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林友能,今年46岁,为了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现向您们反映洞口镇人民政府常务副镇长徐传廉的违纪违法行为。洞口镇人民政府常务副镇长徐传廉具体有下面四个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
一.从事房地产经营
洞口镇人民政府常务副镇长徐传廉违反中发〔1984〕2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一律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也不允许利用职权为其家属、亲友所办的企业谋取利益”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自2005年8月开始缠着我,利用我在洞口县城开发区的良好的社会关系来合伙从事房地产生意。
2005年3月9日我用朋友关系,和徐传廉从陈光风手购得地基一片,2006年4月28日我从向章春、向辉手购得地基一片,两人合伙在健民路边修建商品房,从事开发房地产。修建住宅一座:共计宿舍十五套,地下车库十个,商业门面500余平方米。除两人各留一套宿舍、各一个地下车库外,其余十三套宿舍、八个车库均对外出售。洞口镇人民政府常务副镇长徐传廉违背诚实信用的公序良俗,见利忘义,不与我商量,不经我同意,私自购买收款收据;擅自将其中的五套宿舍六个车库私下出售,私自收款170万元之多。洞口镇人民政府常务副镇长和我修建的商品房项目总收入肆佰柒拾玖万柒仟柒佰伍拾元(4797750元);项目产生利润2807521.6元。徐传廉和我各应占1403760.8元。
二.刑事诈骗犯罪
洞口镇常务副镇长徐传廉为了侵吞合伙人的财产和利益,居然花言巧语,用诈骗手段,谎称其要从银行借公积金贷款急需办理房产证,以找不到我为由,骗我没有文化的妻子在其假造的办理房产证及向银行贷款的报告上签字,骗取了我妻子的签字后,徐传廉将该报告第一页抽出,换上一页他伪造的虚假《联合集资建房协议》装订在一起。徐传廉持此伪造、变造的假《联合集资建房协议》从房产、国土部门骗取了应属徐传廉和我共同所有的518平米的门面房的产权手续!使应属我所有的259平方米的商业门面房不翼而飞!洞口镇人民政府常务副镇长徐传廉的诈骗行为给我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达90万元之巨(不计间接损失)!
三.贿赂干部
洞口镇人民政府常务副镇长徐传廉为了恶意侵吞修建商品房的利润,在不出示任何单据的情况下,罗列在办理国土房产手续时给领导及有关人员送钱的理由行贿达112636元之巨。(参见修建商品房账目徐传廉开支第13号凭证)
四.霸占房产证
洞口镇人民政府常务副镇长徐传廉出于霸占我私人房产的目的,将我所居住的健民园二楼的商品房的房产证隐匿达二年之久,至今不肯将我们的私房房产证交给我们。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洞口镇人民政府常务副镇长徐传廉的诈骗私有财产和经营房地产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其行为已经严重地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为此,我请求您们督促有关部门查处徐传廉的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报告人:林 友 能
二○○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一.从事房地产经营
洞口镇人民政府常务副镇长徐传廉违反中发〔1984〕2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一律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也不允许利用职权为其家属、亲友所办的企业谋取利益”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自2005年8月开始缠着我,利用我在洞口县城开发区的良好的社会关系来合伙从事房地产生意。
2005年3月9日我用朋友关系,和徐传廉从陈光风手购得地基一片,2006年4月28日我从向章春、向辉手购得地基一片,两人合伙在健民路边修建商品房,从事开发房地产。修建住宅一座:共计宿舍十五套,地下车库十个,商业门面500余平方米。除两人各留一套宿舍、各一个地下车库外,其余十三套宿舍、八个车库均对外出售。洞口镇人民政府常务副镇长徐传廉违背诚实信用的公序良俗,见利忘义,不与我商量,不经我同意,私自购买收款收据;擅自将其中的五套宿舍六个车库私下出售,私自收款170万元之多。洞口镇人民政府常务副镇长和我修建的商品房项目总收入肆佰柒拾玖万柒仟柒佰伍拾元(4797750元);项目产生利润2807521.6元。徐传廉和我各应占1403760.8元。
二.刑事诈骗犯罪
洞口镇常务副镇长徐传廉为了侵吞合伙人的财产和利益,居然花言巧语,用诈骗手段,谎称其要从银行借公积金贷款急需办理房产证,以找不到我为由,骗我没有文化的妻子在其假造的办理房产证及向银行贷款的报告上签字,骗取了我妻子的签字后,徐传廉将该报告第一页抽出,换上一页他伪造的虚假《联合集资建房协议》装订在一起。徐传廉持此伪造、变造的假《联合集资建房协议》从房产、国土部门骗取了应属徐传廉和我共同所有的518平米的门面房的产权手续!使应属我所有的259平方米的商业门面房不翼而飞!洞口镇人民政府常务副镇长徐传廉的诈骗行为给我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达90万元之巨(不计间接损失)!
三.贿赂干部
洞口镇人民政府常务副镇长徐传廉为了恶意侵吞修建商品房的利润,在不出示任何单据的情况下,罗列在办理国土房产手续时给领导及有关人员送钱的理由行贿达112636元之巨。(参见修建商品房账目徐传廉开支第13号凭证)
四.霸占房产证
洞口镇人民政府常务副镇长徐传廉出于霸占我私人房产的目的,将我所居住的健民园二楼的商品房的房产证隐匿达二年之久,至今不肯将我们的私房房产证交给我们。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洞口镇人民政府常务副镇长徐传廉的诈骗私有财产和经营房地产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其行为已经严重地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为此,我请求您们督促有关部门查处徐传廉的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报告人:林 友 能
二○○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