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报警告丈夫为了什么?
昨天晚上,市民潘女士和丈夫外出会友。饭后,喝了酒的丈夫执意要驾车,妻子劝阻不下,向民警报了案。《7月5日舜网-济南时报》
昨晚7点多,市民潘女士和丈夫一起到舜耕路附近一家酒店参加朋友聚会。潘女士的丈夫和朋友一起喝了不少啤酒,晚上9点多聚会结束时,潘女士见丈夫走路有些晃,担心丈夫酒后驾车出事,就向他提议,把车放在这里,一起乘坐出租车回家。潘女士的丈夫却不同意,称自己喝这点儿酒没事,执意要开车离开。潘女士急得在一旁不停拉扯着丈夫,不让他开车,双方随后在街边争吵起来。正在此时,潘女士看到了巡逻的民警,就请民警来帮忙。民警在了解具体情况后,对潘女士丈夫的行为进行了严肃批评。随后在民警的劝说下,潘女士的丈夫把车停放到酒店内的停车场里,两人乘坐出租车离开。
这位潘女士不顾一切的阻止丈夫酒后驾车,万般无奈,求助于民警,真可说是一位明智的好妻子,她的义举可能挽救了一次生命,她的义举可能避免了一次不该发生的车祸,她的义举是一个妻子应该在关键时候应尽的责任,这样的女士应该是更多做妻子的人学习的榜样。
酒后驾车严重违反交通规则,我国近年来不但通过各种形式对酒后驾车的危害进行广泛的宣传,坚决杜绝酒后驾车。而且在许多交通要道对司机进行停车检查,包括闻到酒精气味后的酒精度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项规定:机动车驾驶员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第二十九条(一)项规定:醉酒的人不准驾驶非机动车。第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处,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驾驶证。第七十七条第(五)项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可以并处吊扣3个月以下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还规定:饮酒或者使用毒品的当事人如拒绝提取血液,并有反抗行为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强制提取,提取完毕后必须立即解除,如此严格的规定,足以说明国家交规在酒后驾车这一问题上的严厉程度。
6月30日晚,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金盛路发生一起醉酒驾车导致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造成3人当场身亡,2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有4人受轻伤。经抽血化验,肇事司机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381毫克,而每百毫升80毫克就属于醉酒,显然,肇事司机属严重醉酒驾驶。肇事司机张明宝跟人在金盛路一家饭店吃饭,喝了七八两白酒。饭后,他驾驶苏ATH900牌号黑色别克君越轿车在金盛路由南向北行驶准备回家,车辆失控后沿途先后撞倒9名路人,撞坏6辆路边停放的轿车。醒酒后的他说:“我想想后果真的很害怕,我等于成了刽子手啊!”他说,愿意卖房、卖车,尽最大努力赔偿死者和伤者家属,同时希望广大开车人吸取他的教训,千万不要酒后驾车,防止害了自己又害他人。
这位张明宝的身边假如也有象潘女士一样的一位妻子,这场车祸就不会发生。这次车祸的巨额赔偿可能要使这位个体施工负责人倾家荡产,更有可能要坐牢和偿命。他不但毁了肇事者一个好端端的家庭,同时也毁了九个受害者的家庭,损坏了六辆停放在路边的小轿车。正如他自己所说,自己成了真正的杀人的刽子手。
酒后驾车危害极大,在全国各地的听证会上,对酒后驾车反映极大,要求加大惩罚力度,江苏的一次听证会上,有人提出发现酒后驾车,终生取消驾车资格,可见公众对酒后驾车的深恶痛绝程度。
潘女士向警察报警成功制止了丈夫的酒后驾车,这是一个值得提倡的好办法,所有和酒后驾车者在一起的人,都应学习潘女士的这种认真负责的精神,对于酒后驾车的问题决不可迁就,更不能报以幻想或者侥幸心理,因为醉酒的人已经丧失了自控能力,这时的驾车可能出现幻觉和失控行为,车速很快,醉鬼这时就是借车杀人的刽子手。身边的人极力阻止酒后驾车,不光是对驾车者和自己的生命负责,也是对所有的路人的生命负责,是对社会的负责。制止酒后驾车是全社会每一位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所有驾车者应自觉遵守交规,坚决杜绝酒后驾车的现象,为自己负责,为家庭负责,为路人和社会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