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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通钢案是两本账!两案得并重查处!

通钢案,说道底是一起由资产重组案而起的“无产阶级维权集体利益的突发事件”。用张志祥系的口吻说“工人阶级的国有情节在起作用了”。
 
陈国君,系张志祥私人财团总经理,通过重组通钢,遂入主通钢,把持通钢正常生产活动。对陈国君生前,以何种利益分配形式获得300万的年薪,本人表示不解(到底300万年薪是从通钢账上划出,还是从张志祥系财团名义下直接发放,这点是“陈国君受伤致死的祸因之一”)。
 
吉林省对陈国君案的处置符合正常国家司法程序,本人表示支持。
 
捉贼捉赃,捉奸捉双,陈国君家属要求锁凶,合情合理。但归案拿凶,空口无凭,当时陈国君受伤现场混乱,恐在事后的今天要查出“直接导致陈死亡的 重击伤人者已是很难”,现场目击者绝不可能100%确定“致死陈国君的那一击是出自谁人之手”。陈国君家属、张志祥系财团要维护“其正义”,司法也要讲求 证据定性,此案发现场的直观照片就得有,非“确切的罪案现场照片”不足以定性直观的犯罪嫌疑人”。以事实依据为由,以刑法为准绳,陈国君案得查,而且,必 须得查个“清楚”才能刑事拘留直接嫌疑人。
 
陈国君是受伤致死,“陈国君并非因钝器一击毙命”,这是陈国君因伤致死案的关键,在继后的陈国君案庭审期间,应予以重点关注。陈国君面对众通钢 维权工友,其明确的表述了“其将以千余人在三月内代替通钢所有的在职员工”,这是导致突发事件的直接导火索,此为“界定谋杀与伤人致死性质的界定点”。以 “陈国君因伤获救,并在离开现场后才死亡”的情况来看,陈国君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定性为“伤人”,切记“此案不是谋杀”(案件缺乏谋杀的计划时间),庭审对 于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是否要被定为“死刑/无期/十年以上徒刑”这是值得关注的。
 
通钢案,是两本账。一案是伤人致死的陈国君案;另一案是国有资产被私有化的重组,而这是案起的另一 由头,一起国有资产达百亿的重组,是否公开?公正?符合二道湾的国情?案情得放开查,一件归一件得查。“张志祥曾说,通钢早晚是他名下的",那请问,张志 祥系的如此雄心壮志由在何方?由爆料者不断叙述:张志祥在2005年起,已是二次往复介入通钢,其控股国有特大型资产的重组手法,让人疑惑,通钢重组案的 直接责任人为何如此善待张志祥?...通钢重组案,事情不明!待查!张志祥要求为陈国君死胚案稽查,那他所参与的重组案,请一并予以通篇重视、“复审”,并予以公示,全国人民拥有对集体资产的知情权。 通钢案,是两本账,一笔归一笔,绝对不能有糊涂账出现。中国可以默许模糊的生活琐事,但国家集体资产问题、人民的生存问题,切不要容许“模糊”二字啊!
 
此案为无产阶级广大人民关注,中国人爱国爱家,由此,请颜色分子慎言,请敌国分子慎言,中国不要挑拨离间、祸起一方的人来恶搞,陈国君其人,乃祸水一方、不安宁一方的祸首也!但这仅仅是陈国君或陈国君可能涉及的张志祥系。

您的帖子被子佳火于2009-07-31 10:20:3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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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者不可刚,阴柔三寸力道,铁指寸进,劲断霸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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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了陈国军一个人 换来了通钢千万人的生存  死的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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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皆有因果,支持通钢工友,支持无产阶级保护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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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者不可刚,阴柔三寸力道,铁指寸进,劲断霸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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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两案并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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愤不尽中华不平事,青我万里大中华——愤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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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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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卑未敢忘忧国 胸怀天下为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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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贫穷但很强大的阶级终于震怒了!
 
贪官尚未杀完
工人仍需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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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容情,司法应当严格执行,执法必以证据为重,支持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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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者不可刚,阴柔三寸力道,铁指寸进,劲断霸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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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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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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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理性,比较客观,凡事有缘由,不是我们想的那么简单,要是一个纯粹的打人致死案,并且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应当不难处理。
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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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正确的观点,拒绝无聊的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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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阶级团结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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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为有弗为,知足知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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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还是占有不少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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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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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级对立,理所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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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在哪?不会是老板的苦肉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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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一字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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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能耗,高污染,低产能的钢厂就应关停并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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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动势力开始猖狂反攻了,给正义的工人罗织上一个骇人听闻的罪名、把黑社会的恶名冠到工人头上,这就好下手了!反 动势力从来都是这样镇 压革命力量的,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仍然还是!
 
 
对于工人阶级的叛徒,必须严厉制裁!谁诬告正义工人,就叫他死无葬身之地!
大家正睁着眼睛看着,看谁敢做工人阶级的叛徒!
 
向伟大的通钢工人致敬。
 
工人阶级万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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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永远的伟人!鄙视为个人私欲而罔顾大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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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回复已经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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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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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把第一本帐定为涉嫌故意杀人或故意重伤致人死亡罪不妥,或者说不全面

您的帖子被清仪永恒于2009-07-31 16:06:5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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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在一跟贴已经论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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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如果有其他犯罪行为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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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要回贴,聪明的人清楚,我不能说,毕竟法律风险是存在的,不能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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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以下是清仪永恒在 2009-07-31 16:20:55 发表的:

为什么我要回贴,聪明的人清楚,我不能说,毕竟法律风险是存在的,不能回避
你的思路存在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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愤不尽中华不平事,青我万里大中华——愤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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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案,要由铁证定,一切要由证据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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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是该有人说说国有资产属于谁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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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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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我统三军,那就是小倭寇的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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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求的就是证据的有效性,在庭审立案前,一切的罪责控诉,必须出自铁证的有效性。
 
法律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假使什么都是以主观臆断出发行事,那么此案将会更加复杂。由主观臆断出发的话,此案的庭审控辩都将走为一种人为干涉罪案的“人治国家”的老路。
 
此案中,通钢工友的问题明确,但不是没有胜诉的可能。铁证铁案,陈国君家属要赢,也不是嘴上说是那么简单的。

您的帖子被足球教父于2009-07-31 16:37:5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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愤不尽中华不平事,青我万里大中华——愤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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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分析的很有道理,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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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无阿弥陀佛!南无观音菩萨保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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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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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笑间,樯橹灰飞烟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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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石震得藏虎出......
 
窝在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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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国就是治吏,礼仪廉耻国之四围,四围不张,国将不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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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外交官应该从军人中选,别在那外交学院或外语大学的软蛋们中去选 了,中国已经再也丢不起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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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过虑,伤人致死的板子最后将会打在当时在场的非在岗人员------社会人员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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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以下是清仪永恒在 2009-07-31 16:18:05 发表的:

应该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如果有其他犯罪行为应当数罪并罚
聚众扰乱,说到底,还是有预谋的组织性行为,若由此推去,恐将是要被衍化成一桩有预谋的杀人案!控词的角度,不是可以由律师的思辨来随意改变的。
 
陈国君案,是一起突发事件,这是必须首先明确的,由陈国君“口出妄言而起的公愤”这也是本案案发“突然性”的最大焦点。司法惩罪,讲求的犯案的“瞬时性”,突发事件拥有突发性激发因素。有些看似平常的罪案,往往最终被定性的量刑标准,就在“犯罪的瞬时性”上。
 
凡是得以事实说话,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说“有”,那就要有“铁证”,否则,就是主观臆断,司法过程可以不予理睬!

您的帖子被足球教父于2009-07-31 16:49:2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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愤不尽中华不平事,青我万里大中华——愤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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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以下是hao08在 2009-07-31 16:42:10 发表的:

不用过虑,伤人致死的板子最后将会打在当时在场的非在岗人员------社会人员身上
“伤人”是有的,但陈国君的“死”是在离开案发现场后的医院。至此,因为失血过多,或者是治疗方式不得当,都有可能直接导致陈国君的死亡。
 
陈国君离开案发现场,其死因,就存在多重因素。国家刑事侦查,对此,不会无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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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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吓死的~~~~~~~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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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非必要 那就不必要 做一个认真而简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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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经历时间长过程复杂,重点在后半截,从二楼楼梯摔下一楼(也有可能是失足摔成胪部致命伤)阻延救护等多处都可以成为重点,本来不该出现但却活跃于现场的社会人员尤其引人注目,在这件多重点的案件中社会人员.......
 

您的帖子被hao08于2009-07-31 17:41:5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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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两案得并重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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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解的矛盾,如何和谐得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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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人打陈国军,是他自己害怕了,从楼上掉下来的!
      这事,当时在现场的几千工人都看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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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以下是足球教父在 2009-07-31 16:42:56 发表的:

引用:以下是清仪永恒在 2009-07-31 16:18:05 发表的:

应该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如果有其他犯罪行为应当数罪并罚
聚众扰乱,说到底,还是有预谋的组织性行为,若由此推去,恐将是要被衍化成一桩有预谋的杀人案!控词的角度,不是可以由律师的思辨来随意改变的。
 
陈国君案,是一起突发事件,这是必须首先明确的,由陈国君“口出妄言而起的公愤”这也是本案案发“突然性”的最大焦点。司法惩罪,讲求的犯案的“瞬时性”,突发事件拥有突发性激发因素。有些看似平常的罪案,往往最终被定性的量刑标准,就在“犯罪的瞬时性”上。
 
凡是得以事实说话,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说“有”,那就要有“铁证”,否则,就是主观臆断,司法过程可以不予理睬!
 
如果涉嫌犯罪,那么行为人必须是故意或者是过失,从通钢事件发生的事实,恰好有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基本特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行为人扰乱礼会秩序的手段主要有:聚众冲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在地;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门前、院内大肆喧嚣吵闹;封锁大门、通道,阻止工作人员进入;围攻、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毁坏财物、设备;强占工作、营业、生产等场所;强行切断电源、水源等等。行为人在实施本罪中,殴打工作人员,毁损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实行数罪并罚。如果我是公安机关要立案侦察,你说他们不这样做吗?侦察的目的就是取证,追求的结果就是你说的办成铁案。
 

更多作品级别:少校等级12等级12等级12积分:13126

引用:以下是足球教父在 2009-07-31 16:46:14 发表的:

引用:以下是hao08在 2009-07-31 16:42:10 发表的:

不用过虑,伤人致死的板子最后将会打在当时在场的非在岗人员------社会人员身上
“伤人”是有的,但陈国君的“死”是在离开案发现场后的医院。至此,因为失血过多,或者是治疗方式不得当,都有可能直接导致陈国君的死亡。
 
陈国君离开案发现场,其死因,就存在多重因素。国家刑事侦查,对此,不会无视的。
所谓聚众是指纠集多人实施犯罪行为,一般应当是纠集3人以上,有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有积极实施犯罪活动,行动特别卖力,情节比较严重的积极参加者,在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过程中,有时还会有受蒙蔽的群众,被威胁的一般违法者、围观者、起哄者,纠集3人以上是指包括聚首和积极参加者在内3人以上。如果是一人或二人闹事引得众人围观起哄的,不构成本罪。聚首聚集众人的手段多种多样,可以是煽动、收买、挑拨、教唆等等,聚首可以是躲在幕后唆使、策划而不亲自实施具体扰乱行为人的。

更多作品级别:少校等级12等级12等级12积分:13127

引用:以下是足球教父在 2009-07-31 16:26:37 发表的:

引用:以下是清仪永恒在 2009-07-31 16:20:55 发表的:

为什么我要回贴,聪明的人清楚,我不能说,毕竟法律风险是存在的,不能回避
你的思路存在障碍。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故意构成。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这种扰乱活动,制造事端,给机关、单位与团体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的某种无理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由于本罪是聚众性犯罪,因而进行扰乱活动必须基于众多行为人的共同故意。这种共同故意并不要求行为人之间的故意联系十分紧密,只要行为人明确自己以及他人是在实施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的行为即可,并不要求各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或犯罪动机完全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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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来资重组,为何亏了就跑,盈利了又来抢夺国有资产的红利。这么来去自由,这么无耻的私营企业,是谁在帮其大开方便之门???吉林国资委那帮家伙就没有猫腻????

更多作品级别:少校等级12等级12等级12积分:13128

引用:以下是足球教父在 2009-07-31 16:35:54 发表的:

法律讲求的就是证据的有效性,在庭审立案前,一切的罪责控诉,必须出自铁证的有效性。
 
法律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假使什么都是以主观臆断出发行事,那么此案将会更加复杂。由主观臆断出发的话,此案的庭审控辩都将走为一种人为干涉罪案的“人治国家”的老路。
 
此案中,通钢工友的问题明确,但不是没有胜诉的可能。铁证铁案,陈国君家属要赢,也不是嘴上说是那么简单的。
我们的愿望都是好的,你说的对,案件是要有证据,官司是打证据,你忽略了,这已经是一公诉案件,主动权是在公安机关,即使没有陈的家属报案,此案公权利都会介入,你有证据证明你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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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以下是足球教父在 2009-07-31 16:42:56 发表的:

引用:以下是清仪永恒在 2009-07-31 16:18:05 发表的:

应该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如果有其他犯罪行为应当数罪并罚
聚众扰乱,说到底,还是有预谋的组织性行为,若由此推去,恐将是要被衍化成一桩有预谋的杀人案!控词的角度,不是可以由律师的思辨来随意改变的。
 
陈国君案,是一起突发事件,这是必须首先明确的,由陈国君“口出妄言而起的公愤”这也是本案案发“突然性”的最大焦点。司法惩罪,讲求的犯案的“瞬时性”,突发事件拥有突发性激发因素。有些看似平常的罪案,往往最终被定性的量刑标准,就在“犯罪的瞬时性”上。
 
凡是得以事实说话,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说“有”,那就要有“铁证”,否则,就是主观臆断,司法过程可以不予理睬!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并非一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都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的只能是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即在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追究其行政责任,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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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教父,谢谢你的回贴,你说了该说的,你的思路是对的,你说出如何规避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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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以下是清仪永恒在 2009-07-31 18:09:32 发表的:

引用:以下是足球教父在 2009-07-31 16:42:56 发表的:

引用:以下是清仪永恒在 2009-07-31 16:18:05 发表的:

应该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如果有其他犯罪行为应当数罪并罚
聚众扰乱,说到底,还是有预谋的组织性行为,若由此推去,恐将是要被衍化成一桩有预谋的杀人案!控词的角度,不是可以由律师的思辨来随意改变的。
 
陈国君案,是一起突发事件,这是必须首先明确的,由陈国君“口出妄言而起的公愤”这也是本案案发“突然性”的最大焦点。司法惩罪,讲求的犯案的“瞬时性”,突发事件拥有突发性激发因素。有些看似平常的罪案,往往最终被定性的量刑标准,就在“犯罪的瞬时性”上。
 
凡是得以事实说话,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说“有”,那就要有“铁证”,否则,就是主观臆断,司法过程可以不予理睬!
 
如果涉嫌犯罪,那么行为人必须是故意或者是过失,从通钢事件发生的事实,恰好有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基本特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行为人扰乱礼会秩序的手段主要有:聚众冲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在地;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门前、院内大肆喧嚣吵闹;封锁大门、通道,阻止工作人员进入;围攻、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毁坏财物、设备;强占工作、营业、生产等场所;强行切断电源、水源等等。行为人在实施本罪中,殴打工作人员,毁损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实行数罪并罚。如果我是公安机关要立案侦察,你说他们不这样做吗?侦察的目的就是取证,追求的结果就是你说的办成铁案。
 
聚众扰乱?谁?公诉?你看见哪个嫌疑人了?聚众煽动,主要分子,请问你看见哪个主要分子了?陈国君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哪个人是犯罪嫌疑人,懂吗?想公诉?呵呵,你找了大段的法律条文,呵呵,你明白你在干什么吗?无用功!或者,你想让所谓的你所假想的聚众扰乱分子变成蓄意杀人犯的话,那么你就继续鼓吹所谓的聚众扰乱嫌疑主犯好了。说你思路有障碍,已经很客气了,呵呵,问题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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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以下是足球教父在 2009-07-31 19:25:01 发表的:

引用:以下是清仪永恒在 2009-07-31 18:09:32 发表的:

引用:以下是足球教父在 2009-07-31 16:42:56 发表的:

引用:以下是清仪永恒在 2009-07-31 16:18:05 发表的:

应该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如果有其他犯罪行为应当数罪并罚
聚众扰乱,说到底,还是有预谋的组织性行为,若由此推去,恐将是要被衍化成一桩有预谋的杀人案!控词的角度,不是可以由律师的思辨来随意改变的。
 
陈国君案,是一起突发事件,这是必须首先明确的,由陈国君“口出妄言而起的公愤”这也是本案案发“突然性”的最大焦点。司法惩罪,讲求的犯案的“瞬时性”,突发事件拥有突发性激发因素。有些看似平常的罪案,往往最终被定性的量刑标准,就在“犯罪的瞬时性”上。
 
凡是得以事实说话,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说“有”,那就要有“铁证”,否则,就是主观臆断,司法过程可以不予理睬!
 
如果涉嫌犯罪,那么行为人必须是故意或者是过失,从通钢事件发生的事实,恰好有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基本特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行为人扰乱礼会秩序的手段主要有:聚众冲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在地;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门前、院内大肆喧嚣吵闹;封锁大门、通道,阻止工作人员进入;围攻、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毁坏财物、设备;强占工作、营业、生产等场所;强行切断电源、水源等等。行为人在实施本罪中,殴打工作人员,毁损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实行数罪并罚。如果我是公安机关要立案侦察,你说他们不这样做吗?侦察的目的就是取证,追求的结果就是你说的办成铁案。
 
聚众扰乱?谁?公诉?你看见哪个嫌疑人了?聚众煽动,主要分子,请问你看见哪个主要分子了?陈国君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哪个人是犯罪嫌疑人,懂吗?想公诉?呵呵,你找了大段的法律条文,呵呵,你明白你在干什么吗?无用功!或者,你想让所谓的你所假想的聚众扰乱分子变成蓄意杀人犯的话,那么你就继续鼓吹所谓的聚众扰乱嫌疑主犯好了。说你思路有障碍,已经很客气了,呵呵,问题人物。
我们这样一问一答不是很好吗?看样子天气热,你喝口水,我是在揣摸办案人员的心里,你进行了很好的防守,就应该这样,你的观点能左右办案人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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