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邓玉娇案为什么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答:案情表明:被告人邓玉娇用水果刀将邓贵大刺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但她主观上并无杀害邓贵大的故意,只是意图造成他一定的伤害,制止对她的侵害,她没有想到她的行为造成对方的死亡。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造成被害人死亡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构成故意伤害罪,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故意的内容。行为人如果主观上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主观上是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出于过失,则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邓玉娇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问:被告人邓玉娇为了制止邓贵大侵害的防卫行为,有人认为是正当防卫,法院判决认定为防卫过当,您认为怎样认定是正确的?
答: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防卫过当,是正确的。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规定,邓玉娇为了防卫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邓贵大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用水果刀伤害侵害人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可以肯定其行为是防卫行为。至于是认定为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关键在于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从事实情况看,邓贵大的侵害行为不是很严重,并且侵害的不是重大的人身权利,被告人邓玉娇却用刀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致死,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而难以认定构成正当防卫,而应认定构成防卫过当。
问:被告人邓玉娇构成的故意伤害罪,法定刑是很重的,为什么判处免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