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著名法学家马克昌一个问题一如何采信证据?
“但马克昌说,就他掌握的案情,无论在第一现场或第二现场,都难以找到性侵犯的确凿证据,打官司就是靠证据,没有证据不能乱说”。《南方周末》2009年6月25日第三版《法学家身陷邓玉娇案漩涡》一文,有这一段话。
“打官司就是靠证据,没有证据不能乱说”。马克昌不愧是著名法学家这个观点言简意赅千真万确。如果是平民百姓相互之间打官司,其提供的证据经法院法庭庭审、质证。而后,法院根据证据“三性”原则——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查明案件事实,判定案件性质、是非。此时,法院法官之素质、之公正就是很重要了。证据的鉴别、筛选、认定、采信全靠法官,官司之输赢亦全凭证据。马克昌教授所言不虚。
但是,平民百姓要打行政官司——进行行政诉讼,其被告对象是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尤其是像公安局长之类,控告有权有势之人滥用警力利用公安警察随意抓人、关押人。由此,不得不先与公安非法拘人打官司。再与诬陷人的当权者打官司。众所周知,公安警察掌握调查权,证据的收集、确定,基本由之主导。且法院的立场、判断向其倾斜。这,该怎么办?举一实例:
2006年10月11日上午十时左右,桂圆派出所两位警察乘城建集团派出的小轿车,在集团保卫人员的陪同下来到原告家门口,后带原告去桂圆派出所。在派出所连续“询问”25小时,第二天(2006年10月12日)上午12时左右,即送往罗湖看守所。拘留十天,罚款500元。“违法”之名是2006年9月26日下午二时许,在城建集团503办公室“故意打伤”城建集团党委付书记、纪委书记徐某某。天啦!在罗湖看守所,警察要原告在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因这是“莫须有”的“违法”之名,原告坚决予以拒签。
十天后(2006年10月22日上午),原告从罗湖看守所出来。第一,向罗湖区人大申诉。2006年11月中旬收到区人大法工委转来的罗湖公安分局对此案调查的“回函”。回函称:2006年9月26日下午16时50分城建集团徐某某去桂圆派出所报案,之后,派出所迅速展开调查。半个月后拘留此人。第二,向罗湖区人民政府要求行政复议。又无果。第三,向罗湖区人民法院递行政诉讼状。2007年3月初,原告与被告双方在罗湖区法院“交换证据”。由此,看到了罗湖公安分局出具的24份“证据”。当看到证据1桂圆派出所姚某警察的“处警经过”、证据2徐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据12“验伤鉴定书”、证据13“受案登记”等时,目瞪口呆大吃一惊!人民警察怎么会这样?
2007年3月中旬,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证据质证阶段,原告及律师依客观事实和常识,指出了对方——被告罗湖公安分局出具之“证据”,相互矛盾、相互否认的重大“不合法、不真实”之处。如:证据13“受案登记”表明2006年9月26日14时50分徐某某已亲临桂圆派出所“报案”,此刻该派出所经以“立案”。但证据1却显示同一时间2006年9月26日下午二时五十分,警察姚某在徐某某的办公室“处警”,并听取徐的报案。显然,徐某某不是孙悟空,绝不会“分身术”!这两个证据只能“同假”,不可能“同真”。
证据12“验伤鉴定书”是本案的直接证据。其显示的时间是2006年9月26日,没有“小时”、更没有“分钟”,也没有区分上午、还是下午。且徐脖子上的伤:长六公分、宽两公分。简直像是刀割!更反常的是:证据2徐某某的“询问笔录”,其时间表明居然是2006年9月27日15时20分,亦既“案件”发生25小时之后。办案警察问徐某某伤在何处?徐答:无大碍。徐前一天即26日就拿到了“验伤鉴定书”,其验伤鉴定书之结论为“轻微伤”。此时,直接拿给警察不就一目了然吗?更奇怪的是,徐对昨日进行的“验伤鉴定”竟然不向办案警察提出一字一句。整个询问笔录未见一字记录。请问,难道是徐某某忘记了?徐不是小孩,当书记的记忆怎么能忘记这样的大事呢。可以肯定的是:证据12“验伤鉴定书”是为了滥用警力抓人,靠“关系”事后补充的。亦是不真实的!
法院之庭审被告被逼得连连招架。庭审结束其一位法制科的警察亦认为,要拘人也要在26日,即事发当日。几天后,罗湖区法院的判决书出来了。判决书对罗湖公安分局出具的所有“证据”全部予以采信。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原告出具的证据5“罗湖公安分局给罗湖区法工委之回函”,罗湖法院不予采信。这可是罗湖分局向直接的上级法律监督部门——人大法工委对此案的调查工作报告!其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摆在明处。不过,罗湖法院亦很清楚一旦采信此证据,罗湖公安分局后来出具的24份证据,统统站不住脚。因为此回函白纸黑字地表明:徐某某为2006年9月26日16时50分去桂圆派出所“报案”。这样,就明确证明了“处警经过”、“受案登记”、尤其是“验伤鉴定书”等所谓证据完全是“作假”!属伪造拘人证据。还有,17时所有医院的法医室全部下班,仅仅十分钟完成报案、询问笔录、开具验伤委托书、行进几千米、到医院做完验伤、并拿到“验伤鉴定书”等等,除非徐某某是“神仙”!
为求正义只得继续上诉。2007年5月中旬,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及律师义正词严指出了罗湖公安分局拘人“证据”漏洞百出,且互相矛盾、互相否认,不合法、不真实。被告罗湖分局及第三者徐某某虽百般抵赖,但理亏词穷。同年8月,深圳市中级法院下达判决书维持罗湖区法院不合法之判决。
2008年3月6日,原告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继续申诉,高院当日予以受理。这,给与原告已希望。一年后,2009年3月6日收到广东省高院的“驳回通知书”。高院除仍维持深圳中院之不合法判决外,还进一步认为罗湖公安分局非法抓人竟然形成所谓的“证据链”,并突出了证据1姚某的“处警经过”。这一切,还存在“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吗?原告此刻麻木了。只有一个信念——到北京去,找最高法院、找最高检察院、找全国人大,直至找党中央、胡主席!
“白纸黑字”证据凿凿,要一个真相、要一个事实、要一个清白,竟这么难!尊敬的著名法学家马克昌教授,能给一个客观之答案、并帮帮原告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