税制中的具有财产税特征的税种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车船税等。基本属于个别财产税,分别针对有选择的个别财产,如房产、车船、土地进行课税。
1、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
1951年8月国务院首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1984年进行利改税时,国务院决定对内资企业和个人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个人继续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
这是1988年国务院发布施行的一个地方性税种,其目的是为了促进合理使用城镇土地,适当调节城镇土地级差收入,针对使用城镇土地征收。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收入归地方政府所有。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3、土地增值税
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于1994年开征。财政部于1995年1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在全国贯彻实施。开征土地增值税,其目的是为了有效地抑制炒买炒卖“地皮”、“楼花”等获取暴利的投机行为,防止国家土地增值收益流失,保护正当房地产开发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收入归地方政府所有。纳税人在房地产合同签订日起7日内申报纳税,一次性缴纳。
4、契税
是指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国家向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契税基本法规是
5、车船税
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