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民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组织法》建议稿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工会的职责和权利
(一)工会主席列席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有告知义务;
(二)工会主席列席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会议,企业管理者有告知义务;
(三)国有企业工会代表大会有权就涉及企业经营的重大决策否决的权利;
(四)国有企业工会代表大会有权就涉及企业股权变更事项否决的权利;
(五)国有企业工会代表大会有权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管理办法和决定提出修正意见或否决的权利;
(六)国有企业工会代表大会有权就企业总经理(或职务相当人员)工资超过工人人均工资25倍(金融业、海外上市企业、高技术企业超过50倍)、副总经理(或职务相当人员)工资超过工人人均工资10倍(金融业、海外上市企业、高技术企业超过20倍)、中层干部(或职务相当人员)工资超过工人人均工资5倍(金融业、海外上市企业、高技术企业超过10倍)的决定进行否决的权利。
(七)国有企业工会代表大会有权审查并否决企业无辜解聘职工的权利;
(八)国有企业工会代表大会有权组织调查组审查企业经营状况的权利;
(九)工会代表、委员、主席有监督企业各级管理人员遵纪守法的义务,有权就各级管理人员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向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的权利,企业各级管理部门必须予以配合,不得无故阻挠。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工会议事、行使权力规则
(一)国有企业工会议事分工会主席团会议、工会委员会会议、工会代表大会会议、工会全体会员大会会议等几种形式;
(二)工会主席团执行主席有权提案并召集主席团会议,按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原则,根据议案的重要程度决定召开工会委员会会议、工会代表大会会议、工会全体会员大会会议等形式对议案进行讨论和表决;
(三)工会委员会主席有权提案并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按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原则,根据议案的重要程度决定召开工会代表大会会议、工会全体会员大会会议等形式对议案进行讨论和表决;分工会委员会主席有权直接要求企业集团工会执行主席就本人提案召开主席团会议进行讨论和表决;
(四)工会代表10人以上联署提案,交工会委员会主席,工会委员会主席必须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按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原则,根据议案的重要程度决定实施或召开工会代表大会会议、工会全体会员大会会议等形式对议案进行讨论和表决;
(五)普通会员通过书面形式通过工会代表反映意见和建议;
(六)对不履行职责的工会主席,经一半以上工会代表联署可直接罢免,重新选举工会主席。