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刷新 上页 下页
中华网论坛10周年 活动专区
跳转到
楼主

储户提防血汗钱被银行的铁嘴“吞的骨头都不剩”

储户提防血汗钱被银行的铁嘴“吞的骨头都不剩”存钱变吞钱,储户提防血汗钱被银行的铁嘴“吞的骨头都不剩”
遇见过这样的事情吗?你把辛辛苦苦攒了大半辈子的大笔款项存进银行,当然要存银行啦,银行有那么高的公信力,还有那么精密的安全系统,这血汗钱存放在里面真是上上策!可是,银行被犯罪分子诈骗了,也或者银行遭遇黑社会恐怖分子抢劫了,然后高级法院就判决说:不好意思哈,这个,这个法律程序有问题,事实不清,需待刑事案件审理结果出来我们再做定夺……
  搞什么搞?银行被诈骗了,不对储户负责、不支付储户要提取的现金,高级法院还要玩弄法律技巧,行蒙骗受害者、包庇犯错误的银行之实!
  敢问,如今的天下,还有贫民百姓站着生活的立锥之地吗?
  事情是这样的: 2006年12月,鹤壁市金源投资有限公司将准备兑付给数万养殖户3000万元资金临时存入郑州市商业银行;发现存款异常向河南省公安厅报案,公安厅破获了涉案金额过39234万元内外勾结作案的震惊全国的特大金融案件;大用公司因兑付给养殖户资金开出280万元支票遭到拒付引发诉讼,遂提出要求兑付其余全部存款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合并审理,淇县法院和鹤壁中院合并审理后查明:大用公司的3000万元存款合法真实有效,判决郑州市商业银行兑付存款本息。
  终审判决执行后,郑州市商业银行提起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竟然以(2008)豫法民提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推翻这一简单的存款关系案件,包庇郑州市商业银行!
  朗朗乾坤、昭昭日月,欠债还钱、一名公民在银行存款,然后着急用钱了,再拿着凭据去取的时候,却被告知“这不符合法律程序,等事实弄清楚了,我再支付给你。”敢问,这是什么外交辞令?我在你这里存了钱,存的又不是十几年不能取的死期,要真是私死期存款我倒也认了,可是,河南大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只是将准备兑付给数万养殖户3000万元资金临时存入郑州市商业银行而已,暂时而已,究其原因,无论是广大的小额储户,还是如此公司这样的储蓄大户,看上的、信赖的无非是银行的安全、可信赖性。
  在社会主义中国,商业银行的职能无非有四点:信用中介职能、支付中介职能、信用创造功能、金融服务职能,千万储户无论出于哪种目的,无论进行何种社会活动,只要有资金流通,只要有买卖行为,与银行是脱不了干系的。也正因为银行与人们的关系如此紧密,更因为银行所提供的可信赖服务,人们才无比的信赖之,将大笔或是小笔的金钱进行储蓄或是其他流通、支付的经济活动。
  可是,郑州市商业银行明明将储户3000万的存款平白无故蒸发掉,为什么却迟迟不予归还?!如此行为,郑州市商业银行将自身作为一家银行的社会职能、社会道德置于何处?!它践踏的,是无数储户的信赖!它伤害的,是无数储户的价值观!如今的社会,连一向自诩为“最安全理财管家”的银行都无法信赖,这个社会还有什么样的信用机构是可以信赖的??
  来看一下郑州市商业银行的“丑陋”面目,其实不丑陋,装修豪华,又在繁华的街道上,可是,丑陋的是它的行为与心灵!
  
  请再仔细地看一看,就是这家银行,将储户的3000万吞的骨头都不剩,还恶人先告状,不满淇县法院和鹤壁中院的正义判决,申诉给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
  这个世界,还真是“有理寸步难行,无理走遍天下”了!
  
  鲁迅先生面对黑暗的旧社会,铿锵有力地说了这样一句:我已经出离愤怒了!是的,我已经出离愤怒了!大用集团已经出离愤怒了!无数的无辜储户、无辜的养殖户们已经出离愤怒了!欠钱的倒是不折不扣的大爷了!
  社会主义的中国是个法治社会,任何人都不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事件的结果还是令人满意的,我们来回看下整个事件的简略经过:淇县法院一审判决商行还钱,商行不服上诉至鹤壁中院,鹤壁中院判决维持原判(判商行还钱),商行不服,申诉至河南高院,高院不顾事实,竟然判商行胜诉!焦作中院刑事案件判决商行经理等人内外勾结,实施犯罪,事实清楚!
  好一个“实施犯罪,事实清楚”!真的是大快人心!储户们,想存钱的时候千万看清楚,不要存到这家银行,不然你的血汗钱被吞了你都无处诉冤屈!在此,给广大的储户们友情提个醒!
  




案件综合分析图1

 
 
  案件综合分析图2

 
 
  执行异议书
    
    执行异议人:鹤壁市金源投资有限公司(原河南大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因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豫法民提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特提起如下执行异议,理由如下;
    一、该再审判决有意回避郑州商行与异议人客观存在的存款关系,有意让郑州商行逃避了应承担的兑付责任,而导致异议人主张的存款权利的落空!
    异议人存入郑州商行的资金被郑商行商城支行行长戴东英伙同临柜营业部主任毛岩青采取调换印鉴的方式转走,该刑事案件已经破获,异议人与郑州商行的真实的存款关系已证实,郑州商行也不否认收到了异议人的存款,储户存取款是储户应有的权力,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并不影响存款法律关系中存款银行承担的兑付存款责任。事后存在的追赃行为也不可能影响存款行对于储户的返还存款责任。
    存款人的开户存款是真实的,郑州商行单位本身也不涉嫌诈骗,实施诈骗的是包括郑州商行单位工作人员在内的犯罪嫌疑人个人,但犯罪嫌疑人个人并不是本起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作为存款人的原河南大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要求提取存款和郑州商行被犯罪分子利用该笔存款骗走了3000万元资金,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事实、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民事存取款的法律关系;另一个是刑事诈骗银行资金的法律关系。存款纠纷的处理结果是银行支付储户存款;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是犯罪分子返还诈骗银行的资金并承担刑事责任。刑事案件的任何处理结果都不应当影响银行支付储户存款的法律后果。这两个案件是完全独立的,两个案件的处理无论程序和结果都互不影响。
    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所谓的程序错误为由,故意回避存款案件法律关系,漏判了异议人对于郑州商行的诉讼请求!
    异议人已提出了针对郑州商行要求支取存款的诉讼请求,针对该请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双方有所谓的管辖权约定等程序错误为由而未审理原一、二审判决中所确认的异议人的诉讼请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是按照再审程序审理的该案件,当事人也都在河南省的范围内,针对异议人的诉讼请求应该一并作出处理,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却有意撇开,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异议人的支取存款的诉讼权利根本无法实现。这导致异议人的诉讼权利被完全剥夺。
    三、退一步将,即使本案件存在郑州商行提出所谓的刑事案件查明的事实和处理结果可能与本案产生冲突,需要等待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也可以中止审理本案,异议人和郑州商行也都提及了这个情况;况且针对案件事实,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早在2008年10月,已公开开庭审理了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现在已经下达一审刑事判决书,确认了异议人存款的真实存在;当事人虽无权调阅,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同一区域有上下级关系的法院调阅并不难,确实需要等待刑事审判结果,也可以暂时中止,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却抢在下达的刑事判决前于2009年3月匆忙下达再审审结的民事案件,这符合便利当事人诉讼的便民原则吗?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袒护了郑州商行,实质上伙同郑州商行掠夺了存款人权利,导致异议人存款取款权利的根本丧失,现对该判决提出异议,强烈要求撤消该错误判决!
    
    
     执行异议人:
    
     2009年5月25日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3

 
 
  关于河南省高级法院审监庭坑害存款人、包庇郑州市商业银行可能引发危机社会稳定事件的
  紧急情况反映
  
  2006年12月,河南大用集团公司原所属大用投资发展公司将大用公司准备兑付给数万养殖户3000万元资金临时存入郑州市商业银行;发现存款异常向河南省公安厅报案,公安厅破获了涉案金额过39234万元内外勾结作案的震惊全国的特大金融案件;本公司因兑付给养殖户资金开出280万元支票遭到拒付引发诉讼,遂提出要求兑付其余全部存款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合并审理,淇县法院和鹤壁中院合并审理后查明:本公司的3000万元存款合法真实有效,判决郑州市商业银行兑付存款本息。
  终审判决执行后,郑州市商业银行提起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竟然以(2008)豫法民提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推翻这一简单的存款关系案件,包庇郑州市商业银行!
  一、该再审判决故意玩弄法律技巧,连双方存在的真实的存款关系都被河南省高院审监庭以所谓事实不清、需待刑事案件审理结果而否定,导致存款人存款权利的根本落空!
  本公司存入郑州商行的资金被郑商行商城支行行长戴东英伙同临柜营业部主任毛岩青伙同采取调换印鉴的方式伙同其它犯罪分子转走,郑州商行也不否认收到了存款人的存款。
  存款人在郑州市商业银行处存款,存款进入银行后就转化为银行资金了,银行的义务是向存款人付款。即使是金融诈骗,诈骗对象也是银行的钱而不是存款人的钱,诈骗的受害人是银行而不是存款人。诈骗犯罪并不影响银行对外责任的承担,至于银行和犯罪嫌疑人的关系,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存款人要求提取存款和银行被犯罪分子利用该笔存款诈骗了3000万元资金,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民事存取款的法律事实;另一个是刑事诈骗银行资金的法律事实。存款纠纷的处理结果是银行支付存款人存款;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是犯罪分子返还诈骗银行的资金并承担刑事责任。银行没有理由以刑事案件没有处理拒绝兑付存款人存款。
  即使存在郑州商行提出所谓的刑事案件查明的事实和处理结果可能与本案产生冲突,需要等待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也可以中止审理本案;况且针对案件事实,焦作市中级法院早在2008年6月已公开开庭该刑事案件,当事人虽无权调阅案卷,但河南省高级法院作为同一区域有上下级关系的法院调阅并不难,确实需要等待刑事审判结果,也可以暂时中止,河南高院审监庭也明知该情形,但其确抢先在刑事判决前于2009年3月匆忙下达再审审结的民事判决。以需刑事案件审理结果并存在所谓的程序错误为由,撤销了原已生效的判决。这符合便利当事人诉讼的便民原则吗?!这是借法律之名,行袒护犯罪银行之实际!
  涉案主犯陈永安(原河南大河村公司董事长)、杜卫星(原河南大河村公司总经理)以票据诈骗罪被判处死刑,郑商行商城支行行长戴东英伙同临柜营业部主任毛岩青被判处无期徒刑,银行有关人员内外串通,将存钱的这家公司预留在银行的真实印鉴片予以更换,然后持假印章伪造转账支票,随意支配他人账户内的资金。案件真相已经大白。存款人持自己的真印鉴和印章,却无法在银行取出钱来,应该说这是一次对银行信用危害极大的犯罪行为,是公众对银行公信力和信赖的一次极大破坏!
  哈尔滨ST东北高速与中行河松街支行也与本案及其近似,最高院判决书内容显示,即使本案所涉及款项的丢失,系因中国银行河松街支行原负责人涉嫌刑事犯罪行为所致,但由于东北高速与中行河松街支行建立存款关系,而非与个人建立存款关系,故银行内部人员犯罪所应承担的责任,并不能排除单位的民事责任。因此,最高院判令中行向ST东北高赔付2.93亿存款及相应利息。
  二、河南省高院毫无法律根据的以所谓的程序错误为由,故意回避存款案件法律关系,故意漏判了大用公司对于郑州商行的要求提取存款的诉讼请求!
  存款人已提出了针对郑州商行要求支取存款的诉讼请求,针对该请求,河南省高院以双方有所谓的管辖权约定等程序错误为由而未审理原一、二审判决中所确认的存款人的诉讼请求;河南省高院是按照再审程序审理的该案件,当事人也都在河南省的范围内,针对存款人的诉讼请求应一并作出处理,而河南省高院却有意撇开,河南省高院该判决袒护了郑州商行,实质上伙同郑州商行掠夺了存款人权利,导致本公司存款权利的根本丧失!
  现正是金融危机时期,淇县人民法院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强制执行回转,郑州市商业银行要求执行回转已兑付给养鸡农民的资金,本公司将采取一切合法手段和措施捍卫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情况反映人: 鹤壁市金源投资有限公司
  
   (原河南大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09年6月25日
  
 

更多作品级别:上校等级14等级14等级14等级14等级14积分:24238
顶起来

跳转到


活动聚焦

论坛热点

论坛精选

科技推荐

趣游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