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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兵的处境

70年代末,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我军的武器装备逐步得到了改善,一批批科技含量较高的武器陆续装备到了部队,由于部队兵源素质赶不上部队发展的要求,保养维修这些装备便成了首要问题,有的严重影响到了部队的正常的战备训练,如某新型坦克装备到了某部后,正准备合成演习,结果坦克出现了故障,部队自己排除不了,还要请工厂的技术人中员到部队修理这些坦克,那时全军的武器设备完好率仅占用55%-60%.而这时外国主要军事强国,如美国,前苏联,日本等军中士官司已占到部队总兵源的40-50%.而我军还沿用"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特别是每年的入伍退伍时严重的青黄不接,军中清一色义务兵,军中无士官.
军队急需改革,改变现有部队兵源素质迫在眉睫,刻不容缓,结合我国当时的国情,军情,借鉴外军好的经验,走中国强军之路,在邓小平同志关于"辈子兵"的思想指导下,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全会通过<关于兵役制度问题的决定>我军史上第一次出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世界上仅有的志愿兵,而且<决定>中对志愿兵的待遇也作了明确规定.
志愿兵的政治待遇,如听报告,看文件,发书刊等,可按排职干部待遇.
根据工作需要,志愿兵提为干部时,年龄可适当放宽,宽慰但最大不超过三十五岁,批准权限按干部任免手续办理.
志愿兵实行工资与供给制相结合的制度,除由国家免费供给伙食和被装外,另按级别发给工资.每人每月基本工资标准:一级三十六元,二级四十四元,三级五十四元,四级六十四元,五级七十四元,六级八十五元,七级九十六元,八级一百零八元.
志愿兵的随军家属在志愿兵转业时按转业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有正式工作的配偶,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安排
志愿兵探亲和车辆船费报销,未婚的志愿兵每年可准予探亲一次,除途中往返时间外,假期一般不超过20天,其乘火车船住的等级,按干部的规定执行,已婚的志愿兵按已婚干部探亲规定和车船费报销办法执行
志愿兵的困难救济,福利待遇,伤、残优待和牺牲、病故后的抚恤,均按干部的有关规定办法执行.
志愿兵经组织批准退出现役转业的,本人要求复员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符合退休条件的,分别办理转业复员退休手续,并按干部的有关待遇发给各种补助费,粮食定量和被装发放均按干部的有关标准执行.
志愿兵的转业安置,转业志愿兵,安排在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保留其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如工作需要,可以集体所有制的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调动,转业志愿兵,就根据国家经济建设需要和本人专业,专长,确定分配系统或单位,所需劳动指标,由民政部提出,交劳动人事部列入国家当年下达的和各省,市,自治区的劳动计划内,并保证落实,县(市)安置部门,也可以先安置,后结算,接受单位应热情欢迎,妥善安置――――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军务部和总政组织部,干部部1986年2月18日颁发(1986)政组字第十四号“关于义务兵战士提干或转为志愿兵后应及时函告地方人民政府的通知”应由所在团以上单位及时函告其家庭所以地县,市民政部门,由县,市的民政部门转告其所在乡,镇的人民政府,对其家属停止物资优待,收回那份责任田,战士改为志愿兵后,即已是职业军人,他们退伍转业后,国家要给他们安置工作,生活也有了保障,收回那份自留地,那是自然的。
 回顾历史,从以上已经执行的各种文件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得出的结论是:志愿兵的待遇基本上是比照或按同级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办理的。而且写进了共和国法典,尤其是对他们转业后也作了明确规定,国家要给他们安置工作,生活应该有保障。
其实,志愿兵制度在工军史上只实行了21年,特殊的年代,产生了特殊的志愿兵,它光荣地完成了历史的使命,在我军史上悄然走过了,但那些曾为国防事业奋斗的成千上万的志愿兵,他们作为职业军人,没拿国家高额补偿,只是默默无闻地把人生最宝贵的青春年华无私的贡献给了部队,为了部队彻底改革,最终实现义务兵与士官结合的兵役制度奠定了基础,作出了贡献。特别是当时部队改革提干制度,一律不从战士中直接提干,干部要从军队院校中培养产生,他们中很多人都是干部培养对象,干部苗子,由于政策提不了干,但正值部队干部不够,急需用人之际,只好把个人利益与荣誉抛在脑后,顾全大局,服从组织安排,不负使命改为志愿兵,代理排职、副连职、助理、参谋、主任等职务,继续服役,尤其是他们在十多年的戎马生涯中,经受了自卫还击生与死的考验,抗洪抢险,抗震救灾物经历了血与火的洗礼,作为军人,在部队是训练能手,技术骨干,管理人才,无愧于军队,无愧于时代,这铁的实事,是有目共睹的,这短暂光辉的一页也将永记军史--------
目前,昔日的志愿兵绝对大多数已转业到地方工作,幸运的被安置分配到国家政府机关,行政事业没有下岗失业的,他们仍然有较稳定的工作,固定的收入,所不幸被分配到国有企业破产下岗及其他下岗失业单位的志愿兵,他们的工作,生活确实遇到了他们个人难以解决的困难。由于中央只有对军转干部下岗再就业的文件,没有提到享受干部待遇的现在下岗失业的志愿兵,有些地方政府基本上没有管下岗失业的军转志愿兵,有人甚至认为志愿兵只是一群退伍老兵,与义务兵没什么两样,有些所谓的政治家还出馊主意,散布什么改革就是需要作出牺牲,付出代价,难道他们所说的牺牲,就是要成千上万转业志愿兵与老工人一起买断,转业志愿兵不同与老工人,老工人有房子住、住房公积金、至少有点积蓄,而志愿兵转业到企业连单位业务都来不及学习和熟悉,脚跟都没站稳,下岗了,企业解散了、破产了。所以转业干部、志愿兵、义务兵成了弱势群体,而且多少年来中央政府并未察觉或不去解决。其实,如果人们认为70年代诞生的志愿兵是军旅中的一枝花,是军中骄子,那么就不应该认为它是一朵昙花,那么过早的被人遗忘。为什么被人们遗忘?一是由于缺乏对志愿兵应有的正面,有力的宣传(实际上社会很多人他们根本不了解什么是志愿兵,他们还只记得抗美援朝的志愿军,不能不说多少有些偏见和不理解)。二是志愿兵本身就是一群弱势群体,自身维权意识差,弱势群体容易被社会忽略。
所在希望党中央,中央军委在大力宣传志愿兵的同时,对它的过去应加以肯定,本着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原则,象关心军转干部那样,更加关注爱护这些下岗失业的志愿兵,虽然他们在编制上不曾是干部,但享受了干部待遇,特殊年代,很多人也是当干部用的,为军队,国家建设牺牲了自己最关键的青春年华,更何况国发(1978)223号文件,至今也没作废。既然文件没有作废,解决志愿兵下岗就业的事为什么还这么难办?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中后期至九十年代末,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队伍里出现了一批《志愿兵》,他们不是军官,但是他们中间有大部分人干了军官事,他们绝不是义务兵,但在后来的命运中,他们还不如一名义务兵。现役期内,他们享受的是介于官与兵之间的政治与经济待遇,退役时他们享受的是与城镇义务兵同等就业权力。他们中间99.99%出自贫困落后的农村,呈现出地区越落后、家庭基础条件越差,转改《志愿兵》者越多,他们的背景注定他们根本无法与城镇义务兵相提并论,自他们转改志愿兵那天起,他们在农村的土地被收回,他们的身份被置换为城镇,但他们城里无房,农村无地,所有社会关系都在农村,这批《志愿兵》在中国、乃至全球军史上是一奇,特殊历史背景下、特殊战略对策下产生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稀有兵源,国家根据当时的国情,也制定了一系列相关该兵源的待遇政策,虽然贡献与待遇成反比,但他们都能以大局为重,忍耐着、战斗着,该种兵源目前已不复存在,但大部分人都还健在,随着社会的不断进化,国力不断增强,他们不但没有及时享受到随之而来的丰硕成果,而是随着社会在变,《志愿兵服役条例》静止不动,使得这批《志愿兵》的生存危机四伏,社会上有人把他们与城镇义务兵混为一谈,还有人以为他们是抗美援朝战场上下来的,更有甚者,不知道他们属于那支队伍的等等,各种各样揣测的都有。《志愿兵》兵役制度在中国军史上实际只实施了二十一年,这二十一年间的现役及退役军人们都清析地见证了他们存在的价值,记录了这段历史,为充分体现他们的价值,体现“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治国战略方针,应该实事求是去评价他们,给他们一个公正、公平、公开的定性,他们中间有一部分人的复员证与下岗证几乎是同一时间到手,一部分人工作一两年就下岗,还有一部分人根本就没有上过岗。截止目前,最长的合法权益已无故中断十多年,他们心中痛、梦中恨,委屈之情难以言表。他们是弱势群体,他们都是打敌人的高手,但他们却被自己人打的一塌糊涂。他们的身世可概括为:“出生在跃进年代”,“革命在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交替年代”,“复员、失业于市场经济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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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形势的需要有了志愿兵
现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议志愿兵改为干部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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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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