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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孙某醉酒驾车被判死刑量刑过重么?

7月23日,成都醉酒驾车的孙伟铭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此举引发争论,其实看了这么多的讨论,我认为这无非就是2个是否的问题:1、是否孙存在主观故意及放任结果的发生的故意;2、是否量刑过重。
 
有人最近发帖,说是孙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完全是过于自信和侥幸。我完全不同意这个观点。
其实他的通篇反驳词简单点说就是:肇事者整个人喝得迷迷糊糊,完全没有意识,根本就不是故意所为。那么我想请问一下,孙某作为一个受过良好教育的成年人,知不知道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通过国家有关机关考试取得驾驶执照后才能驾驶机动车辆?知不知道酒后不能驾车?知不知道交通肇事后逃逸会受到法律严惩?连初中生都知道的事情,我想孙不会不知道吧?既然他知道,那么他不是明知故犯是什么?
那篇文章又说了:成都法院一方面认定孙醉酒,另一方面又认定孙明知道,这两种认定就是相互矛盾的。那么我想请问:醉酒前他不知道么?难道说孙醉酒的时候脑子就不是他的脑子了?他在喝酒前记忆力就丧失了?
文章又说了:驾驶证只是证明一个人具备了基本的驾车技能,并不能保证驾车者就不会造成危害,它更不能成为有驾驶证者的免死金牌。同样,没有驾驶证并不能证明无证者就不会开车,也不能成为判处死刑的理由。无证者没经过培训,他们是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后果的。
我说吧,这就是诡辩。“无证者没经过培训,他们是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后果的”。大哥,你这辈子没受过教育吧?凡是受过教育的不会不知道无证驾车可能出现的后果吧。”
文章还说了:“如果有驾驶证就被判处交通肇事罪、无驾驶证者就判处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无疑就增加了有驾驶证者可免死刑这一新的特权阶层!同样的行为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这对无证者来说是一种赤裸裸的不公平。”
照你这么说,无证者开车上街对行人就公平了?孙某对逝者和家属就公平了?您居然对一个不讲究公平的人讲公平,您可真大度啊!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普通的交通肇事罪同属于刑罚分则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但在主观上前者为故意犯罪,而后者为过失犯罪。孙某长期无证驾驶,并多次违反交通规则,他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时,仍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这就属于故意犯罪。基于此,将其判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从法律上看根本没有任何漏洞可言。
 
关于是否量刑过重,我觉得这完全是因为我国的法律对于酒后驾车处罚过轻了。请注意,我说的是酒后驾车,不是交通肇事。
一般来讲,如果喝得极少,血液酒精浓度不到0.2mg/ml,但啤酒喝三瓶左右,红酒喝半瓶左右,或者白酒喝3两左右,人的血液酒精浓度就已经超过0.8mg/ml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血液酒精含量0.2-0.8mg/ml)驾驶机动车的,暂扣驾驶证1-3个月,并处罚款200-500元;醉酒(血液酒精含量超过0.8mg/ml)驾驶机动车的,处15日以下拘留、暂扣驾驶证3-6个月,并处罚款500-2000元。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这个法先放在这里,因为我看到有人拿出欧美法律的什么人性化来说事,那么我就请你看看欧美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美国:血液酒精含量超过0.6mg/ml,无条件吊销驾照,并可能被判刑;醉酒驾车发生撞人事故,以二级谋杀罪判刑,并付出巨额赔偿。
德国:血液酒精含量超过0.3mg/ml,即可吊销驾照,达到0.5mg/ml即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巴西圣保罗:08年6月修订法律,血液只要含有酒精就禁驾1年,酒精含量超过0.3mg/ml,判刑6个月至3年。08年上半年,圣保罗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基本持平,新规出台后,死亡人数同比下降12%。
日本:新法规定血液酒精含量0.15mg/ml要吊销驾照,超过0.25mg/ml的,将原来处3个月以下拘役或5万日元以下罚款,提高为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万日元以下罚款。
由此可见,我国对于酒后驾车的处罚太轻了,这就造成驾驶员对于酒后驾车的处罚毫不在意,酒后的交通肇事也屡见不鲜。
既然有些驾驶员对于法律是一种漠视态度,那么法院就通过此案的判决警告他们,让那些曾有过酒后驾驶、肇事逃逸等危险行为的人知道,一旦他们的行为威胁到群众的安全,法院的处罚将非常严厉。这个首例因交通肇事而被判处死刑案件的判决将为法院在今后处理此类案件树立一个风向标,表明法院对这种恶劣行为的严厉态度。
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义: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此案就属于“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这一范畴。既然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那么基于此案的恶劣影响及法律的警告作用,判处其死刑完全正确。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认为此案的判决完全没有问题。

我本人认为,经过上诉后,本案存在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的可能性。
究竟结果如何,让我们静观其变吧。

个人签名:

做人得有良心!
更多作品级别:列兵等级1积分:11
此人死有余辜!

更多作品级别:二级士官等级4积分:425
漠视生命,死有余辜!

更多作品级别:二级士官等级4积分:384
 那个挨千刀就是主观上的故意,在此惨祸前1500米他与别车亲密接触后为逃避而高速逃离!

更多作品级别:一级士官等级3等级3等级3积分:239

更多作品级别:县令等级6等级6等级6积分:903
不重。是有人太轻。

个人签名:

子非鱼,安知鱼之乐。
更多作品级别:四级士官等级6等级6等级6积分:1008
你就没酒后驾过车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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