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受贿的双方定罪问题。行贿方无罪,受贿方有罪。因为行贿方手无公权,为办私事不得已而为之,天然合理。受贿方手握公权,以权谋私天然不合理。这样一来,由于不是共同犯罪,受贿方和行贿方在安全问题上没有捆绑在一起,受贿方的受贿后的安全感会因行贿方的无罪而怀疑其动机和为其保密的可能性而大打折扣。这样一来,行贿的胆会越来越大,受贿的胆会越来越小,从而有效的使 行贿受贿这一对狼狈难以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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