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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都忘了吗?醉酒驾车判死刑早有先例

90年代末,河南驻马店一公安分局政委张金柱就因醉酒驾车造成一死一伤引起社会很大反响,后来,张金柱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当时,我国的刑法还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有人记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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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时还没有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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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是以故意伤害罪判死刑的,不是故意杀人罪。
况且当时没有出台相关的道路安全法规,按当时的刑法规定交通肇事是罪不至死的。所以张金柱这起案件的确是判错了,冤案。
我还记得当时以为当地官员写的内参“张金柱罪不可赦,但罪不至死”
以及当时最高法院院长的一句“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下不为例”的荒唐批条。
16位法律专家没有比得上一个批条,不知道是不是我们国家法制的悲哀。
 但四川案件不同,我们国家已经明确了交通肇事和故意伤害以及故意杀人的区别,所以判这厮死刑很正确,另外就是在四川他也不是第一个因为交通肇事被处死的人了。已经有先例了还往上冲,典型的找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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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是证明驾驶员是否有能力正确使用汽车的标准。正确使用汽车不只是会驾驶汽车,更重要的是要懂得遵守交通规则。懂得珍惜人的生命。长期无证驾驶就是不懂得珍惜人的生命,醉酒驾驶就有故意杀人的心理。喝醉酒了 ,人就是不能控制自己,不能控制自己,却要去驾驶一个危险的,会要人生命的东西,难道说不是故意杀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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