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钢案,说道底是一起由资产重组案而起的“无产阶级维权集体利益的突发事件”。用张志祥系的口吻说“工人阶级的国有情节在起作用了”。
陈国君,系张志祥私人财团总经理,通过重组通钢,遂入主通钢,把持通钢正常生产活动。对陈国君生前,以何种利益分配形式获得300万的年薪,本人表示不解(到底300万年薪是从通钢账上划出,还是从张志祥系财团名义下直接发放,这点是“陈国君受伤致死的祸因之一”)。
吉林省对陈国君案的处置符合正常国家司法程序,本人表示支持。
捉贼捉赃,捉奸捉双,陈国君家属要求锁凶,合情合理。但归案拿凶,空口无凭,当时陈国君受伤现场混乱,恐在事后的今天要查出“直接导致陈死亡的 重击伤人者已是很难”,现场目击者绝不可能100%确定“致死陈国君的那一击是出自谁人之手”。陈国君家属、张志祥系财团要维护“其正义”,司法也要讲求 证据定性,此案发现场的直观照片就得有,非“确切的罪案现场照片”不足以定性直观的犯罪嫌疑人”。以事实依据为由,以刑法为准绳,陈国君案得查,而且,必 须得查个“清楚”才能刑事拘留直接嫌疑人。
陈国君是受伤致死,“陈国君并非因钝器一击毙命”,这是陈国君因伤致死案的关键,在继后的陈国君案庭审期间,应予以重点关注。陈国君面对众通钢 维权工友,其明确的表述了“其将以千余人在三月内代替通钢所有的在职员工”,这是导致突发事件的直接导火索,此为“界定谋杀与伤人致死性质的界定点”。以 “陈国君因伤获救,并在离开现场后才死亡”的情况来看,陈国君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定性为“伤人”,切记“此案不是谋杀”(案件缺乏谋杀的计划时间),庭审对 于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是否要被定为“死刑/无期/十年以上徒刑”这是值得关注的。
通钢案,是两本账。一案是伤人致死的陈国君案;另一案是国有资产被私有化的重组,而这是案起的另一 由头,一起国有资产达百亿的重组,是否公开?公正?符合二道湾的国情?案情得放开查,一件归一件得查。“张志祥曾说,通钢早晚是他名下的",那请问,张志 祥系的如此雄心壮志由在何方?由爆料者不断叙述:张志祥在2005年起,已是二次往复介入通钢,其控股国有特大型资产的重组手法,让人疑惑,通钢重组案的 直接责任人为何如此善待张志祥?...通钢重组案,事情不明!待查!张志祥要求为陈国君死胚案稽查,那他所参与的重组案,请一并予以通篇重视、“复审”,并予以公示,全国人民拥有对集体资产的知情权。 通钢案,是两本账,一笔归一笔,绝对不能有糊涂账出现。中国可以默许模糊的生活琐事,但国家集体资产问题、人民的生存问题,切不要容许“模糊”二字啊!
此案为无产阶级广大人民关注,中国人爱国爱家,由此,请颜色分子慎言,请敌国分子慎言,中国不要挑拨离间、祸起一方的人来恶搞,陈国君其人,乃祸水一方、不安宁一方的祸首也!但这仅仅是陈国君或陈国君可能涉及的张志祥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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