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温克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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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赞成陈光标的“倡议”
看到了一个新闻,说的是中国“首善”陈光标先生在接受“中华慈善突出贡献人物奖”时发出倡议,希望富人每年拿出百分之二十的财富扶贫:百万富翁年捐二十万元、资助一百户人;千万富翁年捐二百万、资助一千户人;亿万富翁年捐二千万、资助一万户人。
我对陈光标先生在去年5.12汶川地震时候的作为感到非常敬佩,陈先生对公益慈善行为的长期坚持也让人刮目相看,不过我对陈先生的“富人每年拿出百分之二十的财富扶贫的”倡议,却觉得不以为然。这个倡议之不切实际是明摆的,推究下去,其实也反映了某些似是而非的观念的流行。
中国处在一个独特的社会转型期,权力运转的不规范,权利的不对等,以及部分群体灰色的财富积累过程,都激发了一种广泛的仇富情绪,富人的财富正当性似乎一直受到质疑。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审视这种仇富情绪,有其合理性因素需要正视。不过这种情绪不应当颠覆私有产权的神圣性原则和法律的无罪推定原则,除非有确切证据证明特定富人的财产来源的违法性,否则就不应该一般性的质疑富人财产的正当性。
既然一般意义上,富人财富的正当性并没有问题,那么富人在道德上并不亏欠社会,根据亚当斯密的经典观点,富人在财富积累的过程中已经给社会作出了贡献。那么这种以财产多寡作为区别指标,去要求富人拿出20%的财产的呼吁也就没有合理性可言,而更像是迎合社会上浮躁的仇富情绪,隐含了某种道德上的暴政的意味。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如果富人财富的正当性是 普遍受到质疑的,那么公益慈善行为并不是一个良好的道德漂洗机制。通常来说,公益慈善行为是社会的第三次分配机制,如果一个社会的基础分配制度和二次分配 制度都是扭曲的,过分强调第三次分配机制,反映的是某种社会病态,事实上,很多贪官都热心公益捐赠。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以公民精神,参与公共生活,推动一个 权力和权利恰当配置的制度,使得公民们都有充分的创富自由,而公共权力不再成为少数群体牟取私利的工具。
而从公益慈善的实际做法来看,很多时候也容易被用来掩盖公共权力的失职。与陈光标先生在汶川救灾中的快速行动相比,部分公共权力机构在救灾行动中的迟缓.低效让人震惊。而众所周知的一个公益行动“希望工程”同样反映了地方政府在落实义务教育方面的失职。在一个缺乏公共机构问责机制的制度环境中,淡化公共机构的责任,而凸显企业家或者富人的公益行为,这可能是一种危险的趋向。毕竟任何公益行为,都无法替代政府的基本责任。
另外,陈的倡议对扶贫问题的复杂性也缺乏考 虑。一个百万富翁资助一百户人,千万富翁资助一千户人,这是一种有效的扶贫方式吗?这看上去更象是施舍,而不是扶贫。很多穷人之所以是穷人,是因为制度性 的歧视,是因为他们被剥夺了权利,而并不是因为他们懒惰或者无能,实际上,绝大部分穷人并不需要施舍,他们需要的是创富的自由和平等的权利。甚至于对那些 享受这种施舍的少数人,这种“资助”也未必是道德的,因为很明显,这是在鼓励懒惰,这是一种歧途。作为一个对比,孟加拉银行家尤努斯在扶贫方面的作法完全 不同,他把机会和责任同时给予了穷人,其效果也是有目共睹。
在汶川地震中,陈光标和王石都被推到镁光灯 下,不同的是他们被置于道德的两端。现在看来,这种简单的道德审判忽略了复杂的社会情境。在当下,企业家们在发挥企业家才能创造财富的同时,如何在公共领 域发言,如何承担社会责任,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非此即彼的问题。参与公益捐助,展现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固然体现了一种社会责任。而如我另外一篇短文提到 的,像王石那样承诺在商业行为中不行贿,坚守商业规则,也体现了一种重要的社会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